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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博天: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年修订)2022-12-29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2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
的科学性,提高决策水平,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
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1 号指引”)、《博
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
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
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
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
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审计委员会
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 2 名,其中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各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须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审计委员会成员
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
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并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
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应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委员由公司董事担任,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均
为三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章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工作组具体工作由公
司审计部门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
提出建议。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公
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门
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
到报告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条 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形成审
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
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
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
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
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 针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问题,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
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
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
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
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的评价;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 1 次。
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召集人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召集人委员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因紧急情况需召开临时会议时,在保证审计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的前提下,会议召开的通知可不受前款的限制。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1 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审计工作组委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审计委员会会
议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保存。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内部审计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
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
作,应当履行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二)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三)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
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
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
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
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
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
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
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
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
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及相关
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董事会应
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立
即重新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至少”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