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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天环境: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2021-04-17  

                        证券代码:603603          证券简称:博天环境        公告编号:临 2021-052
债券代码:136749          债券简称:G16 博天
债券代码:150049          债券简称:17 博天 01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仲裁裁决阶段。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涉及的租金本金为人民币 173,355,480.11 元,及相关违约金、
   罚息、律师费、保全费、仲裁费等费用。
   仲裁裁决主要内容:被申请人支付全部剩余未付租金人民币 173,355,480.11
   元,违约金、罚息、律师费、保全费、仲裁费等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在 2019 年年度报告将相关融
   资租赁租金及利息计入公司负债。根据本裁决书,本次仲裁涉及的违约金、
   罚息、律师费、保全费和仲裁费等将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负面影响,具体财
   务数据以审计机构审计结果为准。

   根据此裁决书,公司尚未到期的国投融资对应的融资租赁提前到期,相关融
   资租赁债务已发生逾期,合计金额 82,537,128.96 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
   司逾期债务累计金额为 175,768.99 万元。


    一、 本次仲裁申请的基本情况

    2020 年 8 月,公司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裁通知》
((2020)中国贸仲京字第 059554 号)、《仲裁申请书》等法律文书,国投融资租
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融资”)就与大同博瑞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大同博瑞”)签署的《融资租赁(直租)合同》等、与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博天环境”)签署的《股权质押协议》及《保证合
同》等相关从合同引起的争议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委
员会受理了该项仲裁申请。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4 日披露的《关于
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76)。


       二、 本次仲裁的裁决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送达的《裁决书》((2021)中
国贸仲京裁字第 0624 号),裁决内容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全部剩余未付租金人民币 173,355,480.11
元。

    (二)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以人民币 173,355,480.11 元为基数,按照
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自 2020 年 4 月 10 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
(暂计算至 2020 年 6 月 10 日为人民币 5,374,019.88 元)。

    (三)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以人民币 2,771,829.78 元为基数,按照年
利率 5.75%计算,自 2020 年 3 月 21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罚息,以及按照日
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自 2020 年 3 月 21 日起至 2020 年 4 月 9 日止的违约金人
民币 27,718.30 元。

    (四)第一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 20 万元。

    (五)第一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为本案支出的财产保全保险费人民币
78,853.39 元、保全费人民币 5,000 元。

    (六)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提供质押的特许经营权,即《大同市御东污水
处理厂改扩建(二期)工程 PPP 项目合同》项下的特许经营权折价或者拍卖、变
卖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五)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七)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提供质押的应收账款(债权),即《大同市御
东污水处理厂改扩建(二期)工程 PPP 项目合同》项下对大同经济技术开发区建
设管理与环境保护部享有的应收账款(债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
第(一)项-(五)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八)申请人对第二被申请人提供质押的股权,即持有第一被申请人 100%
的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五)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
偿。

    (九)第二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在上述第(一)项-(五)项范围内的债
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十)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十一)本案仲裁费用为人民币 1,430,941 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鉴于
该笔费用已由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全额预缴,故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
1,430,941 元,以补偿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

    上述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 30
日内支付完毕。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 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已在 2019 年年度报告将相关融资租赁租金及利息计入公司负债。根据
本裁决书,本次仲裁涉及的违约金、罚息、律师费、保全费和仲裁费等将对公司
本期利润产生负面影响,具体财务数据以审计机构审计结果为准。

    根据此裁决书,公司尚未到期的国投融资对应的融资租赁提前到期,相关融
资租赁债务已发生逾期,合计金额 82,537,128.96 元,即 2021 年 6 月 18 日期
21,151,144.73 元、2021 年 9 月 20 日期 20,800,858.55 元、2021 年 12 月 20 日期
20,442,957.45 元和 2022 年 4 月 1 日期 20,142,168.23 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
司逾期债务累计金额为 175,768.99 万元。


       四、风险提示

    目前,公司正在积极与对方进行沟通,争取尽快达成和解等解决方案,妥善
解决本次仲裁事项。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仲裁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上述指定报刊和网站刊登
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特此公告。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