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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博天: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2年修订)2022-12-29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2年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持股变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
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总裁、高级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由董事会聘任的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
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
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变动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
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
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
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承诺期限内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
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交易所业务规则,被交易所公开谴责
未满3个月的;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
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但因司
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可转让股份的数量以其上一年末最
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有公司股份为基数进行计算。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公
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

    第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
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
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公司股份
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
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的基数。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但是,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
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交易所
网站申报其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
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
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
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四条 《公司章程》可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
条件。
    第十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
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
括: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
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前
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
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
月。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
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在减持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
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交易
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
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
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
及时、完整,同意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
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向
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
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
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的,还应当按
照该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
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管理制度的规定持有、买卖公司
股份或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申报义务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在法律、
法规许可的范围内给予公司内部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则从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并由公
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