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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天环境:关于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2020-08-04  

						证券代码:603603          证券简称:博天环境       公告编号:临 2020-076
债券代码:136749           债券简称:G16 博天
债券代码:150049           债券简称:17 博天 01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仲裁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已受理,尚未开庭。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二被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涉及的租金本金为人民币 173,355,480.11 元,及相关违约金、
   罚息,律师费、保全费、仲裁费等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次仲裁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
   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 本次仲裁申请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裁通知》((2020)
中国贸仲京字第 059554 号)、《仲裁申请书》等法律文书,国投融资租赁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国投融资”)就与大同博瑞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同博
瑞”)签署的《融资租赁(直租)合同》等、与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博天环境”)签署的《股权质押协议》及《保证合同》等相
关从合同引起的争议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委员会受理
了该项仲裁申请。基本情况如下:

    受理日期:2020 年 7 月 2 日

    仲裁机构名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机构所在地:中国北京

    申请人:国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第一被申请人:大同博瑞水处理有限公司

    第二被申请人: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 仲裁请求、事实与理由

      (一)仲裁请求

    1.裁决大同博瑞向国投融资支付全部剩余未付租金人民币 173,355,480.11 元;

    2.裁决大同博瑞向国投融资支付以人民币 173,355,480.11 元为基数,按照日
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自 2020 年 4 月 10 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暂
计算至 2020 年 6 月 10 日为人民币 5,374,019.88 元);

    3.裁决大同博瑞向国投融资支付以人民币 2,771,829.78 元为基数,按照日千
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自 2020 年 3 月 2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罚息(暂计算至
2020 年 6 月 10 日为人民币 227,290.04 元)以及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自
2020 年 3 月 21 日起至 2020 年 4 月 9 日止的违约金人民币 27,718.30 元;

    4.裁决大同博瑞承担国投融资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 20 万元;

    5. 裁 决 大 同 博 瑞 承 担 国 投 融 资 为 本 案 支 出 的 财 产 保 全 保 险 费 人 民 币
78,853.39 元、保全费人民币 5,000 元,合计人民币 83,853.39 元,及实现债权的
其他费用;

    6.裁决国投融资对大同博瑞提供质押的特许经营权,即《大同市御东污水处
理厂改扩建(二期)工程 PPP 项目合同》项下的特许经营权折价或者拍卖、变
卖的价款在上述第 1 项-5 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7.裁决国投融资对大同博瑞提供质押的应收账款(债权),即《大同市御东
污水处理厂改扩建(二期)工程 PPP 项目合同》项下对大同经济技术开发区建
设管理与环境保护部享有的应收账款(债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
第 1 项-5 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8.裁决国投融资对博天环境提供质押的股权,即持有大同博瑞 100%的股权
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第 1 项-5 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9.裁决博天环境对大同博瑞在上述第 1 项-5 项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

    10.裁决大同博瑞和博天环境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二)上述案件事实与理由

    2019 年 4 月 3 日至 2019 年 6 月 25 日期间,国投融资按合同要求向大同博
瑞指定的账户合计汇款人民币 15,800 万元,履行了合同付款义务。至 2020 年 3
月 20 日租金支付日,大同博瑞未按要求支付租金本息合计人民币 2,771,829.78
元。

    国投融资认为,案涉合同及从合同均合法有效,国投融资已依约履行了支付
款项的合同义务,而大同博瑞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因此,国投融资要求大同博瑞
提前清偿全部剩余租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国投融资亦有权要求博天
环境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三、 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由于本次仲裁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
的影响。


       四、风险提示

    目前,公司正在与对方进行沟通,争取尽快达成和解协议,妥善解决本次仲
裁事项。如未能取得和解,公司未来仍将持续面临诉讼、仲裁、资产被冻结等不
确定事项。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仲裁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
息以上述指定报刊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
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仲裁申请书;

    2、DFL20201275 号融资租赁合同争议案仲裁通知(2020)中国贸仲京字第
059554 号)。




    特此公告。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