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博天: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指定管理人的公告2022-11-08
证券代码:603603 证券简称:*ST 博天 公告编号:临 2022-113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指定管理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22 年 11 月 7 日,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博
天环境”) 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或“法
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2)京 01 破申 134 号)及《决定书》((2022)
京 01 破 285 号),裁定受理安徽子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子
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管理人。
因公司 2021 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归母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已被实施退市
风险警示。因公司 2019 年至 2021 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 2021 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
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股票交易已同时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因公司被法
院裁定受理重整,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
上市规则》”)第 9.4.1 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
股票简称仍为“*ST 博天”,股票代码仍为 603603,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
制仍为 5%。
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
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4.13
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法院裁定的类型:重整。
2022 年 4 月 13 日,公司收到北京一中院送达的《通知书》,债权人安徽子
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
具备重整价值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并申请启动预重整程序。具体
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4 日披露的《关于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提
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31)。2022 年 11 月 7 日,公司收到北京一中院
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2)京 01 破申 134 号)及《决定书》((2022)京
01 破 285 号),裁定受理安徽子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
务所担任管理人。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3 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的相关规定,现就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
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概述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名称:安徽子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南门街道南谯北路 688 号(中环国际广场)1 幢
1903 室
申请时间:2022 年 4 月 13 日
破产重整申请事由: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明
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备重整价值。
(二)法院裁定时间
2022 年 11 月 7 日
(三)裁定书主要内容
安徽子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
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其进行
重整。本院依法通知了博天环境,博天环境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
表示对安徽子诺公司的重整申请不持异议。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
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调整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及企业破产案件管辖的通知》规定,自 2019 年 11 月 1 日
起,北京市辖区内区级以上(含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公司(企业)
的破产案件由北京破产法庭集中管辖。博天环境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登记机关
为现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
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因博天环境未能向安徽
子诺公司清偿到期债务,安徽子诺公司作为债权人提出本案申请属于适格的重整
申请主体。同时,博天环境系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属于企业法人,具有破
产能力,属于适格的重整主体。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
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
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本案中,根据博天环境公开披露的 2022 年半年度报告
及临时管理人出具的《预重整工作报告》,债务人博天环境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
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具有重整价值及重整可能,故债权人安徽
子诺公司的申请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的受理条件,本
院依法应予受理。
综上,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一条之
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安徽子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二、 法院指定管理人情况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2022 年 11 月 7 日,公司收到北京一中院送达的《决定书》((2022)京 01 破
285 号),内容为:2022 年 4 月 21 日,本院决定对博天环境启动预重整,并依法
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担任博天环境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2022 年 11 月
7 日,本院裁定受理博天环境破产重整一案,现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之
规定,本院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担任博天环境管理人,管理人负责人为党
喆。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
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
理人职责如下: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管理人基本情况
管理人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管理人负责人:党喆
联系电话:010-87938681、010-87938646、010-87938653、18611951731、
18611956431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 208 号中粮置地广场 A 座 9 层
(三)管理模式
公司已向法院申请在重整期间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尚未收到法院的相关文书。如法院批准公司的申请,公司将在管理人的监督下妥
善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在收到法院相关文书前,公司将积极配合法院及管
理人开展重整各项工作,在收到法院相关文书后,公司将及时进行披露。
三、 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履职情况及预重整程序取得的成效
(一)财产调查与监督工作
预重整程序启动后,临时管理人通过邀请竞争方式,通过竞选评选出中联资
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担任公司预重整案资产评估机构,调查债务人财产价值,截
至目前,资产评估机构已完成资产评估工作,并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和偿债能力
分析报告。
临时管理人就公司在预重整期间的各项工作要求和需要履行的相关义务向
公司下发通知,明确了公司在预重整期间的各项义务,监督公司依法妥善保管财
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停止清偿债务,妥善决定经营事务,大额资金支
出及时向临时管理人报备,及时向临时管理人报告其他可能对债务人财产产生重
大影响的行为和事项。
(二)债权申报与审查工作
2022 年 5 月 6 日,临时管理人指导公司发布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
通过邮件及邮寄方式向全部已知债权人发送了预重整决定书、债权申报通知、债
权申报指引等材料,逐家电话通知债权人及时申报债权。截至 2022 年 10 月 28
日,临时管理人累计接受 864 家债权人申报债权(不含职工债权),共计接受申
报债权笔数 1,694 笔,总申报债权金额 82.67 亿元。接受债权人申报债权后,临
时管理人及时组织开展了债权审查、职工债权调查与确认工作。截至目前,债权
审查工作已基本完成。
(三)重整投资人招募与遴选工作
2022 年 6 月 29 日,临时管理人指导公司发布了关于公开招募和遴选重整投
资人的公告。2022 年 7 月 27 日,临时管理人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重整投资人评
选,经评选确定由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海南每天新能源产业发展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共同组成的投资人联合
体为重整投资人。2022 年 8 月 16 日,临时管理人及公司与重整投资人签署了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协议》。
(四)预重整方案制定与沟通协商工作
结合前期债权申报与审查、资产评估以及重整投资人招募和遴选工作成果,
临时管理人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结合各方参考意见,拟定了《博天环境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预重整方案》,并组织、协调公司及各方对预重整方案进行沟通和协商。
四、 预重整与破产重整程序衔接安排
2022 年 11 月 4 日,临时管理人已向北京一中院正式提交《博天环境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预重整工作报告》;2022 年 11 月 7 日,北京一中院裁定受理安徽子
诺对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后续,管理
人将持续履行重整程序中的相关职责,推进重整程序中的各项具体工作。
债权人在公司预重整期间进行的债权申报继续有效,无需再行申报。预重整
期间临时管理人作出的债权审查结论在公司重整期间继续有效。预重整期间,中
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和偿债能力分析报告在公司重整
期间延续使用,临时管理人及公司与重整投资人签署的《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重整投资协议》在公司重整期间继续有效,以上文件确有必要进行调整的,
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或补充,重整期间不再另行开展资产评估和重整投资人
遴选相关工作。
五、 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对公司的影响
(一)股票交易
因公司 2021 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归母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已被实施退市
风险警示。因公司 2019 年至 2021 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 2021 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
不确定性,公司股票已同时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因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4.1 条的规定,公
司股票交易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仍为“*ST 博天”,股票
代码仍为 603603,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 5%。
(二)停复牌事项安排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
——破产重整等事项》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重整期间原则上股票不停牌。公司
将分阶段披露重整事项的进展,确需申请停牌的,公司将按规定办理,并履行相
应披露义务。
(三)信息披露责任人
公司已向法院申请在重整期间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如法院批准公司的申请,在重整期间,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机构仍为公司董事会。
后续收到法院相关文书后,公司将及时进行披露。
(四)继续营业的申请
公司已向管理人提交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的申请,重整期间公司将依法配合
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确保生产经营和员工稳定,最大程度保障各方
权益。
(五)其他影响
若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
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如果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
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4.13 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
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六、 风险提示
1、因法院已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公司可能存在因重整
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4.13
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因公司 2021 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归母净资产为负,公司股票已被实施退市
风险警示。因公司 2019 年至 2021 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 2021 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
不确定性,公司股票已同时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3.11 条第一款之规定,若公司 2022 年度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公司股票将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
(1)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 1 亿元,或追溯重述后
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 1 亿元;
(2)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3)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或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
(5)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6)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公司所披露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且未在法定期限内改正;
(7)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
鉴于上述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
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
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七、 备查文件
1、北京一中院《民事裁定书》((2022)京 01 破申 134 号)
2、北京一中院《决定书》((2022)京 01 破 285 号)
特此公告。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