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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博天: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2022-12-09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
                                                                      目录
释 义 ................................................................................................................................................ 3
前 言 ................................................................................................................................................ 7
摘 要 ................................................................................................................................................ 9
正 文 ................................................................................................................................................ 1
一、债务人企业基本情况 .............................................................................................................. 1
       (一)基本情况....................................................................................................................... 1
       (二)股本结构....................................................................................................................... 1
       (三)重整及预重整情况....................................................................................................... 2
       (四)博天环境资产情况....................................................................................................... 3
       (五)博天环境负债情况....................................................................................................... 4
       (六)模拟破产清算状态下的偿债能力分析....................................................................... 5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 6
       (一)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 6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的范围............................................................................................... 6
       (三)出资人权益调整的方式............................................................................................... 6
       (四)除权与除息................................................................................................................... 7
       (五)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执行效果............................................................................... 8
三、债权分类方案 .......................................................................................................................... 8
       (一)有财产担保债权........................................................................................................... 9
       (二)职工债权....................................................................................................................... 9
       (三)税款和社保债权......................................................................................................... 10
       (四)普通债权..................................................................................................................... 10
       (五)清偿顺序在普通债权之后的劣后债权..................................................................... 10
四、债权调整与清偿方案 ............................................................................................................ 10
       (一)确认债权的受偿方案................................................................................................. 10
       (二)特殊债权受偿方案..................................................................................................... 15
       (三)重整和清算状态下债权的清偿情况比较分析......................................................... 16
五、重整投资人情况 .................................................................................................................... 16
       (一)重整投资人基本情况................................................................................................. 16
       (二)重整投资人受让转增股份情况................................................................................. 17
       (三)重整投资人资源支持................................................................................................. 19



                                                                           1
六、经营方案 ................................................................................................................................ 19
       (一)控股股东引领公司战略转型,实现高质量发展 ..................................................... 19
       (二)全面改善公司经营治理水平,提高核心竞争力 ..................................................... 20
       (三)未来业务发展目标与规划......................................................................................... 22
七、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和批准................................................................................................. 26
       (一)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26
       (二)预重整方案与重整计划草案的衔接......................................................................... 27
       (三)重整计划的批准......................................................................................................... 27
八、重整计划的执行 .................................................................................................................... 28
       (一)执行主体..................................................................................................................... 28
       (二)执行期限..................................................................................................................... 28
       (三)执行期限的延长与提前............................................................................................. 28
       (四)执行完毕的标准......................................................................................................... 29
       (五)司法协助执行事项..................................................................................................... 29
       (六)不能执行的后果......................................................................................................... 29
九、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 ............................................................................................................ 30
       (一)监督主体..................................................................................................................... 30
       (二)监督期限..................................................................................................................... 30
       (三)监督期限的延长与提前............................................................................................. 30
       (四)监督期内管理人及博天环境的职责......................................................................... 30
       (五)监督职责的终止......................................................................................................... 31
十、其他事宜 ................................................................................................................................ 31
       (一)重整计划的生效......................................................................................................... 31
       (二)重整计划的变更和修改............................................................................................. 31
       (三)财产担保与保全措施的解除..................................................................................... 32
       (四)信用修复..................................................................................................................... 32
       (五)债权人配合事项......................................................................................................... 33
       (六)协助执行..................................................................................................................... 33
       (七)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的支付..................................................................................... 33
       (八)偿债资源的分配......................................................................................................... 34
       (九)偿债资源的预留及处理............................................................................................. 35
       (十)特殊债权的确认及其偿债资源分配......................................................................... 37
       (十一)转让债权的清偿..................................................................................................... 37




                                                                       2
                            释 义

“博天环境”或“债务
                       指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人”或“公司”

  “北京一中院”       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由北京一中院指定的博天环境集团
  “临时管理人”       指   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
                            理人

                            由北京一中院指定的博天环境集团
    “管理人”         指
                            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安徽子诺”         指   安徽子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高新投”       指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海南每天新能源产业发展合伙企业
“海南每天新能源” 指
                            (有限合伙)

                            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
“招商平安资产”       指
                            公司

                            深圳高新投、海南每天新能源与招
  “重整投资人”       指
                            商平安资产

                            临时管理人与博天环境分别与深圳
                            高新投、海南每天新能源、招商平
“重整投资协议”       指
                            安资产签署的《博天环境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重整投资协议》

                            为博天环境预重整及重整提供评估
    “评估机构”       指
                            服务的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偿债能力分析报            评估机构以 2022 年 3 月 31 日为基
                       指   准日出具的中联评咨字【2022】第
      告》
                            3508 号《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


                              3
                          司司法重整项目偿债能力分析报
                          告》

                          评估机构以 2022 年 3 月 31 日为基
                          准日出具的中联评报字【2022】第
《资产评估报告》     指   3510 号《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司法重整涉及的资产清算价值评
                          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自 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
  “《破产法》”     指
                          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于 2018 年 10 月 26 日修正的《中华
  “《公司法》”     指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符合《破产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债权人”       指   的,博天环境的某个、部分或全体
                          债权人

                          依据《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之
   “破产费用”      指
                          破产费用

                          依据《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之
   “共益债务”      指
                          共益债务

                          指北京一中院决定博天环境预重整
 “预重整决定日”    指
                          之日,即 2022 年 4 月 21 日

                          指北京一中院裁定博天环境重整之
   重整受理日        指
                          日,即 2022 年 11 月 7 日

    “出资人”       指   博天环境的股东

                          依据《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有财产担保债权”   指   第一项之规定,对债务人特定财产
                          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职工债权”      指   依据《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第二项之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


                            4
                        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
                        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
                        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
                        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

                        依据《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税款债权”     指   第三项规定的,债务人所欠税款形
                        成的债权

                        依据《破产法》第八十三条规定
                        的,债务人所欠《破产法》第八十
  “社保债权”     指
                        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以外的社会
                        保险费用

                        依据《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普通债权”     指   第四项规定的,债权人对债务人享
                        有的债权

                        博天环境账面存在记载,未在重整
 “未申报债权”    指   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申
                        报但可能受法律保护的债权

                        已向管理人申报但截至重整计划草
                        案表决之日因诉讼未决、工程未结算
“暂缓确认债权”   指
                        等原因尚未经管理人审核认定的债
                        权

                        已设定抵押、质押担保或被相关权利
  “担保财产”     指
                        人依法留置的债务人的特定财产

                        用博天环境的股票以一定价格抵偿
  “以股抵债”     指   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对博天环境的债
                        权

 “中国结算”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5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重
  “预重整方案”     指
                          整方案》

                          根据《破产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重整计划草案”     指   债务人或管理人制作并提交的重整
                          计划草案

                          重整计划草案获债权人会议及出资
                          人组表决通过,或虽未获表决通过但
  “重整计划”       指
                          经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后的重整计
                          划

                          根据《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或
 “重整计划批准”    指   第八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重整计划
                          获得法院裁定批准

                          根据《破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五)
“重整计划的执行期        项之规定,在博天环境重整计划中载
                     指
        限”              明的执行期限及法院裁定延长的重
                          整计划执行期限

                          根据《破产法》第九十条之规定,重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
                     指   整计划中载明的管理人监督重整计
      督期限”
                          划执行的期限

                          人民币元,本重整计划中货币单位除
      “元”         指
                          特别注明外,均为人民币元

                          博天环境直接或间接 100%持股的、
 “全资子公司”      指   属于博天环境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
                          公司

                          本重整计划中规定的留债利息的起
   “起息日”        指
                          算日,计算利息时含当日

                          本重整计划中规定的一个周期的留
   “结息日”        指   债利息的计算截止日,计算利息时含
                          当日


                            6
                            前 言

    博天环境是一家在上交所 A 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主要

从事工业水系统专业治理、城市给水和污水处理、膜产品与资源化、
土壤与地下水修复等业务。受前期业务扩张过快、融资环境恶化、公
司业务回款周期较长等因素影响,博天环境目前面临流动性资金严重

紧缺、大量到期债务无法偿还等问题以及退市风险,已陷入严重的经
营及债务危机。

    2022 年 4 月 13 日,博天环境收到北京一中院的《通知书》,告

知安徽子诺以博天环境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备重整价值为由,以债权人名义申请对博天
环境进行破产重整,并申请启动预重整程序。2022 年 4 月 21 日,北

京一中院决定对博天环境启动预重整。2022 年 4 月 29 日,经债权人
推荐,北京一中院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担任博天环境预重整期
间的临时管理人。2022 年 11 月 7 日,北京一中院裁定受理博天环境

重整一案,并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担任博天环境管理人。

    北京一中院对本案予以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从博天环境预重整
及重整受理的审查到预重整及重整期间各项工作的推进,北京一中院

对各个环节均严格把关,并在重大事项上给予直接指导,确保预重整
及重整程序依法合规开展,切实保障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预重整和
重整期间,在北京一中院的监督和指导下,临时管理人及管理人依法

履职,做好与预重整和重整相关的各项工作,包括债权申报受理与审
查、职工债权调查、财产调查、委托评估机构开展资产评估、重整投
资人引入和协商谈判、预重整方案及重整计划草案的论证和制作等,

尽最大努力避免博天环境破产清算,争取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实现各

                              7
方主体利益共赢。

    管理人结合近期上市公司重整案件的经验和做法,根据重整案件

的进展以及博天环境的实际情况,在预重整方案的基础上,以相关内
容修改不得对有关权利人有不利影响为原则,制定了本重整计划。




                             8
                             摘 要

    一、重整完成后,博天环境的企业法人性质及市场主体资格不变,

仍是一家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重整计划将以博天环境 415,079,056 股总股本为基数(博
天环境现有总股本 417,784,056 股,其中包括后续需要回购注销的限

制性股票 2,705,000 股,注销完成后,博天环境总股本将由 417,784,056
股变更为 415,079,056 股),按每 10 股转增 13.27 股(每股转增约
1.326764 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共计转增 550,711,745

股。转增后,博天环境总股本将增至 968,495,801 股(扣除应回购注
销的限制性股票后,总股本为 965,790,801 股,最终转增的准确股票
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

数量为准)。前述转增 550,711,745 股股票不向原股东进行分配,其
中 160,000,000 股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并由重整投资人提供资金受
让,相应资金用于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支付破产费用、清偿各类债务、

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等;其余 390,711,745 股用于抵偿博天环境的债务。
    三、职工债权将由博天环境在重整计划获得北京一中院裁定批
准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现金清偿完毕。
    四、根据本重整计划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可在
重整计划获得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后的一个月内向博天环境和管理
人明示选择行使担保物权,对担保财产进行处置变现,就担保财产变

现价款优先受偿,并自北京一中院裁定受理博天环境重整之日至博天
环境重整计划获得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之日期间以担保财产变现价
款为本金,参照原融资利率计息付息。管理人或公司将对该等有财产
担保债权人的相应债权暂缓确认,待行使担保物权可获得优先受偿的


                                9
债权金额确定后,确认剩余未能优先受偿部分的债权金额并按照普通
债权的清偿方案清偿。在重整计划获得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后的一个

月内未明示选择行使担保物权的,视为接受如下清偿安排:
    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在担保财产的评估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
权,超过担保财产评估价值的债权部分,将按照普通债权的受偿方案

获得清偿。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部分中,20%由博天环境在重整计
划获得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后,自该等有财产担保债权人明示或被视
为接受本条清偿安排之日起的一个月内一次性现金清偿完毕;剩余 80%

由博天环境留债清偿,留债清偿具体安排如下:
    (一)留债期限:5 年。自重整计划获得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之
日起满 12 个月为第 1 年,依次类推计算 5 年的留债期间。
    (二)留债利率:留债期间,在重整计划规定的计息期间内,就
尚未偿还的留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如该利率发生变化的,根据该
利率的变化分段计算利息。日利率按照同期五年期 LPR 年利率除以
360 天计算。
    (三)还本付息方式:留债期间,第 1 年只付息不还本,第 2 年
至第 5 年偿还本金的比例分别为 10%,30%,30%,30%;利息自重
整计划获得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之日起每 6 个月支付一次。
    (四)担保方式:留债期间,原有的财产担保关系继续存续。在
留债主体履行完毕有财产担保债权清偿义务后,有财产担保债权及担
保物权消灭,债权人不再就担保财产享有权利,原担保物权人应注销
抵质押登记。未及时注销的,不影响债权人就担保财产享有的权利的
消灭。


                              10
    五、博天环境的全资子公司对博天环境的债权,在其他债权按照
本重整计划的规定予以清偿完毕之前,不对该等全资子公司享有的债

权进行清偿。待偿债资源预留期限届满后,根据预留偿债资源的情况,
由博天环境与全资子公司协商确定该等债权的清偿安排,但不得优于
重整计划中普通债权的清偿。

    六、除博天环境全资子公司债权外的普通债权的清偿方案如下:
   (一)25 万元以下部分(含 25 万元)100%全额现金清偿
    普通债权每家债权人 25 万元以下部分(含 25 万元)将由博天环

境在重整计划获得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后一个月内分两次现金全额
清偿。
    (二)25 万元以上部分的清偿方案
    普通债权每家债权人 25 万元以上部分提供两种清偿方案选择权,
债权人可以在以下两种方案中任选一种进行受偿,实现对除博天环境
全资子公司享有的债权外的普通债权的 100%全额清偿。采用“方案
一”清偿的普通债权上限金额为 3,400,000,000 元,即:如选择“方案
一”的普通债权金额未超过上限,则选择“方案一”的债权人以其确
认的债权金额按照“方案一”进行清偿;如选择“方案一”的普通债
权金额超过上限的,则选择“方案一”的债权人按照其债权金额的相
对比例在 3,400,000,000 元额度内按照“方案一”进行清偿,能够按照
“方案一”受偿的普通债权金额=该家普通债权人在 25 万元以上的债
权金额÷选择“方案一”受偿的普通债权总额×3,400,000,000 元,选
择“方案一”但未能在“方案一”受偿的部分按照“方案二”进行清
偿。如债权人未在或未能在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的最终期限前向管理人
书面确认选择的清偿方案或选择方式不符合重整计划规定及要求的,


                              11
则均视为选择“方案二”进行受偿。
    方案一:“现金+以股抵债”清偿

    普通债权每家债权人 25 万元以上部分,8%由博天环境在重整计
划获得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后的一个月内一次性现金清偿完毕;92%
按照 17.96 元/股的价格通过博天环境转增股票抵偿。即,普通债权每

家债权人(博天环境全资子公司债权除外)超过 25 万元的部分,每
100 元可获得 8 元现金和 5.1225 股转增股票。
    方案二:“现金留债+以股抵债”清偿

    普通债权每家债权人 25 万元以上部分,16%由博天环境现金留
债清偿,84%按照 17.96 元/股的价格通过博天环境转增股票抵偿。即,
普通债权每家债权人(博天环境全资子公司债权除外)超过 25 万元
的部分,每 100 元可获得 16 元留债份额和 4.6771 股转增股票。
    现金留债清偿具体安排如下:
    ①留债期限:7 年。自重整计划获得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之日起
满 12 个月为第 1 年,依次类推计算 7 年的留债期间。
    ②留债利率:留债期间,在重整计划规定的计息期间内,就尚未
偿还的留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如该利率发生变化的,根据该利率
的变化分段计算利息。日利率按照同期一年期 LPR 年利率除以 360
天计算。
    ③还本付息方式:留债期间,第 1 年至第 7 年偿还本金的比例分
别为 3%、7%、10%、15%、20%、20%、25%;第 1 年至第 2 年只还
本不计息,从第 3 年开始计息付息,利息自重整计划获得北京一中院
裁定批准后第 3 年起每 6 个月支付一次。


                               12
    清偿顺序在普通债权之后的劣后债权不再清偿。
    七、本重整计划第四条“债权调整与清偿方案”第(一)项“确

认债权的受偿方案”中留债清偿部分涉及以“重整计划获得北京一中
院裁定批准之日”作为起算日的,就未在重整计划裁定批准之前被北
京一中院裁定确认的债权,均以该等债权被确认之日作为实际起算日。


    上述为本重整计划核心内容的摘录或总结,具体内容及文意以正
文表述为准。




                             13
                             正 文

    一、债务人企业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博天环境成立于 1995 年,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
街 60 号 5 层 09 号,营业期限为 1995 年 1 月 18 日至无固定期限,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108101609659C,法定代表人赵笠钧,注册
资本为 41,507.906 万人民币,总股本 41,778.4056 万股。博天环境是
一家在上交所 A 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证券代码为 603603,

主要从事工业水系统专业治理、城市给水和污水处理、膜产品与资源
化、土壤与地下水修复等业务。
    博天环境的经营范围为:承包国外工程项目;对外派遣实施上述

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水污染治理;水处理技术、水资源管理技
术、生态修复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承接水和环境项目的
工程设计、技术咨询、运营管理;承接环境治理工程、给水净化工程、

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总承包;开发、销售环保相关产品和设
备、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上述相关产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
理、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货物进出口、技

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市场主体依法自主
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

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股本结构
     1.前十大股东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博天环境总股本为 417,784,056 股,普

                                1
通股东总数约为 2.56 万户。博天环境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持有股份数
 序号                  名称                                比例
                                              (股)

  1      汇金聚合(宁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48,248,078   35.48%

         宁波中金公信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2                                         16,931,907    4.05%
                     限合伙)

  3                   邓志漪                10,629,267    2.54%

         上海复星创富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4                                          8,433,660    2.02%
                   (有限合伙)

  5                   许又志                 6,867,406    1.64%

  6      国投创新(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5,036,970    1.21%

  7                    王晓                  3,697,834    0.89%

  8                   刘海青                 2,144,300    0.51%

  9                    赵松                  1,604,600    0.38%

 10                    吴君                  1,426,200    0.34%


        2.控股股东及其持股情况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汇金聚合(宁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直
接持有博天环境 148,248,078 股,占博天环境总股本的比例为 35.48%,

为公司控股股东,其一致行动人宁波中金公信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直接持有博天环境 16,931,90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4.05%。赵笠钧通过其控制的企业合计持有博天环境 165,179,985 股股

票,占公司总股本的 39.53%,为博天环境的实际控制人,其所控制的
165,179,985 股股票中,98.99%已经被质押,100%已被司法冻结。
   (三)重整及预重整情况

                                    2
    2022 年 4 月 13 日,博天环境收到北京一中院的《通知书》,告
知安徽子诺以博天环境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备重整价值为由,以债权人名义申请对博天
环境进行破产重整,并申请启动预重整程序。
    2022 年 4 月 21 日,北京一中院做出(2022)京 01 破申 134 号

《决定书》,决定对博天环境启动预重整。
    2022 年 4 月 29 日,北京一中院做出(2022)京 01 破申 134 号
之一《决定书》,经主要债权人推荐,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担

任博天环境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
    2022 年 7 月 27 日,经过公开招募和遴选程序,深圳高新投、海
南每天新能源、招商平安资产组成的联合体被确定为博天环境重整投
资人。
    2022 年 8 月 16 日,临时管理人与博天环境分别与深圳高新投、
海南每天新能源、招商平安资产签署《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
整投资协议》,同日,博天环境披露了重整投资协议签署进展的公告。
    2022 年 11 月 7 日,北京一中院做出(2022)京 01 破申 134 号
《民事裁定书》及(2022)京 01 破 285 号《决定书》,裁定受理博
天环境重整一案,并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担任博天环境管理人。
   (四)博天环境资产情况
    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
博天环境资产账面价值约 65.65 亿元、评估价值约 26.12 亿元,博天
环境主要资产由应收账款、长期股权投资等构成。具体如下表:

             项目         账面价值(万元)     评估价值(万元)
         流动资产:
  货币资金                          8,698.58                8,698.58


                                3
             项目          账面价值(万元)       评估价值(万元)
  应收账款                           252,103.00              115,952.94
  应收账款融资                          104.45                   104.45
  预付款项                             7,793.34                1,850.51
  其他应收款                          50,293.50               22,626.62
  存货                                 2,148.19                  870.88
  合同资产                            22,757.62                9,540.75
  其他流动资产                        56,758.71               22,626.65
          流动资产合计               400,657.39              182,271.39
          非流动资产:

  长期股权投资                       244,317.09               72,490.65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3,961.00                5,513.47
  固定资产                              796.69                   667.96
  使用权资产                           5,621.17                          -
  无形资产                              765.83                   215.97
  长期待摊费用                          293.02                           -
  其他非流动资产                         80.00                       52.00
         非流动资产合计              255,834.80               78,940.05
            资产总计                 656,492.20              261,211.44


   (五)博天环境负债情况

    1.债权申报情况
    截至 2022 年 12 月 7 日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共有 878 家债权人向
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的债权金额共计 9,817,422,471.70 元。

其中:申报建设工程优先债权 214 家,申报金额 2,398,520,135.62 元;
申报有财产担保债权 10 家,申报金额 1,794,010,454.96 元;申报税款
及社保债权 2 家,申报金额 1,853,983.55 元;申报普通债权 669 家,

申报金额 5,623,037,897.57 元。
    由于存在同一债权人同时申报建设工程优先债权、有财产担保债
权或普通债权的情况,因此上述分类后的债权人家数加总大于总的债

权申报人数。

                                 4
    2.债权审查情况
    截至 2022 年 12 月 7 日,上述申报债权中已经管理人审查确认的

债权总额为 4,842,613,686.42 元。
    债权人已申报债权,但因诉讼未决、工程未结算等原因暂缓确认
的债权金额为 3,625,412,293.90 元。

    经管理人审查,因债权不成立、申报金额不符合法律或合同约定、
诉讼时效已过等原因不予确认的债权金额 1,349,396,491.38 元。
    3.职工债权调查情况

    经调查,截至 2022 年 12 月 7 日,博天环境职工债权总额为
19,292,118.61 元。
    4.税款和社保债权情况
    截至 2022 年 12 月 7 日,暂无相关征管单位向博天环境管理人申
报税款债权或社保债权。
    5.未申报债权情况
    根据博天环境财务账簿记载及说明,截至 2022 年 12 月 7 日,博
天环境的已知债权人尚有 590,069,202.72 元债权未向管理人申报。
   (六)模拟破产清算状态下的偿债能力分析
    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偿债能力分析报告》,在假设博天环
境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前提下,根据《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对各
类优先债权、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进行清偿后,普通债权的实际清偿
率为 12.56%。
    评估机构目前作出的偿债能力分析是在模拟破产清算状态下,考
虑了博天环境资产处置过程中的相关影响因素作出的参考性意见。债
务人的资产情况复杂,资产变现有一定的难度,如实际进入破产清算


                                   5
程序,破产财产的实际变现能力可能会进一步降低,且考虑到过往司
法实践中破产财产处置过程耗时较长,市场状况存在波动风险,并会

额外产生资产管理处置等费用的因素下,破产财产能否达到预计的变
现价值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此外,涉及员工安置费用等优先债权规
模也将进一步增大。因此,博天环境在实际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普通债

权清偿率可能进一步降低。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一)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

    博天环境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陷入经营和财务困境。如果博天环境进行破产清算,现有财产在清偿
各类债务后将无剩余财产可向出资人进行分配,出资人权益为零。为
挽救博天环境,避免其退市和破产清算,全体出资人与债权人需要共
同作出努力,共同分担博天环境重整的成本。因此,重整计划将对博
天环境出资人的权益进行调整。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的范围
    根据《破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
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博天环境出资人组由截至出资人组会议之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博天环境全体股东
组成,上述股东在出资人组会议之股权登记日后至出资人权益调整方
案实施完毕前,由于交易或非交易原因导致持股情况发生变动的,出
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效力及于其股票的受让方及/或承继方。
   (三)出资人权益调整的方式
    1.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6
    博天环境现有总股本 417,784,056 股,其中因回购注销限制性股
票 2,705,000 股,注销完成后,博天环境总股本将由 417,784,056 股变

更为 415,079,056 股。
    本重整计划将以博天环境 415,079,056 股总股本为基数,按每 10
股转增 13.27 股(每股转增约 1.326764 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共计转增 550,711,745 股。转增后,博天环境总股本将增至
968,495,801 股 ( 扣 除 应 回 购 注 销 的 限 制 性 股 票 后 , 总 股 本 为
965,790,801 股,最终转增的准确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2.转增股票的用途
    前述 550,711,745 股转增股票不向原股东进行分配,全部由管理
人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进行分配和处置,具体如下:
    (1)转增股票中的 160,000,000 股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
    (2)转增股票中的 390,711,745 股用于清偿债务。
   (四)除权与除息
    本方案实施后,为反映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对博天环境股票价值
的影响,需结合重整计划的实际情况,可能对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权
登记日次一交易日的股票开盘参考价进行调整。即如果本次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之股权登记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高于转增股份的平均价
格,公司股票将于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之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调
整开盘参考价;如果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之股权登记日公司股票的
收盘价格低于或等于转增股份的平均价格,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之
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的股票开盘参考价无需调整。具体以公司后续
公告为准。


                                    7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 年第二次修订)》第 4.3.2 条
规定:“除权(息)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为:除权(息)参考价格=

[(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证券发行人认为有必要调整上述计算公式
的,可向本所提出调整申请并说明理由。本所可以根据申请决定调整

除权(息)参考价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布。”
    公司已聘请财务顾问对本次重整中拟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除
权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进行论证,财务顾问将结合公司重整计划的实

际情况对除权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进行调整,并将在北京一中院裁定
批准重整计划后就拟调整的计算公式出具专项意见。
    后续若上述拟调整的除权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或相关计算参数
因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或根据监管规则要求需要另行调整的,公司将
按照前述要求进行调整。
   (五)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执行效果
    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执行完毕后,博天环境原出资人持有的公司
股票绝对数量不会因本次重整而减少。重整完成后,随着债务危机、
经营困境的化解并结合重整投资人对公司的支持,公司基本面将逐步
改善,逐步提升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博天环境原出资人持有的股票
以及债权人分得的股票价值得以提升,广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将得到
有效保护。
    三、债权分类方案
    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及债权申报与审查情况,债权人对博
天环境享有的债权分为有财产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和普通
债权四类,具体情况如下:


                              8
   (一)有财产担保债权
   经债权申报及审查,截至 2022 年 12 月 7 日,有财产担保债权人

共 7 家,其中管理人审查确认的债权金额共计 831,760,923.89 元(不
含清偿顺序在普通债权之后的劣后债权),涉及 4 家债权人;暂缓确
认的债权金额共计 604,478,419.79 元,涉及 4 家债权人。由于存在同

一债权人部分债权确认、部分债权暂缓的情况,因此上述分类后的债
权人家数加总大于总的有财产债权人数。
    按照《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就担保

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
经评估等方式能够判断其优先受偿权利不能完全受偿的,债权人可以
就剩余债权金额在其他组别表决及清偿。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的优先受
偿范围按照对应担保财产的评估价值确定,若担保财产的评估价值不
足以覆盖所对应的有财产担保债权,则有财产担保债权超出担保财产
评估价值的部分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的普通债权清偿方案受偿;若担
保财产的评估价值超出所对应的有财产担保债权,则超出部分不属于
该有财产担保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有财产担保债权中有 6
家债权人、债权金额合计 302,776,506.79 元可就担保财产获得优先清
偿,有财产担保债权人按各自可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金额列入有财
产担保债权组;其余超过担保财产评估价值范围的债权需转为普通债
权并列入普通债权组,按照普通债权组的受偿方案获得清偿。
   (二)职工债权
    经调查,截至 2022 年 12 月 7 日,博天环境职工债权总额为
19,292,118.61 元。


                               9
    经查,无欠付应为职工缴存而未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亦无管理机
关申报前述债权。

   (三)税款和社保债权
    截至 2022 年 12 月 7 日,暂无税务机关向博天环境管理人申报税
款债权,无税款债权。

    经查,无欠付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
保险费以外的社保费用,亦无征收机关申报前述债权。
   (四)普通债权

    截至 2022 年 12 月 7 日,经管理人审查,审查确认的普通债权金
额 共 计 4,585,829,976.76 元 ; 暂 缓 确 认 的 普 通 债 权 金 额 共 计
3,561,175,059.26 元。
    普通债权中,博天环境直接或间接 100%持股的全资子公司申报
的对博天环境的债权共 538,117,294.38 元,涉及 14 家全资子公司,
经管理人审查确认的债权金额 537,937,729.66 元,不予确认的债权金
额 179,564.72 元。
   (五)清偿顺序在普通债权之后的劣后债权
    截至 2022 年 12 月 7 日,经管理人审查,审查确认的清偿顺序在
普通债权之后的劣后债权金额共计 18,244,437.51 元,为债务人未按
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而应当加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债权调整与清偿方案
   (一)确认债权的受偿方案
    1.有财产担保债权
    根据本重整计划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可在重整


                                  10
计划获得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后的一个月内向博天环境和管理人明
示选择行使担保物权,对担保财产进行处置变现,就担保财产变现价

款优先受偿,并自北京一中院裁定受理博天环境重整之日至博天环境
重整计划获得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之日期间以担保财产变现价款为
本金,参照原融资利率计息付息。管理人或公司将对该等有财产担保

债权人的相应债权暂缓确认,待行使担保物权可获得优先受偿的债权
金额确定后,确认剩余未能优先受偿部分的债权金额并按照普通债权
的清偿方案清偿。在重整计划获得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后的一个月内

未明示选择行使担保物权的,视为接受如下清偿安排:
    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在担保财产的评估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
权,超过担保财产评估价值的债权部分,将按照普通债权的受偿方案
获得清偿。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部分中,20%由博天环境在重整计
划获得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后,自该等有财产担保债权人明示或被视
为接受本条清偿安排之日起的一个月内一次性现金清偿完毕;剩余 80%
由博天环境留债清偿,留债清偿具体安排如下:
    (1)留债期限:5 年。自重整计划获得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之日
起满 12 个月为第 1 年,依次类推计算 5 年的留债期间。
    (2)留债利率:留债期间,在重整计划规定的计息期间内,就
尚未偿还的留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如该利率发生变化的,根据该
利率的变化分段计算利息。日利率按照同期五年期 LPR 年利率除以
360 天计算。
    (3)还本付息方式:留债期间,第 1 年只付息不还本,第 2 年
至第 5 年偿还本金的比例分别为 10%,30%,30%,30%;利息自重


                              11
整计划获得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之日起每 6 个月支付一次。首个还本
日为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满 2 年的次日;首个起息日为北

京一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的次日,首个结息日为北京一中院裁
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满 6 个月当日,结息日的次日为付息日。后续
的还本日、付息日以此类推,还本、付息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

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4)担保方式:留债期间,原有的财产担保关系继续存续。在
留债主体履行完毕有财产担保债权清偿义务后,有财产担保债权及担

保物权消灭,债权人不再就担保财产享有权利,原担保物权人应注销
抵质押登记。未及时注销的,不影响债权人就担保财产享有的权利的
消灭。
    如有财产担保债权对应的担保物估值为 0,或因属于后顺位抵质
押而导致担保物对应剩余估值为 0 的,则债权人不再享有优先受偿
权,债权人有义务配合管理人与债务人注销抵质押登记。如债权人不
配合的,管理人或债务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解除或通过其他途径依法
解决。
    2.职工债权
    职工债权不作调整,将由博天环境在重整计划获得北京一中院裁
定批准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现金清偿完毕。
    3.普通债权
    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考虑博天环境的实际
情况,普通债权中,博天环境的全资子公司对博天环境的债权,在其
他债权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予以清偿完毕之前,不对该等全资子公司
享有的债权进行清偿。待偿债资源预留期限届满后,根据预留偿债资


                             12
源的情况,由博天环境与全资子公司协商确定该等债权的清偿安排,
但不得优于重整计划中普通债权的清偿。

    除博天环境全资子公司债权外的普通债权的清偿方案如下:
   (1)25 万元以下部分(含 25 万元)100%全额现金清偿
    普通债权每家债权人 25 万元以下部分(含 25 万元)将由博天环

境在重整计划获得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后一个月内分两次现金全额
清偿。
    (2)25 万元以上部分的清偿方案

    普通债权每家债权人 25 万元以上部分提供两种清偿方案选择权,
债权人可以在以下两种方案中任选一种进行受偿,实现对除博天环境
全资子公司享有的债权外的普通债权的 100%全额清偿。采用“方案
一”清偿的普通债权上限金额为 3,400,000,000 元,即:如选择“方案
一”的普通债权金额未超过上限,则选择“方案一”的债权人以其确
认的债权金额按照“方案一”进行清偿;如选择“方案一”的普通债
权金额超过上限的,则选择“方案一”的债权人按照其债权金额的相
对比例在 3,400,000,000 元额度内按照“方案一”进行清偿,能够按照
“方案一”受偿的普通债权金额=该家普通债权人在 25 万元以上的债
权金额÷选择“方案一”受偿的普通债权总额×3,400,000,000 元,选
择“方案一”但未能在“方案一”受偿的部分按照“方案二”进行清
偿。如债权人未在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的最终期限前向管理人书面确认
选择的清偿方案或选择方式不符合重整计划规定及要求的,则均视为
选择“方案二”进行受偿。
    方案一:“现金+以股抵债”清偿
    普通债权每家债权人 25 万元以上部分,8%由博天环境在重整计


                              13
划获得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后的一个月内一次性现金清偿完毕;92%
按照 17.96 元/股的价格通过博天环境转增股票抵偿。即,普通债权每

家债权人(博天环境全资子公司债权除外)超过 25 万元的部分,每
100 元可获得 8 元现金和 5.1225 股转增股票。抵债过程中,若债权人
可分得的股票存在不足 1 股的情形,则该债权人分得的股票数量按照

“进一法”处理,即去掉拟分配股票数小数点右侧的数字后,在个位
数上加“1”。
    方案二:“现金留债+以股抵债”清偿

    普通债权每家债权人 25 万元以上部分,16%由博天环境现金留
债清偿,84%按照 17.96 元/股的价格通过博天环境转增股票抵偿。即,
普通债权每家债权人(博天环境全资子公司债权除外)超过 25 万元
的部分,每 100 元可获得 16 元留债份额和 4.6771 股转增股票。抵债
过程中,若债权人可分得的股票存在不足 1 股的情形,则该债权人分
得的股票数量按照“进一法”处理,即去掉拟分配股票数小数点右侧
的数字后,在个位数上加“1”。
    现金留债清偿具体安排如下:
    ①留债期限:7 年。自重整计划获得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之日起
满 12 个月为第 1 年,依次类推计算 7 年的留债期间。
    ②留债利率:留债期间,在重整计划规定的计息期间内,就尚未
偿还的留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如该利率发生变化的,根据该利率
的变化分段计算利息。日利率按照同期一年期 LPR 年利率除以 360
天计算。
    ③还本付息方式:留债期间,第 1 年至第 7 年偿还本金的比例分


                                14
别为 3%、7%、10%、15%、20%、20%、25%;第 1 年至第 2 年只还
本不计息,从第 3 年开始计息付息,利息自重整计划获得北京一中院

裁定批准后第 3 年起每 6 个月支付一次。首个还本日为自法院裁定批
准重整计划之日起满 1 年的次日;首个起息日为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
重整计划之日起满 2 年的次日,首个结息日为首个起息日起满 6 个月

的当日,结息日的次日为付息日。后续的还本日、付息日以此类推,
还本、付息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
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清偿顺序在普通债权之后的劣后债权不再清偿。
   (二)特殊债权受偿方案
    1.暂缓确认债权
    对于因债权确认条件未满足,涉诉、仲裁等原因导致的暂缓确认
的债权,将根据各债权的性质,依照债权申报金额或管理人合理估算
的金额预留相应的偿债资源。该类债权在依法确认后按重整计划规定
的受偿方式予以清偿。
    2.未申报债权
    未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前申报但仍受法律保护的债权,将根据
债权性质、账面记载金额、管理人初步调查金额预留偿债资源。前述
未申报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后,该类债权在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受偿请求并被依法确认后按重整
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受偿方式予以清偿。对该部分债权人,自重整计
划获裁定批准公告之日起三年内或至该部分债权的诉讼时效届满之
日(以孰早为准),未向博天环境主张权利的,博天环境不再负有清
偿义务。未申报的债权中,如债权的成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


                              15
程的规定应当履行相应的决议程序或披露要求而实际未履行的,博天
环境就该等债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三)重整和清算状态下债权的清偿情况比较分析
    清算状态下,破产清算程序耗时长,破产财产快速处置变现时财
产价值将受到大幅贬损,且将产生额外的处置费用,在给债权人带来

高昂的时间成本的同时,使得破产财产进一步缩水,不利于全体债权
人的利益。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偿债能力分析报告》,普通债权清
偿率仅为 12.56%,有财产担保债权优先受偿部分、职工债权的清偿

率虽为 100%,但需承受担保财产变价处置的长周期带来的时间成本
与不确定性。
    重整状态下,管理人已成功引入重整投资人,将带来增量资金,
通过引入增量资源、盘活存量资源,有效保障破产财产的保值增值。
同时,本重整计划明确了有财产担保债权人优先受偿部分、职工债权
现金清偿的时间期限,极大缩短了债权人受偿的时间期限,降低了债
权人受偿的时间成本以及不确定性。在本重整计划项下,职工债权、
有财产担保债权、普通债权均能得到 100%清偿,相较清算状态下的
清偿率有了极大的提升。
    五、重整投资人情况
   (一)重整投资人基本情况
    经公开招募和遴选,由深圳高新投、招商平安资产、海南每天新
能源共同组成的投资人联合体被确定为博天环境重整投资人。三家联
合体成员基本情况介绍如下:
    1.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高新投成立于 1994 年 12 月,注册资本 138.52 亿元,是 20


                              16
世纪 90 年代初深圳市委、市政府为解决中小科技企业融资难问题而
设立的专业金融服务机构。深圳高新投作为国内最早成立的担保投资

机构之一,致力为企业提供自初创期到成熟期的全方位投融资服务,
全国主流评级机构给予主体信用 AAA 最高评级,是全国同行业最具
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的金融服务机构之一。深圳高新投持续耕耘在服

务实体经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道路上,多次为陷入困境的重
整企业注入金融源头活水,帮助企业摆脱困境、恢复重生。
    2.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招商平安资产成立于 2017 年 3 月,注册资本 30 亿元,是经深圳
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并经中国银监会核准的,深圳市目前唯一一家
具有金融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质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自成
立以来,招商平安资产连续获中诚信国际以及中诚信证评双 AAA 主
体评级。招商平安资产控股股东穿透为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截至
2021 年 12 月,招商平安资产总资产规模超过 200 亿元。
    3.海南每天新能源产业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海南每天新能源成立于 2022 年 6 月 10 日,是一家以新能源产业
及新能源产业相关投资为主的新兴平台,注册资本 1.501 亿元。
   (二)重整投资人受让转增股份情况
    博天环境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与博天环境分别与重整投资人
签订重整投资协议,约定重整投资人有条件受让 160,000,000 股转增
股票,受让条件如下:
    1.深圳高新投支付 180,000,000.00 元(大写:壹亿捌仟万元)重
整投资款,以 3 元/股的价格受让 60,000,000 股转增股票;
    2.海南每天新能源支付 165,000,000.00 元(大写:壹亿陆仟伍佰


                              17
万元)重整投资款,以 3 元/股的价格受让 55,000,000 股转增股票;
    3.招商平安资产支付 135,000,000.00 元(大写:壹亿叁仟伍佰万

元)重整投资款,以 3 元/股的价格受让 45,000,000 股转增股票;
    4.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破
产重整等事项》的规定,深圳高新投、海南每天新能源、招商平安资

产自转增股票登记至其指定证券账户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博天环境的股份。
    此外,重整投资人承诺提供重整借款用于博天环境重整中清偿债

务(具体借款金额根据重整债务清偿实际需要,由各方协商一致后最
终确认),若重整投资人向管理人和公司申请豁免重整借款义务,则
管理人可以在约定的受让标的股份价格之上,在各方协商一致的前提
下,重新确定受让标的股份价格和重整投资款,以满足博天环境重整
中债务清偿的实际资金需求。
    进入重整程序后,在管理人要求下,各方积极就提供重整借款或
调整股份价格展开协商,最终协商一致确定:如博天环境在 2023 年
6 月 30 日前向重整投资人提出借款需求的,深圳高新投承诺将提供
不超过 1800 万元的借款,海南每天新能源承诺将提供不超过 1650 万
元的借款;达到前述 3450 万元的借款限额后,如博天环境仍有借款
需求的,由海南每天新能源提供借款,该剩余部分的借款限额为 1350
万元。招商平安资产向管理人和公司申请豁免重整借款义务,并重新
确 定 以 3.07 元 / 股 的 价 格 受 让 45,000,000 股 转 增 股 票 , 支 付
138,150,000.00 元(大写:壹亿叁仟捌佰壹拾伍万元)重整投资款。
    重整投资人受让转增股票支付的重整投资款,根据本重整计划的
规定用于支付破产费用、清偿各类债务、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等。


                                  18
   (三)重整投资人资源支持
    重整投资人在博天环境重整完成后将成为公司重要股东,可以从

业务资源和金融服务两方面助力博天环境战略转型和长效发展。
    深圳高新投可以通过担保及资金业务,为博天环境战略转型提供
融资或担保支持,可以利用投资体系内与博天环境具备业务协同性的

投资标的相关资源,增强公司发展动力。
    招商平安资产及其控股股东招商局集团内部产业资源丰富,环保、
装备制造、园区运营、金融服务等业务板块资金实力雄厚、市场信誉

优良,与博天环境在其主营业务的资质、技术、市场和业绩等方面能
够形成优势互补,存在广泛的业务合作机会。
    海南每天新能源可以协助推动博天环境在“专精特新”型新能源
业务领域的拓展。
    六、经营方案
    通过重整程序,公司将化解目前面临的债务危机,减轻历史包袱,
维持上市地位,并引入重整投资人提供增量资源。重整完成后,公司
将保留和优化存量业务,加强内部管理与控制,降低经营成本和费用,
逐步改善公司经营状况,并适时发力新赛道,拓展新业务,增强持续
经营能力,使公司成为经营稳健、业绩优良的上市公司。
   (一)控股股东引领公司战略转型,实现高质量发展
    过去,公司秉承“水业关联的环境产业布局”的业务定位,坚持
“工业+市政”双轮驱动的业务发展战略,实现了公司的快速发展。
公司对品质的不懈追求,让客户体验优质的服务,赢得了客户、合作
伙伴以及业界同行的尊重与认可,积累沉淀了技术、团队、业绩等方
面的核心优势。


                              19
    面对环境产业新的行业格局和竞争要素的变化,在通过重整减轻
历史包袱的基础上,控股股东将引领公司继续以“构铸天人合一的美

好环境”为使命,以“致力成为引领碳中和目标为导向的科技型企业”
为愿景,以高质量发展为中心,以共生性增长为依托,以新价值创造
为目标,业务从末端施治的重资产模式向科技产品导向的轻资产模式

延伸,实现公司的战略转型,使其发展成为“化污为宝、点绿成金”
的“新物种”公司,用匠心和创新打造公司环境服务和资源价值的创
造者战略新高度。未来,公司将全力推动存量项目的提质增效和传统

业务的高质量发展,在市场形象和品牌建设上努力回归经营的本质,
追求有利润的收入和有现金流的利润,以卓越的管理和执行力行稳致
远。
    同时,将充分运用重整投资人的资本赋能和资源协同能力,进一
步强化企业不断创新的品牌形象,围绕客户减污降碳的目标,回归工
业领域和园区的环境服务,帮助客户把排放性的环境问题,转化为资
源价值,助力客户的绿色发展。在“水业关联的环境产业布局”业务
定位下,转变公司“工业+市政”双轮驱动为“环境+资源”的双轮驱
动发展战略,大力发展提锂和氢能相关科技产品业务,未来将打造公
司在工业环境治理和资源科技产品方面的卓越品牌。
   (二)全面改善公司经营治理水平,提高核心竞争力
    面对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公司将不断提高自身经营治理水平,
进一步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推动建立标准化的管理模式,
杜绝盲目投资和过度扩张,实施降本增效,把公司做强、做精、做优,
努力将公司打造成管理先进、各项能力过硬的优质上市公司。重整完
成后,公司将主要从强化党建引领、优化治理结构、修复信用体系、


                              20
提升财务管理能力、加强应收账款与项目管理等方面入手,全面改善
经营管理,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

    1.强化党建引领
    围绕党的二十大就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出的“城乡人
居环境明显改善,美丽中国建设成效显著”的主要任务,公司将认真

学习贯彻中央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布局,积极落实国家“2030 年碳
达峰、2060 年碳中和”行动目标,积极发挥环境企业的担当作用,深
入推进环境污染治理。加强党组织对党员的领导和监督,要求党员团

队树立先锋模范作用,坚决捍卫党风廉政建设。
    2.提升治理能力
    重整完成后,公司将继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持续规范完
善内部控制体系,不断改革、优化管理层及各职能部门构成的公司内
部管理和决策体系,建立高效的科学决策程序。公司管理层还将定期
开展经济和金融政策、上市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信息披露规范和要求、
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通过自查自纠、审计监督
等多种手段,规范企业运营和信息披露管理,不断提升治理能力,切
实保障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3.修复信用体系
    由于过去债务违约问题导致公司信用体系受损,不同程度影响了
公司与客户、员工、银行、供应商等合作伙伴的关系。重整完成后,
公司将积极推动信用体系的修复和建设,加强与银行的沟通合作,规
范供应商的选择和管理,建立更加合理的团队合作关系,服务好核心
客户,重点扩大能够与公司风雨同舟、有担当的供应商之间的合作,
重构公司供应体系。


                               21
    4.优化财务管理
    重整完成后,公司将通过以下几方面进一步优化财务审批流程:

一是严格划分财务审批权限,加强资金审批控制,规范公司资金使用;
二是建立内部会计稽核制度,保障内部控制的质量,把好审批流程每
道关;三是要求财务人员持续进行财务职业素质培养,重视道德规范

建设,抑制公司财务审批道德风险的发酵酝酿;四是严格执行部门预
算和收支计划,合理调度资金,重视财务预算工作。
    5.加强项目管理

    公司将加大应收账款的催收力度,对于已结束合作但仍拖欠款项
的客户,公司将安排专人以发函催收、与相关方谈判、诉讼仲裁等方
式尽快回收相关款项。公司将进一步优化目前的业务结构组成,优先
发展资金回笼快、资金利用率高的业务,降低长周期、资金回笼慢的
业务比重。公司将对项目现状进行分析,针对性设计项目管理制度以
及制定具体实施措施,多渠道出清不良项目,减少长期应收账款积压,
提高资金运转效率。
   (三)未来业务发展目标与规划
    重整完成后,公司将继续聚焦水环境治理业务,通过技术提升重
塑优势地位,着力发展存量业务及推动工业环境业务快速回归市场;
同时,积极推进资源型业务,通过产品力打造加速绿色转型。
    1.稳步发展环境治理业务,通过技术提升重塑优势地位
    重整前,受困于沉重的债务负担和信用体系的受损,博天环境融
资渠道受限,资源投入计划难以实施和落地,发展受到较大的制约和
限制。债务危机化解后,博天环境将迎来新的发展良机,融资渠道进
一步拓宽。重整完成后,公司将发挥上市公司融资平台优势,采取市


                             22
场化募集资金的方式,加大对重点业务板块的资金投入力度,进一步
提升技术、运维、管理水平,在水环境治理业务领域持续创新发展,

推动工业环境业务快速回归市场,努力扩大水务运营规模,提升生态
环境业务经营格局。具体规划如下:
    (1)公司环境治理业务发展现状

    在工业水系统领域,公司是国内该领域出发较早且少数能够进行
复杂工业水系统综合服务的企业之一。目前环保行业公认最难解决、
技术门槛最高的是“三高一难”工业废水,博天环境凭借 27 年的技

术创新与研发应用,掌握了“三高一难”工业废水的处理与回用的核
心专有技术。公司可依据不同工业行业、不同水处理工艺的水质特点
及出水排放标准,通过提供“全产业链”解决方案为工业企业或园区
客户提供全水系统的专业化治理及运营管理的综合服务,成为工业客
户全生命周期的水环境管家。公司在工业水系统业务方面以提供环境
工程技术解决方案和专业化运营管理服务为核心业务,服务覆盖煤化
工、石油化工、精细化工、钢铁冶金、电子、电力、生物医药、纺织
印染、造纸、食品、乳制品等行业,完成了数百项典范的水处理项目
业绩,并积累了神华集团、中煤集团、上海华谊、巴斯夫等众多高端
客户资源,成为了工业客户和工业园区长期可信赖的合作伙伴。
    在城镇水资源领域,公司通过模式创新和技术引领,实现水务水
体一体化、智慧化管理。公司以覆盖全国的项目公司为业务拓展基点,
持续在集中化较强的地区,拓展城市给水及污水处理业务,高度重视
项目的二次开发,满足客户对新建、改造、扩容、提标等方面的需求。
在地域经济好、财政支付能力强的区域开拓环境综合治理业务,以“技
术+运营服务”为客户提供“新水源”,实现城市的水资源循环利用。


                              23
    在膜产品与资源化领域,公司打造以热法超滤膜为核心的系列技
术产品,荣获国家重点新产品项目,成功应用到全球十多个地区、二

十多个行业的数百项案例中;研发了节能型浸没式 MCR 工艺包,荣
获中国膜科学技术一等奖,已成功应用在煤化工、石化、有色金属等
领域,获得客户高度认可。

    在土壤与地下水修复领域,公司通过整体解决方案打造未来业务
增长点,聚焦城市场地类土壤与地下水环境修复工程,并布局场地环
境管理咨询业务市场,以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市场为重点,

引进先进技术,打造修复类标杆项目,为未来土壤和地下水修复业务
的爆发打下基础,积累了丰富的业绩和技术储备。针对能源化工搬迁
地块的重度复合污染土壤与地下水,公司拥有多项国内领先的修复技
术,诸如高效安全的土壤热处理、地下水循环井修复工艺,并可提供
项目全生命周期综合服务。
    (2)公司环境治理业务未来发展规划
    由于传统环境治理业务资本投入较大,重整完成后公司将逐步减
少以投建为主的环境污染治理业务,环境产业将以提供运维等服务为
主。近年来,公司推进项目建设,持续增加运营性收入,未来将加强
运营精细化、集约化管理,综合改善公司收入、利润水平。
    在节能减排、减污降碳协同治理的绿色发展政策背景下,城市污
水处理差异化精准提标改造面临新的发展要求,各地污水处理项目提
标升级及再生水项目建设、运营维护的需求显现,公司将推进在全国
布局的项目公司实现“二次开发”,扩大区域覆盖。
    在水业关联的环境领域,公司对品质的追求建立了良好的口碑和
市场影响力,实现了持续的业务机会。公司拥有多项行业甲级资质和


                              24
丰富的业绩,随着公司信用体系逐步恢复,将继续聚焦能源、化工、
电力、冶金、集成电路及新型液晶显示、生物医药和工业园区的工业

环境市场和土壤、地下水修复业务,推进公司重返工业环境治理市场,
帮助原有大客户及新增市场的目标客户解决环境治理的难题,打造公
司新的竞争力。

    2.积极推进资源型业务,通过产品力打造加速绿色转型
    围绕公司“水业关联的环境产业布局”战略定位,坚持“环境+
资源”的双轮驱动发展战略,公司将深耕膜分离技术,不断实现膜材

料升级、膜产品、膜装备迭代创新,拓展产品的应用空间,创新引领
产业升级,通过已设立的专业平台助力公司资源业务落地,成为引领
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为导向的科技型环境企业。
    (1)布局盐湖提锂业务
    针对我国盐湖普遍锂浓度低、高镁锂比的资源特征,吸附法+纳
滤膜法已经成为盐湖提锂的主流路线。纳滤膜法应用于盐湖提锂领域
前,已经广泛用于公司废水处理等领域。公司开发的 MCR+膜分离法、
MCR+电渗析法工艺包,在高难废水分盐提纯上能够成功应用。与全
膜法相比,MCR 工艺包的使用避免了卤水介质的复杂特性对膜元件
的损耗,降低对进口膜产品的技术依赖性,极大提高膜系统效率,延
长使用寿命。未来,公司将积极探索通过与锂业公司投资合作模式,
将产品运用于盐湖提锂业务中,用以膜技术为主的提锂工艺逐步替代
高耗能、高成本提锂工艺。此外,公司正积极拓展吸附剂产品的技术
合作与研发,除了对盐湖中钾、镁、锂、钠等资源规模化开发利用外,
公司未来还将探索硼、溴、铷、铯等稀有元素开发利用,为公司从传
统业务转向提锂等新能源战略型产业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


                              25
    (2)积极拓展氢能业务
    氢能产业链的上游是制氢环节,碱性电解槽技术在目前电解水制

氢的技术中最为成熟,生产成本较低。公司过去在服务工业水系统处
理的过程中,积累了相应的经验和技术储备,在分离膜技术和产品,
装备化系统集成等方面具有经验优势,拥有诸多自主知识产权,公司

将不断拓展“膜+”技术优势,依托 20 余年膜研发与生产经验,同时
在上市公司的优势下引进 PEM 技术并推进本地产业化。氢能下游应
用领域,涵盖能源化工、电力、金属冶金、电子工业等行业,与公司

积累的工业客户高度重合,公司可利用客户资源积累拓展氢能业务。
公司将按照“短期示范突破、中期产品优化、远期市场延伸”的发展
计划,以降成本、强性能、扩应用为目标,加强技术攻关和示范应用,
围绕绿色能源的转换,致力培育出一家以科技产品为支撑的氢能制备
综合解决方案服务提供商。
    七、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和批准
   (一)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1.分组表决
    博天环境债权人会议设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对重整
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因博天环境不存在税收、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
金债权,不对职工债权进行调整,根据《破产法》第八十二条和第八
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
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一条之规定,债权人会议不设相应债权组对
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同时,因本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设出资人组
对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进行表决。


                              26
    2.表决机制
    (1)债权人组的表决机制

    根据《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
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
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2)出资人组的表决机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
纪要》第七条以及《北京破产法庭破产重整案件办理规范(试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经参与表决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二)预重整方案与重整计划草案的衔接
    重整计划草案与预重整方案相比并未对债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债
权人对预重整方案的表决同意,视为对重整计划草案在同一债权组的
表决同意,不在重整程序中再次表决。普通债权人对预重整方案中普
通债权清偿方式的选择,在重整计划草案下继续有效。
   (三)重整计划的批准
    1.重整计划申请批准
    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均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且出
资人组表决通过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时,本重整计划即为通过。管理
人将依法向北京一中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若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并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
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破产法》第八十七
条第二款规定的,管理人有权申请法院依法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2.重整计划批准生效


                              27
   重整计划草案在依据《破产法》第八十四条至第八十七条的相关
规定,由各表决组表决通过并经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后生效,或各表

决组表决虽未通过但经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后生效。
    3.未获批准的后果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并且未依照《破产法》第八

十七条的规定获得北京一中院批准;或已经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
得法院裁定批准的,北京一中院将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博天环
境破产清算。

       八、重整计划的执行
   (一)执行主体
    根据《破产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经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由债
务人负责执行,即博天环境为本重整计划的执行主体。
   (二)执行期限
    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自重整计划获得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之日
起计算,博天环境应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在
此期间,博天环境应当严格依照重整计划的规定清偿债务,并随时支
付破产费用。
   (三)执行期限的延长与提前
    如非博天环境自身原因,致使博天环境重整计划无法在上述期限
内执行完毕,博天环境应于执行期限届满前,向北京一中院提交延长
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申请,并根据北京一中院批准的执行期限继续执
行。
    重整计划提前执行完毕的,执行期限在北京一中院裁定重整计划
执行完毕之日到期。


                              28
   (四)执行完毕的标准
    重整计划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即可视为本重整计划执行结果

的重大不确定性因素已经消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1.博天环境根据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将资本公积转增股票登记
至管理人指定证券账户;

    2.根据重整计划规定拟向债权人分配的转增股票已经分配至债
权人指定的证券账户或已预留至管理人指定的证券账户;
    3.重整投资人根据重整计划规定足额向管理人指定账户支付受

让股票的资金。
    4.根据重整计划规定应当支付的破产费用已支付完毕或已预留
至管理人指定账户。
   (五)司法协助执行事项
    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涉及需要有关单位协助执行的,博天环境
及/或管理人可向北京一中院提出申请,请求北京一中院向有关单位
出具要求其协助执行的司法文书。
   (六)不能执行的后果
    如因重整投资人或重整投资人指定主体的过错未能按照重整计
划和重整投资协议约定支付重整投资款导致重整计划无法执行,管理
人可以引入新投资人替换违约的原投资人,在新投资人承诺的投资条
件不低于原投资人时,为了实现年底前达成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标准,
以维护全体债权人、出资人的共同权益,管理人可以自主径行更换违
约的投资人,依法进行信息披露,不必为此再次单独召开债权人会议。
    非因重整投资人或重整投资人指定主体过错导致重整计划无法
继续执行,且确系无法通过修改重整计划等方式实现继续执行的,北


                             29
京一中院有权应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
执行,并宣告博天环境破产。管理人应自博天环境被宣告破产后 1 个

月内分别向重整投资人退还重整投资款本金。如重整投资款已按重整
计划的规定使用的,则重整投资人以未返还重整投资款本金额度为限,
在博天环境后续破产清算程序中作为共益债务优先受偿,或在引入新

的重整投资人后,由新重整投资人提供资金进行置换。
    九、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
   (一)监督主体

    根据《破产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管理人负责监督债务人执行重
整计划。在重整计划监督期限内,债务人应接受管理人的监督,债务
人应当及时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公司财务状况以及重大
经营决策、资产处置等事项,并配合管理人的各项监督工作。
   (二)监督期限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与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相同,自北京一中
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计算。
   (三)监督期限的延长与提前
    如根据重整计划执行的实际情况,需要延长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
执行的期限的,则管理人将向北京一中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监督
期限的申请,并根据北京一中院批准的期限继续履行监督职责。
    重整计划执行期限提前到期的,执行监督期限相应提前到期。
   (四)监督期内管理人及博天环境的职责
    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内,博天环境应当接受管理人的监督,及时
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公司财务状况、重大经营决策、
重要资产处置等事项。


                             30
   (五)监督职责的终止
    监督期届满或者博天环境提前执行完毕重整计划的,管理人将向

北京一中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
责终止。
    十、其他事宜

   (一)重整计划的生效
    依据《破产法》第八十四条至第八十七条之相关规定,重整计划
在博天环境债权人会议、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并经北京一中院裁定

批准,或债权人会议、出资人组会议表决虽未通过但经申请北京一中
院裁定批准后生效。重整计划生效后,对债务人、全体债权人、重整
投资人和出资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重整计划对相关方权利义务的规定,
其效力及于该项权利义务的受让方或承继人。
   (二)重整计划的变更和修改
    在本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因出现国家政策调整、法律修改变化
等重整计划制定阶段不能合理预见的特殊情况,或者重整主体基本情
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原重整计划无法执行的,可由管理人召集
债权人会议,或由债务人向北京一中院申请召开债权人会议,就是否
同意变更重整计划进行表决。债权人会议决议同意变更重整计划的,
债务人或管理人可以申请变更重整计划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同意变
更重整计划的,债务人或管理人应当自决议通过之日起十日内提请人
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裁定同意变更重整计划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六
个月内提出新的重整计划。变更后的重整计划应提交给因重整计划变
更而遭受不利影响的债权人组和出资人组进行表决。债权人按照原重


                             31
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但债权已受清偿部分不享有表决权。表
决、申请人民法院批准以及人民法院裁定是否批准的程序与原重整计

划的相同。
   (三)财产担保与保全措施的解除
    有财产担保债权在担保财产评估价值范围内的优先受偿部分,按

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清偿完毕后,债权人应当配合债务人及时办理担
保财产的抵质押等担保措施的解除手续。
    根据《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

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尚未解除对博天环境财产保全措
施的债权人,应当在北京一中院受理博天环境重整后协助办理解除财
产保全措施的手续。如重整计划获得法院批准时尚未解除对博天环境
财产保全措施的,管理人或博天环境有权申请北京一中院依照重整计
划的规定予以强制解除。
   (四)信用修复
    1.本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后,博天环境资产负债结构将得到实质
改善,并将恢复可持续的经营能力及盈利能力。因此,在符合相关法
律规定和信贷条件的前提下,各债权银行应当给予博天环境融资贷款
公平公正的待遇及正常的信贷支持,不得对博天环境再融资设定任何
没有法律规定的限制。在本重整计划获法院裁定批准后,各金融机构
应及时调整博天环境信贷分类,并上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调整债务人
征信记录为结清状态,确保重整后博天环境运营满足正常征信要求。
    2.在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 15 日内,将博天环境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各债权人应向相关法院申请删除博天环境
的失信信息,并解除对博天环境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32
的限制消费令及其他信用惩戒措施。若债权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请删
除失信信息并解除信用惩戒措施,博天环境或管理人有权将相关债权

人依重整计划可获得偿债资源予以预留,待信用惩戒措施解除后再行
向债权人分配。
   (五)债权人配合事项

    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债权人在获得清偿前,应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重整计划的规定以及原合同约定,开具合法有效发票、返还票据
原件或进行线上解付操作、提供重整计划执行所需的相关资料,根据

管理人要求配合完成解除相关查封、冻结、扣押等相关手续。债权人
未履行上述义务的,博天环境或管理人有权将相关债权人依重整计划
可获得偿债资源予以预留,待上述义务履行完毕后再行向债权人分配。
   (六)协助执行
    涉及出资人权益变更、以股抵债实施和财产保全措施解除等手续,
需要相关单位协助执行,管理人或债务人可向北京一中院提出申请,
请求北京一中院向有关单位出具协助执行的相关法律文书。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如存在包括财产保全措施未依法解除、预
留的转增股票需要向债权人分配等事项,仍需有关单位协助执行的,
债务人可继续向北京一中院提出申请,请求北京一中院向有关单位出
具协助执行的相关法律文书。
   (七)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的支付
    1.破产费用
    博天环境破产费用包括重整案件受理费、管理人报酬、聘请专业
机构的费用、转增股票登记税费、股票过户税费及管理人执行职务的
费用等。其中,重整案件受理费、管理人报酬、聘请专业机构的费用,


                              33
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按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及合同约定通过管理人银

行账户支付;博天环境转增股票登记及过户税费、管理人执行职务的
费用及其他破产费用根据重整计划执行实际情况由管理人账户随时
支付。

    2.共益债务
    博天环境重整期间的共益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因继续履行合同所
产生的债务、继续营业而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

生的其他债务,由博天环境按照《破产法》相关规定随时清偿。
   (八)偿债资源的分配
    偿债的资金(含现金留债部分)和股票原则上以银行转账、股票
划转的方式向债权人进行分配,债权人按照管理人指定格式和指定方
式提供领受偿债资源的银行账户(用于接收现金清偿及留债清偿资金,
见附件一)及证券账户信息(用于接收以股抵债股票,见附件二)的,
即视为债权人同意领受相应偿债资源。债权人提供账户信息的期间不
计入重整计划规定的偿债资源分配期限。
    对于未提供符合要求的账户信息或无法通知到的债权人,管理人
将按照本重整计划第十条“其他事宜”第(九)项“偿债资源的预留
及处理”为其预留相应偿债资源。因债权人自身和/或其代理人、关联
方的原因,导致偿债资源不能到账,或账户信息错误、账户被冻结、
扣划等原因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债权人可以指令将偿债资源支付/划转至债权人指定的、由该债
权人所有/控制的账户或其他主体所有/控制的账户内,但因该指令导
致偿债资源不能到账,以及该指令导致的法律纠纷和市场风险由相关


                              34
债权人自行承担。
   (九)偿债资源的预留及处理

    1.对于已经北京一中院裁定确认的债权人未及时领受现金(含现
金留债)、股票偿债资源的,根据重整计划应向其分配的资金、股票
将由管理人予以预留。上述预留的偿债资源自重整计划获裁定批准公

告之日起满三年,债权人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领受偿债资源的权利,
博天环境对相应债务不再承担清偿责任。上述预留的偿债资源自重整
计划获裁定批准公告之日起满三年后偿债资源仍有剩余的,剩余偿债

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重整计划执行主体可选择将剩余的股票
拍卖、在二级市场上出售变现后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或者进行注
销处理。
    2.对于因诉讼、仲裁未决、债权人异议等原因导致管理人暂时无
法做出审查结论的债权,以最终债务人或管理人确认的债权金额为准,
在经确认后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清偿方案受偿。按照重整计
划已预留的偿债资源在清偿该等债权后仍有剩余的,剩余偿债资金用
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重整计划执行人可选择将剩余的股票拍卖、在
二级市场上出售变现后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或者进行注销处理。
    3.对于未依法申报的债权,自重整计划获裁定批准公告之日起满
三年或至该部分债权的诉讼时效届满之日(以孰早为准)未向博天环
境主张权利的,视为放弃受偿,博天环境对相应债务不再承担清偿责
任。如债权权利应受法律保护的,以最终确认的债权金额为准,按照
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清偿方案受偿。按照重整计划已预留的偿债
资源在清偿该等债权后仍有剩余的,剩余偿债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




                             35
资金,重整计划执行人可选择将剩余的股票拍卖、在二级市场上出售
变现后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或者进行注销处理。

    4.依法确认的债权人需及时向重整计划执行主体明确是否领受
相应偿债资源。未及时受领相应偿债资源的,相应偿债资源按照本重
整计划规定的方式进行预留不视为对相应债权的清偿,自重整计划获

裁定批准公告之日起三年内,该等债权人可就确认债权中届时仍未实
际清偿的部分按照重整计划规定领受相应偿债资源。破产债权在依照
本重整计划的规定领受其对应的偿债资源后即实现全额清偿,破产债

权涉及的主债务人、连带债务人、担保人等均无需就该等债权继续承
担清偿责任。
    5.若预留的偿债股票不足以清偿依据重整计划规定审查确认应
予以清偿的全部债权,则差额部分股票可在不优于本重整计划规定的
同类债权清偿安排的前提下,由博天环境与债权人以协商一致的方式
解决;若博天环境与债权人未能达成一致,则由博天环境在如下两种
方式中确定一种替代方案向债权人进行清偿:①博天环境通过股票二
级市场购买、股东捐赠等方式补足股票后,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清偿
方案向相应债权人分配抵债股票。②博天环境按照自转增股票登记至
管理人证券账户之日至其债权确认之日(存在争议的以裁判文书生效
日或双方达成协议日为准)期间的股票交易均价(股票交易均价=相
应期间股票交易总额/相应期间股票交易总量)乘以应向其分配的股
票数量后的金额,以现金方式进行清偿,债权人通过该替代方案受偿
的,其清偿效果与以本重整计划规定的以股抵债的清偿效果一致。
    以上所有预留的偿债资金(含现金留债部分)和抵债股票,在预
留期间均不计息。


                             36
   (十)特殊债权的确认及其偿债资源分配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对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前已申报但暂缓确

认的债权,由管理人继续负责债权审查工作。对于重整申请受理前已
经存在而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才主张权利的债权,由博天环境负责
依法处理。如债权人对博天环境的审查结论无异议,则以博天环境的

审查结论为准;如债权人与博天环境就审查结论无法达成一致,则由
双方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解决,最终债权审查结论以生效裁判或裁决
文书为准。对该等债权的清偿资源的预留期间随债权审查或争议解决

期间顺延。对于审查确认的债权,由博天环境向北京一中院申请将预
留至管理人证券账户的转增股票划转至相应债权人证券账户所需的
民事裁定书或协助执行通知书等司法文书。
    本重整计划第四条“债权调整与清偿方案”第(一)项“确认债
权的受偿方案”中留债清偿部分涉及以“重整计划获得北京一中院裁
定批准之日”作为起算日的,就未在重整计划裁定批准之前被北京一
中院裁定确认的债权,均以该等债权被确认之日作为实际起算日。
   (十一)转让债权的清偿
    债权人在北京一中院决定博天环境预重整后对外转让债权并通
知管理人及债务人的,受让人按照原债权人根据重整计划就该笔债权
可以获得的受偿条件及金额受偿;债权人向两人以上的受让人转让债
权的,债权清偿款项和转股份额向受让人按照其受让债权的相对比例
分配,但受让人合计获得的清偿资源不得超过原债权人按照本重整计
划规定可获得的清偿。(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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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一
                  关于受领偿债资金银行账户信息告知函
 特别说明:
     1.债权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请加盖单位公章;债权人为自然人的,请本人签字
 并捺印;
     2.债权人提供的账户名称须与债权人名称/姓名一致,账户名称与债权人名称/姓名不
 一致的,债权人须另行向管理人提供信息不一致的书面说明,并承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
 不利后果,书面说明须参考本说明第 1 条的规定加盖单位公章或捺印;
     3. 请 债 权 人 将 盖 章 或 签 字 并 捺 印 后 的 告 知 函 扫 描 件 发 送 至 管 理 人 电 子 邮 箱 :
 bthjglr@163.com;并将纸质版原件邮寄至管理人处。
     收件人: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联系电话:010-87938681、010-87938646、010-87938653
     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 208 号中粮置地广场 A 座 9 层
     邮政编码:100010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根据法院裁定批准生效的《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
划》,本债权人受领应分配款项的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债权人名称/姓名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所在地
开户银行行号
账户名称
开户账号
注:上述银行账户信息请债权人向开户银行咨询获取;若债权人手写本函,请
保持字迹工整
    本债权人承诺上述受领分配款项的银行账户信息准确无误,如因
本债权人提供的上述银行账户信息有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由本
债权人自行承担。
                         债权人(盖章/签字并捺印):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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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二
                  关于受领抵债股票证券账户信息告知函

 特别说明:
     1.债权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请加盖单位公章;债权人为自然人的,请本人签字
 并捺印;
     2.债权人提供的账户名称须与债权人名称/姓名一致,账户名称与债权人名称/姓名不
 一致的,债权人须另行向管理人提供信息不一致的书面说明,并承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
 不利后果,书面说明须参考本说明第 1 条的规定加盖单位公章或捺印;
     3. 请 债 权 人 将 盖 章 或 签 字 并 捺 印 后 的 告 知 函 扫 描 件 发 送 至 管 理 人 电 子 邮 箱 :
 bthjglr@163.com 并抄送 lixiaoying@csc.com.cn,并将纸质版原件邮寄至管理人处;
     4.债权人提供的证券账户必须为沪 A 股东账户,否则将无法接收划转股票。
     收件人: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联系电话:010-87938681、010-87938646、010-87938653
     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 208 号中粮置地广场 A 座 9 层
    邮政编码:100010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根据法院裁定批准生效的《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
划》,本债权人受领应分配股票的证券账户信息如下:

债权人名称/姓名
沪 A 股东账户名称
股东代码
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转入席位号
注:上述证券账户信息请债权人向开户证券公司咨询获取;若债权人手写本函,
请保持字迹工整
    本债权人承诺上述受领分配款项的证券账户信息准确无误,如因
本债权人提供的上述证券账户信息有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由本
债权人自行承担。
                         债权人(盖章/签字并捺印):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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