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03 证券简称:博天环境 公告编号:临 2021-106 债券代码:150049 债券简称:17 博天 01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披露累计涉案的金额为 7,592.34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 未执行完毕,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博天环境”)根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继前次诉讼情况披露后 至今的新增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累计新增诉讼(仲裁)案件共计 18 例,累计金额合计为 7,592.34 万元。公司涉诉主要原因为独立保函追偿纠纷、金 融借款合同纠纷等。现将相关案件情况公告如下: 一、已披露案件进展情况 (一)与全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29 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反诉(2021)皖 11 民初 186 号,反诉原告(本诉被告)为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反诉被告 (本诉原告)为全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本诉被告)为格丰环保工程 有限公司。反诉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反诉被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 3,228 万元; (2)请求判令反诉被告支付从应付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暂计至 2021 年 8 月 10 日违约金金额为人民币 1,775,863.77 元;(3)请求判令反 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及律师费。本案已于 2021 年 10 月 22 日开庭审理, 尚未收到判决结果。 (二)与嘉兴市秀源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29 日向嘉兴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反请求申请书(2020) 嘉仲字第 826 号,反请求申请人为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反请求被申请人 为嘉兴市秀源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反请求事项如下:(1)裁决反请求被申请 人支付工程款 36,346,144.12 元;(2)裁决反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现场看管费 1,976,177 元;(3)裁决反请求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 13,448,698 元。上述(1)(2) (3)项合计 51,771,019.12 元。(4)反请求仲裁费用以及反请求申请人的律师费 人民币 40 万元全部由反请求被申请人承担。目前本案尚未开庭。 (三)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北路支行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本案于 2021 年 12 月 10 日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 0105 民初 82172 号民事调解书,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公 司自 2022 年 3 月至 2022 年 5 月每月 20 日前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 北路支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朝北支行”)本金不低于 100 万元,剩余本金于 2022 年 6 月 20 日前还清;(2)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0 日前向广发银行朝北支行 偿还前述第一款欠款的对应剩余利息、罚息及复利;(3)如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 上述付款义务,则广发银行朝北支行有权就公司尚欠全部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4)被告汇金聚合(宁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聚合”)、赵笠钧 对公司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案诉讼费 41,566 元,由公司、汇金聚 合、赵笠钧承担。 (四)与常州市神州建设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案于 2021 年 12 月 6 日收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法院送 达的报告财产令(2021)内 0206 执 108 号、执行通知书(2021)内 0206 执 108 号、执行裁定书(2021)内 0206 执 108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划拨公司 银行存款人民币 2,767,977.00 元。 (五)与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案于 2021 年 12 月 6 日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 (2021)鲁 01 执 1915 号之七,裁定如下:冻结公司在临沂经开水务有限公司债 权 23,957,600 元。冻结期限三年,自 2021 年 11 月 25 日起至 2024 年 11 月 25 日 止。 二、本次案件基本情况 (一)未结诉讼基本情况表 自前次诉讼情况披露至目前,公司新增未结诉讼(仲裁)案件共计 18 例,未 结诉讼(仲裁)涉案总金额为 7,592.34 万元,其中公司作为原告方案件 0 例,公 司作为被告方案件 18 例,涉及金额为 7,592.34 万元。涉案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案 件具体情况如下: 收到起 序 诉/应诉 诉讼程 案号 案由 原告方 被告方 管辖法院 案件标的(元) 号 文件时 序阶段 间 广发银行股 (2021)京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 北京市朝 2021/12 独立保函 份有限公司 调解结 1 0105 民初 限公司、汇金聚合(宁 阳区人民 20,010,000.00 /09 追偿纠纷 北京奥运村 案 82522 号 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院 支行 中国建设银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 2021 年丰 行股份有限 限公司、汇金聚合(宁 北京市丰 2021/12 金融借款 一审未 2 预民字第 公司北京城 波)投资管理有限公 台区人民 50,896,334.65 20 合同纠纷 开庭 77209 号 市建设开发 司、赵笠钧等共计十二 法院 专业支行 方 注:以上涉及金额仅披露诉讼标的本金及部分利息,未考虑可能产生的全部利息及诉讼费用等。 (二)上述案件基本情况 1、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奥运村支行的独立保函追偿纠纷 ① 案件当事人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奥运村支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奥运村 支行”) 被告一: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汇金聚合(宁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②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广发银行奥运村支行因独立保函追偿纠纷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1)依 法判令被告一偿还 CGBBJAYLGN1800059 号《履约保函》项下的垫款人民币 2,000 万元及垫款利息,截至 2021 年 7 月 21 日利息为 1 万元,自 2021 年 7 月 22 日起 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2)请求判令被告二 对被告一的上述第 1 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公告 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③ 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于 2021 年 12 月 14 日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1)京 0105 民初 82522 号,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公司 于 2021 年 12 月 20 日前偿还广发银行奥运村支行本金不低于 200 万元;(2)公司 自 2022 年 3 月至 2022 年 8 月每月 20 日前偿还广发银行奥运村支行本金不低于 100 万元,剩余本金于 2022 年 9 月 20 日前还清;(3)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20 日 前向广发银行奥运村支行支付前述第一、二项欠款的对应欠息;(4)如公司未按 期足额履行上述任何一项付款义务,则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自公司未按期 足额履行之日起就尚欠全部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5)被告汇金聚合(宁波)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 70,925 元、 保全费 5,000 元,由公司、汇金聚合(宁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2、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城市建设开发专业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 纷 ① 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城市建设开发专业支行(以下简称“建 设银行城建支行”) 被告一: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汇金聚合(宁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三:赵笠钧 被告四:博天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五:博元生态修复(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六:博川环境修复(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七:北京中环膜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八:博天工业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九:骆涛 被告十:什邡国润排水有限公司 被告十一:陕西蒲城恒洁水务有限公司 被告十二:蒲城县财政局 ②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建设银行城建支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 公司立即清偿原告 HTWBTZ110380000201900004 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项下截至 2021 年 10 月 24 日的借款本金 19,650,000.00 元、利息 412,650.00 元、 罚息 1,707.37 元,并支付自 2021 年 10 月 25 日起至全部本息清偿之日止的罚息; (2)判令公司立即清偿原告 HTZ110380000LDZJ202000025 号《人民币流动资金 贷款合同》项下截至 2021 年 9 月 20 日的借款本金 21,436,108.31 元、利息 111,805.56 元、罚息 282,816.37 元,并支付自 2021 年 9 月 21 日起至全部本息清偿之日止的 罚息;(3)判令公司立即清偿原告 HTZ110380000LDZJ202000026 号《人民币流 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截至 2021 年 9 月 20 日的借款本金 8,850,000 元、利息 38,291.67 元、罚息 112,955.37 元,并支付自 2021 年 9 月 21 日起至全部本息清偿 之日止的罚息;(4)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九对公司在诉讼请求第一项至第 三项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判令原告对公司在质押登记证明编号:0866 1647 0010 3408 6685 号及 0866 1647 0012 0709 4659 号项下的两笔应收账款在诉 讼请求第一项至第三项不超过最高限额陆仟伍佰万元整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 偿权;即原告有权直接向被告十什邡国润排水有限公司收取应由其支付给公司的 应收账款 34,017,268.24 元、有权直接向被告十一陕西蒲城恒洁水务有限公司收取 应由其支付给公司的应收账款 35,000,000.00 元,被告十二蒲城县财政局就陕西蒲 城恒洁水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判令原告就公司提供质押的 专利权(专利权质押登记:Y2019990000597)在诉讼请求第一项至第三项不超过 最高限额壹亿元整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7)判令原告就公司、被告四、 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提供质押的专利权(专利权质押登记:Y2019990000644) 在诉讼请求第一至三项不超过最高限额壹亿元整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8)判令原告就公司、被告四、被告八提供质押的专利权(专利权质押登记: Y2020990000419)在诉讼请求第一至三项不超过最高限额壹亿柒仟玖佰叁拾肆万 元整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9)判令原告就公司、被告四提供质押的专 利权(专利权质押登记:Y2020990000417)在诉讼请求第一至三项不超过最高限 额壹亿柒仟玖佰叁拾肆万元整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10)判令原告就 公司、被告八提供质押的专利权(专利权质押登记:Y2020990000453)在诉讼请 求第一至三项不超过最高限额壹亿柒仟玖佰叁拾肆万元整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 受偿权;(11)判令十二名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保全费等为实现债权及担保 权产生的全部费用。以上诉讼请求暂计 50,896,334.65 元。 ③ 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一审尚未开庭。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部分案件尚未执行完毕,公司目前无法判 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案件进展情况, 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 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