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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天环境: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2021-03-18  

                        证券代码:603603          证券简称:博天环境       公告编号:临 2021-029
债券代码:136749         债券简称:G16 博天
债券代码:150049         债券简称:17 博天 01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披露累计涉案的金额为 10,324.30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或尚未执行完毕,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
       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投资风险。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博天环境”)根据《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继前次诉讼情况披
露后至今的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累计诉讼案件共计 23 例,累计诉讼
金额合计为 10,324.30 万元。公司涉诉主要原因为各类合同纠纷、票据纠纷等。
现将相关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一、已披露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披露了《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
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55);2020 年 8 月 4 日披露了《博天环境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75);2020 年 12 月 11
日披露了《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117),2021 年 2 月 11 日披露了《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
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17),其涉案金额在 500 万以上案件进展情况如下:

    (一)与山西五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19 日收到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晋
0981 民初 2171 号,判决如下:(1)博天环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五
建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 452,064.27 元、鉴定费 20,000 元;(2)案件受理费 4,287
元,由原告山西五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50 元,博天环境负担 4,237 元。

    (二)与北京昆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3 日收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京
0101 民初 19252 号,判决如下:(1)博天环境于本判决生效后 7 日内支付原告
北京昆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9 层和 10 层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0 月 31
日租金 9,575,693 元;(2)博天环境于本判决生效后 7 日内支付原告北京昆庭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因 8 层免租期租金 1,191,388 元、因 8 层提前退租的违约金
160,897.32 元、逾期付款违约金 609,452.25 元及律师费 90,000 元;(3)驳回原告
北京昆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4)案件受理费 55,373 元,由原告
北京昆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11,956 元,博天环境负担 43,417 元。

    (三)与安徽中济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1 日收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0)皖 0102 民初 14410 号,判决如下:(1)博天环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
内返还安徽中济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保证金 13,870,000 元。案件受理费
109,916 元,减半收取 54,958 元,由博天环境负担。

    二、本次案件基本情况

    1、未结诉讼基本情况表

    自前次诉讼情况披露至目前,公司新增未结诉讼案件共计 23 例,未结诉讼
(仲裁)涉案总金额为 10,324.30 万元,其中公司作为被告方案件 23 例,涉及金
额为 10,324.30 万元;公司作为原告方案件 0 例,涉及金额为 0 元。涉案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案件情况如下:
序               收到应诉文                                                   管辖法院   诉讼程        案件标的
      案号                     案由     原告方             被告方
号                 件时间                                                                序阶段          (元)
                                                  榆林市博华水务有限公司、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
     (2021)
                              融资租   中建投租   司、赵笠钧、汇金聚合(宁 北京市第
     京 02                                                                               一审未
1                2020/12/11   赁合同   赁股份有   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陕 二中级人                72,885,804.76
     民初                                                                                开庭
                              纠纷     限公司     西未来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民法院
     138 号
                                                  博天环境集团上海投资有
                                                  限公司
     (2021)                   建设工   北京市市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     临沂市兰
     鲁 1302                  程施工   政四建设                                          一审未
2                2021/3/17                        司                         山区人民              14,052,718.89
     民初                     合同纠   工程有限                                          开庭
                                                  临沂博华水务有限公司       法院
     2606 号                  纷       责任公司

                   注:以上涉及金额仅披露诉讼标的本金,未考虑可能产生的利息及诉讼费用等。

                   2、上述案件基本情况

               (1)与中建投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① 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建投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榆林市博华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榆林博华”)

                   被告二: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赵笠钧

                   被告四:汇金聚合(宁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聚合”)

                   第三人:陕西未来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来能源”)

                   第三人:博天环境集团上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天上海”)

                   ②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原告方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原告方请求判令:(1)榆林博华立即
               支付原告到期未付租金 24,569,192.67 元及逾期利息 1,412,250.11 元;(2)榆林博
               华 立 即 支 付 原 告 提 前 到 期 租 金 40,715,288.71 元 , 到 期 及 未 到 期 手 续 费
               4,000,000.00 元,违约金 1,788,973.27 元,留购价款 100.00 元;(3)榆林博华立
               即支付原告律师费 400,000.00 元;(4)博天环境、被告三赵笠钧、汇金聚合就上
述(1)—(3)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原告有权就博天上海投资已经
办理质押登记的榆林博华 100%的股权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本案(1)、(2)、(3)
诉讼请求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6)原告有权就已经办理质押登记
的    合     同    编    号   为       2016-LX0000000748-001-001-D03     号
2017-LX0000001176-001-0011-D02 号《应收账款质押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拍卖、
变卖所得款项在本案(1)、(2)、(3)诉讼请求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
权;(7)在本案(1)、(2)、(3)诉讼请求所确定的债务清偿完毕之前,合同编
号 为      2016-LX0000000748-001-001    的 《 融 资 租 赁 合 同 》 及
2017-LX0000001176-001-001 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租赁物的所有权归
原告所有;(8)请求法院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保险费、保全费全部由被告
承担。

     ③ 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一审尚未开庭。

(2)与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① 案件当事人

     原告: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一: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临沂博华水务有限公司

     ②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原告方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原告方请求判令:(1)由被告向
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12,720,000 元及利息;(2)由被告返还原告施工风险抵押
金 200,000 元及利息;(3)被告返还原告苗木移植恢复保证金 60,000 元及利息;
(4)原告对工程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
费、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

     ③ 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一审于 2021 年 3 月 17 开庭,尚未形成判决结果。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
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
登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