证券代码:603603 证券简称:博天环境 公告编号:临 2020-075 债券代码:136749 债券简称:G16 博天 债券代码:150049 债券简称:17 博天 01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披露累计涉案的金额为 17,076.85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或尚未执行完毕,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 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投资风险。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博天环境”)根据《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继前次诉讼情况披 露后至今的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累计诉讼案件共计 21 例,累计诉讼 金额合计为 17,076.85 万元,均为未结诉讼。公司涉诉主要原因为各类合同纠纷、 追偿权纠纷等。现将相关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一、已披露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披露了《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 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55),其中,原告方保山市辛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 公司会同县分公司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进展情况如下: 公司于近日收到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湘 1225 民初 98 号,判决结果如下:(1)被告博天环境支付原告工程进度款人民币 5,634,846.87 元及付清日止的逾期利息;(2)被告退还原告保证金 2,274,024 元;(3)驳回原 告其他诉讼请求;(4)案件受理费 83,486.96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88,486.96 元,由原告负担 15,000 元,被告负担 73,486.96 元。如不服本判决,可 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 针对以上情况,公司已于 2020 年 7 月 27 日向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提出了 上诉申请。 二、本次案件基本情况 1、未结诉讼基本情况表 自前次诉讼情况披露至目前,公司新增未结诉讼案件共计 21 例,未结诉讼 (仲裁)涉案总金额为 17,076.85 万元,其中公司作为被告方案件 20 例,涉及金 额为 15,914.37 万元;公司作为原告方案件 1 例,涉及金额为 1,162.48 万元。涉 案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案件情况如下: 序 诉讼程 案件标的 收到应诉文件时间 案由 原告方 被告方 号 序阶段 (元) 建设工程合 中国化学工程第 一审未 1 2020 年 7 月 9 日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2,443,330.26 同纠纷 四建设有限公司 开庭 融资租赁合 国投融资租赁有 大冶博泰水务有限公司、 仲裁未 2 2020 年 7 月 14 日 49,805,854.54 同纠纷 限公司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开庭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汇金 聚合(宁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签订 北京中关村科技 大同博华水务有限公司、北京中环 《执行 3 2020 年 7 月 17 日 追偿权纠纷 融资担保有限公 52,901,381.47 膜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钧天(宁夏) 和解协 司 投资管理中心、博华水务投资(北 议》 京)有限公司、赵笠钧 建设工程合 常州市神州建设 一审未 4 2020 年 7 月 20 日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7,636,569.50 同纠纷 有限公司 开庭 建设工程合 中国化学工程第 一审未 5 2020 年 7 月 23 日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701,223.19 同纠纷 四建设有限公司 开庭 买卖合同纠 博天环境集团股 一审未 6 2020 年 7 月 20 日 辽宁鞍炼热电有限公司 11,624,751.8 纷 份有限公司 开庭 安徽恒水公用工 一审未 7 2020 年 7 月 31 日 合同纠纷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7,209,555.00 程集团公司 开庭 注:以上涉及金额仅披露诉讼标的本金,未考虑可能产生的利息及诉讼费用等。 2、上述未结案件基本情况 (1)与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① 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方: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②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原告方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原告方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 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 12,443,330.26 元;(2)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利 息 855,392.54 元(利息计算至 2020 年 6 月 1 日止;2020 年 6 月 1 日起至付清之 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另行计算。);(3)判令被 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③ 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一审尚未开庭。 (2)与国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① 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国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大冶博泰水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二: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② 案件基本情况、申请人仲裁请求 申请人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提起仲裁,申请人仲裁申请:(1)裁决被申请人 一向申请人支付全部剩余未付租金人民币 49,805,854.54 元;(2)裁决被申请人 一向申请人支付以人民币 49,805,854.54 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自 2020 年 4 月 10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违约金;(3)裁决被申请人一向申请 人支付以人民币 6,544,711.11 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自 2020 年 3 月 21 日起至 2020 年 4 月 9 日止的违约金人民币 65,447.11 元;(4)裁决被 申请人一承担申请人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 20 万元;(5)裁决被申请人一 承担申请人为本案支出的财产保全保险费人民币 22,510.22 元、保全费人民币 5,000 元,合计人民币 27,510.22 元,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6)裁决申请人对 被申请人一提供质押的应收账款; 7)裁决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二提供质押的股权, 即持有被申请一 85%的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第 1 项-5 项债权 范围内优先受偿;(8)裁决被申请人二对被申请人一在上述第 1 项-5 项范围内的 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9)裁决二被中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③ 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仲裁尚未开庭。 (3)与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追偿权纠纷 ① 案件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汇金聚合(宁波)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汇金聚合”)、大同博华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同博华”)、 北京中环膜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环膜”)、钧天(宁夏)投资管理中 心(以下简称“钧天投资”)、博华水务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华 水务”)、赵笠钧 ② 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依据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作出的(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 67991 号公证书及(2020)京长安执字第 213 号执行证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公司收 到法院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1)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博天环境、汇金聚合、 大同博华、中环膜、钧天投资、赵笠钧的银行存款五千二百九十万零-千三百八 十一元四角七分。(2)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博天环境、汇金聚合、大同博华、中 环膜、钧天投资、赵笠钧应支付的罚息(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 2020 年 6 月 3 日起至全部偿还之日止)。(3)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博天环境、汇金聚合、 大同博华、中环膜、钧天投资、赵笠钧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博天环境,汇金聚合、大同博华、中环膜、钧天投资、赵笠 钧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5)冻结、拍卖、变卖博华水 务持有的大同博华 100%股权,以抵偿上述债务。(6)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 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博天环境、汇金聚合、 大同博华、中环膜、钧天投资、赵笠钧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冻结、 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 力。 ③ 案件进展情况 案件当事人已于 2020 年 7 月 22 日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了相关还款 安排等。 (4)与常州市神州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① 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常州市神州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方: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②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原告方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原告方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 5,873,515 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 金 1,763,054.50 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主张工程款支出的费用;(4)本案 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③ 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一审尚未开庭。 (5)与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① 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方: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②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原告方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原告方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 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 5,651,223.19 元;(2)判令被告返还 HSE 风险保证 金人民币 50,000 元;(3)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 386,244.38 元(利息计 算至 2020 年 6 月 1 日止;2020 年 6 月 1 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 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另行计算。);(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③ 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一审尚未开庭。 (6)与辽宁鞍炼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① 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辽宁鞍炼热电有限公司 ②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原告方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原告方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 告支付合同价款人民币 11,624,751.80 元;(2)判令被告承担上述合同价款自应 付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截止 2020 年 7 月 1 日,违约金 为人民币 1,817,678.81 元,合计人民币 13,442,430.61 元;(3)被告承担全部诉讼 费用。 ③ 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一审尚未开庭。 (7)与安徽恒水公用工程集团公司合同纠纷 ① 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安徽恒水公用工程集团公司 被告方: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②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原告方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原告方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博天环境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安徽恒水公用工程集团公司保证金 1,628.44 万元并 支付违约金(以 2,428.44 万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按年利率 9%计算 至 2020 年 1 月 14 日止;以 1,928.44 万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1 月 15 日起按年利 率 9%计算至 2020 年 4 月 29 日止;以 1,628.44 万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4 月 30 日起按年利率 9%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截至 2020 年 7 月 22 日为 92.5155 万 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③ 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一审尚未开庭。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 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 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