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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天环境: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22-04-13  

                        证券代码:603603          证券简称:博天环境         公告编号:临 2022-028
债券代码:150049           债券简称:17 博天 01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本息等合计人民币 165,069,216.29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
       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1 日收到北
京金融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以下简称“江苏银行北京分行”)就与公司、汇金聚合(宁波)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赵笠钧和骆涛共计四被告签署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
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书》和《最高额质押合同》
等相关合同引起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已获得法院受理。具
体情况如下:

    受理日期:2022 年 3 月 24 日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北京金融法院、北京市

    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第一被告: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汇金聚合(宁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赵笠钧

    第四被告:骆涛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2)京 74 民初 783 号

    二、原告陈述的案件事实及请求

    (一)诉讼事实

    2019 年 8 月 16 日,江苏银行北京分行(借款人)与公司签订了最高综合授
信额度为 1.5 亿元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与第二被告签订了《最高额保证
合同》,与第三、第四被告分别签订了《最高额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书》。

    2019 年 8 月 20 日及 2019 年 9 月 17 日,江苏银行北京分行与公司签订两份
授信合同项下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其向公司借款合计金额为 15,000 万元;
第二至第四被告向江苏银行北京分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9 年 11 月及
2020 年 11 月,江苏银行北京分行与公司签订了《最高额质押合同》及《补充协
议》,公司以持有的博天(武夷山)水美有限公司 48.78%股权向江苏银行北京分
行提供质押担保。

    上述债务本金 15,000 万元已经逾期,具体债务逾期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9 日披露的《关于部分金融机构债务逾期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96)。

    (二)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 1.5 亿元,并支付截至 2021 年 9
月 9 日的利息人民币 8,397,280.05 元;

    2 、判 令 第一 被告 向 原告支 付截至 2022 年 3 月 10 日的罚 息人民币
6,284,687.50 元,并支付自 2022 年 3 月 10 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罚息;

    3、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截至 2022 年 3 月 10 日的复利人民币 187,248.74
元,并支付自 2022 年 3 月 10 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复利;

    4、判令第一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 20 万元;
    5、判令第一被告以其持有的博天(武夷山)水美有限公司 48.78%的股权为
其上述第 1、2、3、4 项债务在人民币 1.5 亿元范围内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原告
对该股权及其孳息经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就上述第 1、2、3、4 项债务在
人民币 1.5 亿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6、判令第二至第四被告对第一被告的上述第 1、2、3、4 项债务在人民币 1.5
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7、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共同负担。

    上述第 1、2、3、4 项暂计至 2022 年 3 月 10 日金额为人民币 165,069,216.29
元。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
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诉讼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
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