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03 证券简称:*ST 博天 公告编号:临 2022-059 债券代码:150049 债券简称:17 博天 01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披露累计涉案的金额为 12,224.66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 未执行完毕,公司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继前次诉讼情况披露后至今的新增诉 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累计新增诉讼(仲裁)案件共计 51 例,累计金额合 计为 12,224.66 万元。公司涉诉主要原因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等。 现将相关案件情况公告如下: 一、 已披露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分别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2020 年 8 月 4 日、2020 年 12 月 12 日、2021 年 2 月 11 日、2021 年 3 月 18 日、2021 年 7 月 3 日、2021 年 8 月 26 日、2021 年 9 月 17 日、2021 年 11 月 6 日、2021 年 11 月 20 日、2021 年 12 月 22 日和 2022 年 3 月 2 日披露了《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 临 2020-055、临 2020-075、临 2020-117、临 2021-017、临 2021-029、临 2021-075、 临 2021-081、临 2021-086、临 2021-103、临 2021-104、临 2021-106 和临 2022-015), 其中涉案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案件进展情况如下: (一)与山西永鑫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本案于 2022 年 3 月收到山西省安泽县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调解书(2021)晋 1026 民初 615 号,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原告山西永 鑫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山西永鑫”)在收到民事调解书后五个工作日 内向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 1,900,000 元;(2)公司在收到工程款后五个工作日内 为山西永鑫开具 6,682,330 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 9%);(3)山西永鑫与公 司之间的《山西永鑫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焦化废水零排放项目总承包合同》及《山 西永鑫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焦化废水零排放项目技术协议》终止履行。双方再无 其他争议,公司无需再承担任何保修责任;(4)山西永鑫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5)山西永鑫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45,299 元,由 山西永鑫承担。 (二)与浙江金佰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于 2022 年 3 月收到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2021)浙 04 民终 3743 号,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 费 59,920 元,由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与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案于 2022 年 3 月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21)宁 03 民初 73 号,经法院主持调解,原告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江西弘毅”)与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公司应于 2022 年 3 月 15 日前向江西弘毅支付 6,500,000.00 元,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前向江西弘毅支付 10,000,000.00 元,余款 2,952,257.02 元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前付清;(2)如公司 未按协议约定如期履行付款义务,江西弘毅可以就本案全部债权扣除公司已支付 的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3)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 102,505.50 元,保全费 5,000.00 元,均由江西弘毅负担。 本案同时收到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 03 初 73-1 号,裁定如下:准许江 西弘毅撤回对被告宁夏博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四)与北京约瑟投资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 本案于 2022 年 3 月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1)京 01 民终 11390 号,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公司应于调解 书生效之日起 3 日内一次性向北京约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约瑟投资”)支 付首期款项 5,050,000 元,剩余款项 6,950,000 元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向约瑟投 资支付完毕;(2)约瑟投资收到首期款项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配合公司将其持 有的博慧科技有限公司 5%股权以 1 元价格转让给公司或公司指定的第三方以完 成回购,并办理完毕工商变更。股权转让涉及的税费,由双方各自依法承担;(3) 如约瑟投资或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 由此造成的损失;(4)上述债权债务履行完毕后,双方在《博慧科技有限公司之 增资扩股协议》及《博慧科技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项下的义务均已全面履 行,双方再无任何纠纷;(5)一审案件受理费 23,575 元、公告费 560 元、保全费 5,000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 11,787.5 元,均由约瑟投资负担。 (五)与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案于 2022 年 5 月收到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晋 09 执监 44 号,裁定如下:原由原平市人民法院执行的(2020)晋 0981 民初 1207 号民事判决由本院提级执行。 二、本次案件基本情况 (一)未结诉讼(仲裁)基本情况表 自前次诉讼情况披露至今,公司新增未结诉讼(仲裁)案件共计 51 例,未结 诉讼(仲裁)涉案总金额为 12,224.66 万元,其中公司作为原告案件 0 例,公司作 为被告案件 51 例,涉及金额为 12,224.66 万元。涉案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案件具 体情况如下: 收到法 管辖法院/ 序 诉讼/仲 案号 律文书 案由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仲裁委员 案件标的(元) 号 裁阶段 时间 会 广西壮族 (2022)桂 建设工程 中国建筑一局 2022/3/ 博天环境集团股 自治区昭 一审未 1 1121 民初 施工合同 (集团)有限 33,965,424.58 17 份有限公司 平县人民 开庭 457 号 纠纷 公司 法院 博天环境集团股 (2022)鄂 湖北省大 2022/5/ 建设工程 湖北星海建筑 份有限公司、大冶 一审未 2 0281 民初 冶市人民 13,524,439.00 6 合同纠纷 工程有限公司 博汇水务有限公 开庭 1231 号 法院 司 (2022)同 大同市御东污 2022/5/ 委托合同 大同博华水务 大同仲裁 3 仲裁字第 水处理有限责 已受理 27,220,000.00 20 纠纷 有限公司 委员会 044 号 任公司 (2022)京 中国化学工程 2022/5/ 博天环境集团股 北京仲裁 4 仲案字第 合同纠纷 第四建设有限 已受理 25,742,106.73 26 份有限公司 委员会 2448 号 公司 (2022)京 中国化学工程 2022/5/ 博天环境集团股 北京仲裁 5 仲案字第 合同纠纷 第四建设有限 已受理 7,730,050.27 26 份有限公司 委员会 2449 号 公司 注:以上涉及金额仅披露原告(申请人)申请的工程款及部分利息,未考虑可能产生的全部利息及诉讼费用等。 (二)上述案件基本情况 1、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① 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②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诉讼请求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广西壮族自治区 昭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昭平县桂 江一江两岸景观带基础设施建设 PPP 项目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2)请求判 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本金,共计人民币 30,059,700 元;(3)请求判令被告支 付拖欠的工程款利息,自 2019 年 12 月 30 日计算至实际付清本息之日,暂计至 2021 年 12 月 30 日为 2,373,004.58 元;(4)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项目管理人员工资 1,532,720 元(暂计至 2021 年 12 月 30 日);(5)请求确认原告在上述债权内对 昭平县桂江一江两岸景观带基础设施建设 PPP 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6)请求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公告费等与诉讼相关的费用。 ③ 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一审尚未开庭。 2、与湖北星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① 案件当事人 原告:湖北星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一: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大冶博汇水务有限公司 ②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诉讼请求 湖北星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向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工程款 10,000,290.92 元,并 承担截止至 2022 年 2 月 23 日的利息 3,524,148.08 元,之后的利息以 10,000,290.92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12%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二在其差欠 工程款范围内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 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 ③ 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一审尚未开庭。 3、与大同市御东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合同纠纷 ① 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大同市御东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大同博华水务有限公司 ② 案件基本情况、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大同市御东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因委托合同纠纷向大同仲裁委员会提起仲 裁,请求如下:(1)申请终止双方于 2015 年 3 月所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 《委托运营协议》;(2)申请追究被申请人的违约补偿责任,即近三个月的污水 处理服务费共计 21,720,000 元;(3)申请追交被申请人在协议终止前应缴纳 5,000,000 元的维护保函费;(4)本案的律师费、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共计 500,000 元均由被申请人承担;(5)本案的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③ 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已获得大同仲裁委员会受理。 4、与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2022)京仲案字第 2448 号)】 ① 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② 案件基本情况、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 求如下:(1)请求裁决公司支付应付工程款本金 24,833,283.28 元及逾期付款利 息,本息暂合计为:25,717,106.73 元;(2)请求裁决公司承担本案律师费用 20,000 元、保全费用 5,000 元;(3)请求裁决确认申请人在上述公司欠付的工程款范围 内就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的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4)请求裁 决公司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③ 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已获得北京仲裁委员会受理。 5、与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2022)京仲案字第 2449 号)】 ① 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② 案件基本情况、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 求如下:(1)请求裁决公司支付应付工程款本金 7,440,249.72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本息暂合计为:7,705,050.27 元;(2)请求裁决公司承担本案律师费用 20,000 元、 保全费用 5,000 元;(3)请求裁决确认申请人在上述公司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就 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的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4)请求裁决公 司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③ 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已获得北京仲裁委员会受理。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部分案件尚未执行完毕,公司目前无法判 断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并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 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