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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博天: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关于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会议的法律意见书2022-12-09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国贸写字楼 2 座 3501 室 | 100004

                                                 Suite 3501, China World Office 2
                                                 No.1 Jianguomenwai Avenue
                                                 Beijing, China | 100004

                                                 电话/Tel: +86 10 5649 6000
                                                 传真/Fax: +86 10 6505 9422




              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


          关于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人组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海口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Haikou
                 关于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人组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就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8 日在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
208 号中粮置地广场 9 层精进轩会议室召开的公司出资人组会议(以下简称“本
次会议”)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会议的下述 1-5 项
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以及网络投票结果:

    1、现场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有关股东、股东授权代表、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

    2、2022 年 11 月 23 日公司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以下合称为“信息披露媒体”)上的《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出资人组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3、2022 年 11 月 23 日公司刊登于信息披露媒体上的《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4、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及

    5、公司章程。

    本所亦根据有关规定委派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并对本次会议召开和表决的
程序进行了审核和见证。

    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对该等事实的了解及
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公司本次会议
所涉及到的有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未对有关会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
非法律专业事项或非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
文件、数据、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准确和有效的,复印件与原件
                                     1
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
隐瞒、疏漏之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 163 条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的程序

     2022 年 11 月 7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
((2022)京 01 破申 134 号)及《决定书》((2022)京 01 破 285 号),裁定受理
公司重整案,并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管理人。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及管理人已于 2022 年 11 月 23 日在信息披露媒体上
发布了《会议通知》,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等进行了公告。
《会议通知》的发出时间、内容和方式符合《公司法》《破产法》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业已按照《会议通知》载明的时间和地点举行。本次会议采用现
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本所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召集人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议召集人为公司管理人。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本所律师通过核查公司提供的股权
登记日(2022 年 12 月 1 日)公司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股东以及股东代表的
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进行验证;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
统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公司股东,其身份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情况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提供的统计数据,现场无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出席本次会议,参加网络投票的
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37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90,269,82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4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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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公司管理人代表、部分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参加了本次会议。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
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经审查,本次会议的表决事项已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2、公司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博天环境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表决。根据现场投票和上证所信息网
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汇总统计的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为:
189,537,92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62%;731,9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
的 0.38%;0 股弃权。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破产法》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破
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
人和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上述法律事项而出具,而并未涉
及其他法律事项。本所同意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所
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将本法律意见书呈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除此
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及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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