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03 证券简称:博天环境 公告编号:临 2021-075 债券代码:136749 债券简称:G16 博天 债券代码:150049 债券简称:17 博天 01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披露累计涉案的金额为 6,745.20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或尚未执行完毕,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 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投资风险。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博天环境”)根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继前次诉讼情况披露后 至今的新增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累计新增诉讼(仲裁)案件共计 33 例,累计金额合计为 6,745.20 万元。公司涉诉主要原因为各类合同纠纷、票据纠 纷等。现将相关案件情况公告如下: 一、已披露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分别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2020 年 8 月 4 日、2020 年 12 月 11 日、2021 年 2 月 11 日和 2021 年 3 月 18 日披露了《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涉及 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55、临 2020-075、临 2020-117、临 2021-017 和临 2021-029),其涉案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案件进展情况如下: (一)与北京约瑟投资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 本案于 2021 年 5 月 18 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 京 0108 民初 57461 号),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约瑟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 博中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第三人博慧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与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0)鲁 01 民初 1477 号) 本案于 2021 年 3 月 18 日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0)鲁 01 民初 1477 号),判决如下:(1)博天环境(济南)生态有限公司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进度 款 23,627,898.86 元及利息;(2)公司对博天环境(济南)生态有限公司上述付 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案件受理费 309,939 元,由博天环境(济南)生态有 限公司负担 159,939 元,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150,000 元; 申请费 5,000 元,反诉案件受理费 14,216 元,由博天环境(济南)生态有限公司 负担。 一审判决后,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博天环境(济南)生态 有限公司均提出上诉,并于 2021 年 6 月 16 日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 书((2021)鲁民终 1058 号),裁定如下:继续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博天环境(济 南)生态有限公司、博天环境的银行存款人民币 5,500 万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 产。 (三)与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0)陕 0802 民初 4718 号/(2020)京 0108 民初 49196 号) 本案于 2021 年 2 月 1 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0)京 0108 民初 49196 号),调解如下:(1)博天环境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前支付中国 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 10,428,007.99 元,若公司未在上述期间内支 付完毕上述款项,则需支付相应利息。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可以就本 案全部本金、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2)博天环境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前支付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费 5,000 元。 (3)案件受理费 50,796 元,由博天环境负担,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前向中国化 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支付。 (四)与国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本案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1) 中国贸仲京裁字第 0625 号),裁决如下:(1)大冶博泰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大冶博泰”)向申请人国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融资租赁”)支付 全部剩余未付租金人民币 49,805,854.54 元,及违约金 1,609,428.60 元;(2)大冶 博泰承担国投融资租赁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 20 万元;(3)大冶博泰承担 国投融资租赁为本案支出的财产保全保险费人民币 22,510.22 元、保全费人民币 5,000 元;(4)国投融资租赁对大冶博泰提供质押的应收账款,以及对博天环境 提供质押的股权,在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5)博天环境对大冶博泰在上述范围 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本案仲裁费用为人民币 477,228 元,全部由大 冶博泰和博天环境承担。 上述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 30 日内支付完毕。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五)与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追偿权纠纷 本案于 2021 年 5 月 26 日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京 03 执恢 153 号),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依据北京市长 安公证处作出的(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 67991 号公证书及(2020)京长安执 字第 213 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博天环境、汇金聚合(宁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 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已全部到位。双方对(2020)京长安执字第 213 号执行证 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无异议,本案已执行完毕结案。 (六)与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0)内 0206 民初 1146 号) 本案于 2020 年 11 月 16 日收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结案通知 书((2020)内 0625 执 1000 号):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博天 环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根据(2020)内 0625 民初 1146 号民事 调解书的内容,于 2020 年 11 月 9 日将本案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七)与安徽恒水公用工程集团公司合同纠纷 本案于 2020 年 11 月 27 日、2021 年 1 月 13 日收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 民法院执行裁定、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2020)皖 0802 执 1612 号、(2020) 皖 0802 执 1612 号之二)和资产评估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1 日、2021 年 2 月 11 日披露的《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117、临 2021-017)。 公司对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评估其持有的石首博华水务有限公司 5,000 万(出资额)股权行为提出书面异议,后续公司提出复议,本案于 2021 年 5 月 12 日收到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皖 08 执复 26 号),裁定如下:驳回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维持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 法院(2021)皖 0802 执异 7 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八)与上海傲江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案于 2021 年 6 月 22 日收到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 辽 0213 民初 4106 号),判决如下:(1)被告博天环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给付原告上海傲江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 5,466,820 元及利息;(2)案 件受理费、保全、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共合计 73,128 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 上海傲江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20,000 元,被告博天环境负担 53,128 元。 (九)与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本案于 2021 年 6 月 4 日收到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1)鲁 0921 民初 30 号),调解如下:1)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工程总价款为 30,129,513.05 元; 2)公司应于 2021 年 8 月 30 日前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到期未付商业承兑汇票, 总金额共计 850,000 元;(3)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30 日前支付 3,000,000 元;(4)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前支付 3,058,673.69 元;(5)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前支付利息损失 54,058 元;(6)案件受理费及诉前保全费合计 45,942 元,原 告已经缴纳,公司应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前向原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支付; (7)上述费用支付完毕后,原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应于 3 个工作日内向法 院递交解除对公司一切保全措施的申请(包含永兴博华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 冻结),待原告配合公司完成回用水站调试及竣工移交工作后一个月内支付原告 剩余工程款 1,517,413.5 元。如因被告原因于 2022 年 5 月 1 日前仍不能竣工验收, 双方办理最终结算,公司应支付相应工程款项。 案件受理费及诉前保全费合计 45,942 元,由博天环境负担。 (十)与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号 (2021)鲁 1302 民初 2326 号) 本案于 2021 年 3 月 26 日收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鲁 1302 民初 2326 号),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 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临沂博华水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同时公司收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1)鲁 1302 民初 2326 号),调解如下:(1)根据一审审计结算金额,被告博天环境对原告北 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未付工程款数额约为人民币 1,124 万元,最 终金额以临沂市财政局二审报告为准进行调整。如不需要进行二审的话,以一审 审计报告为准;(2)上述款项采用分期方式进行支付,被告博天环境承诺于 2021 年 3 月 24 日前支付人民币 100 万元。剩余款项于二审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一个 月内进行支付。但若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该工程仍未进行二审结算,被告博天 环境需在 2022 年 1 月 15 日前再支付 972 万元,待二审审计报告出具时再最终结 算或明确不需要二次审计时按一审审计报告结算工程款,如有剩余工程款在 30 日付清;(3)原告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收到被告博天环境支付 的工程款 100 万元,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后,一周内原告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 有限责任公司向法院提交解封申请;(4)案件受理费 53,058 元,由原告北京市 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十一)与格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格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提出上诉,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9 日收到安徽省滁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皖 11 民终 691 号):格丰环保工程有限公 司的上诉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原判决结果详见公司 于 2021 年 2 月 11 日披露的《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17)。 (十二)与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公司收到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晋 0981 民初 1207 号, 判决如下:(1)被告博天环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山西六建集团有限 公司工程款 11,494,676.86 元及利息;(2)被告博天环境从 2021 年 1 月 18 日起 给付原告钢管 25,340 米、扣件 23,293 个的租赁费至被告通知原告实际拆除之日 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 案件受理费 65,483 元,由原告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24,113 元、被告博天 环境负担 41,370 元。原告已预交 130,966 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65,843 元。 二、本次案件基本情况 1、未结诉讼基本情况表 自前次诉讼情况披露至目前,公司新增未结诉讼(仲裁)案件共计 33 例, 未结诉讼(仲裁)涉案总金额为 6,745.20 万元,其中公司作为被告方案件 33 例, 涉及金额为 6,745.20 万元;公司作为原告方案件 0 例,涉及金额为 0 元。涉案金 额在 500 万元以上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收到应 序 诉讼程 案件标的 案号 诉文件 案由 原告方 被告方 管辖法院 号 序阶段 (元) 时间 (2021)皖 建设工程 全椒县住房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 管辖权 2021/3/ 全椒县人 1 1124 民初 施工合同 和城乡建设 限公司、格丰环保工程 终审裁 19,860,000 29 民法院 1195 号 纠纷 局 有限公司 定 (2020)京 北京市海 2021/4/ 票据追索 陕西天工建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 一审判 2 0108 民初 淀区人民 7,226,502.48 8 权纠纷 设有限公司 限公司 决 44961 法院 潍坊滨海 (2021)鲁 建设工程 深圳市金池 收到民 2021/6/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 经济技术 3 0792 民初 施工合同 环境科技有 事裁定 5,829,098.35 1 限公司 开发区人 609 号 纠纷 限公司 书 民法院 被告一:天府新区彭山 工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二:博天环境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 广东益诺欧 四川省眉 2021/7/ 被告三:眉山天府新区 一审未 4 暂无 分包合同 环保股份有 山市中级 21,508,532.09 1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开庭 纠纷 限公司 人民法院 被告四:眉山市国有资 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 公司 被告五:中国农发重点 收到应 序 诉讼程 案件标的 案号 诉文件 案由 原告方 被告方 管辖法院 号 序阶段 (元) 时间 建设基金有限公司 被告六:四川天府新区 眉山管理委员会 被告七:四川天府新区 眉山管理委员会财政 金融局 注:以上涉及金额仅披露诉讼标的本金,未考虑可能产生的利息及诉讼费用等。 2、上述案件基本情况 (1)与全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① 案件当事人 原告:全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被告一: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格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②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原告方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原告方请求判令:(1)依法解除 原告与被告博天环境、格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26 日签订的《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2)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图审延期违约金 260 万元、逾期完工 违约金 425 万元、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违约金 500 万元、迟延完成竣工结算编制 违约金 801 万元,合计违约金 1,986 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③ 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于 2021 年 6 月 10 日收到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皖 11 民辖终 72 号),裁定如下:撤销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21) 皖 1124 民初 1195 号民事裁定;本案由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与陕西天工建设有限公司的票据追索权纠纷 ① 案件当事人 原告:陕西天工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②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原告方因票据追索权纠纷提起诉讼,原告方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立 即支付汇票金额 7,226,502.48 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利息按全国银行间拆借 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 2020 年 7 月 18 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请求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财产保险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③ 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于 2021 年 5 月 8 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京 0108 民初 44961 号),判决如下:(1)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陕西天工建 设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款 7,226,502.48 元及利息;(2)驳回陕西 天工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62,386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陕西天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受理费 187 元,由博天环境负担案件受理费 62,199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3)与深圳市金池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① 案件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金池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②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原告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原告方请求判令:(1)请求依法判 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工程款 5,085,132.20 元并偿付自 2017 年 12 月 23 日起至 2021 年 4 月 15 日期间的利息 743,966.15 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并偿付 原告自 2021 年 4 月 17 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3)请求依法判 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 ③ 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于 2021 年 6 月 21 日收到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 裁定书((2021)鲁 0792 民初 609 号),裁定如下:冻结博天环境在山东海化集 团有限公司石化盐化一体化项目组的未付工程款 5,830,000 元,冻结期限为 3 年, 自 2021 年 6 月 15 日起至 2024 年 6 月 14 日止。案件申请费 5,000 元,由申请人 深圳金池市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 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4)与广东益诺欧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① 案件当事人 原告:广东益诺欧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天府新区彭山工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二: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眉山天府新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四:眉山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五: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 被告六: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 被告七: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财政金融局 ②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原告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原告方请求判令:(1)请求判决被 告一、被告二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 19,641,548.36 元及利息,暂至 2021 年 5 月 6 日工程款及利息合计为 21,508,532.09 元;(2)请求判决被告三、被告四、 被告五、被告六和被告七对被告一、被告二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 七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 ③ 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于 2021 年 7 月 1 日收到起诉状,一审未开庭。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部分案件尚未执行完毕,公司目前无法判 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案件进展情况, 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 登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