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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博天: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23-03-10  

                        证券代码:603603          证券简称:*ST 博天        公告编号:临 2023-014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人民币 92,425,538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
       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博天环境”)于 2023 年 3
月 8 日收到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
书》等法律文书。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澄迈县支行(以下简称“农发行澄迈支行”)
就与公司和公司控股子公司博冶(澄迈)生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冶澄
迈”)共计两被告签订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贷款利率补充协议》《权利质押
合同》和《保证合同》等相关合同引起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
已获得法院受理。具体情况如下:

    受理日期:2023 年 2 月 27 日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海南省澄迈县

    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澄迈县支行

    被告一:博冶(澄迈)生态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二: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3)琼 9023 民初 867 号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事实、理由及请求

    (一)案件事实

    2019 年 9 月 2 日,农发行澄迈支行与博冶澄迈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
《贷款利率补充协议》等,约定博冶澄迈向农发行澄迈支行借款人民币 46,000 万
元,借款期限自 2019 年 9 月 22 日起至 2036 年 9 月 1 日止。同日,农发行澄迈
支行与博冶澄迈签订了《权利质押合同》,约定博冶澄迈就前述债务向农发行澄
迈支行提供应收账款质押担保。

    2019 年 9 月 2 日,农发行澄迈支行与公司签订了《权利质押合同》和《保
证合同》,约定公司就上述债务的本息、复利、违约金等提供博冶澄迈 100%股权
质押担保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
满之次日起两年。

    《固定资产借款合同》《贷款利率补充协议》等协议签订后,农发行澄迈支
行已按合同约定分别于 2019 年 10 月 30 日、2019 年 12 月 25 日向博冶澄迈发放
贷款共计人民币 20,000 万元。

    (二)原告诉讼理由

    原告主张截至 2023 年 1 月 30 日,博冶澄迈尚欠本金余额 88,442,908.86 元、
利息 3,918,910.14 元、复利 63,719.00 元未支付。原告认为因博冶澄迈逾期支付
利息,根据《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的约定其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博冶澄迈提前
归还合同下的借款本息。

    (三)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告农发行澄迈支行于 2019 年 9 月 2 日与被告博冶澄迈签订的
《固定资产借款合同》;

    2、判令被告博冶澄迈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 88,442,908.86 元;

    3、判令被告博冶澄迈向原告支付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复利(暂
计至 2023 年 1 月 30 日,拖欠利息为 3,918,910.14 元、拖欠复利为 63,719.00 元);

    4、确认原告对被告博冶澄迈的澄迈县城镇水环境综合整治 PPP 项目合同项
下应收账款权利以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处分后所得价款在质押担保范围内享
有优先受偿权;

    5、确认原告对被告博天环境持有的博冶澄迈的 100%股权以折价、拍卖、变
卖等方式处分后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6、判决被告博天环境对第 2、3 项诉讼请求确定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

    (四)被告答辩理由

    针对本次诉讼案件公司答辩理由如下:

    2022 年度,公司完成了司法重整。根据《破产法》第十八条相关规定,博天
环境重整管理人在重整期间并未通知原告继续履行合同,所以博天环境与原告的
担保合同已经解除,博天环境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原告作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按照博天环境《重整计划》中摘要第四条
的约定,在《重整计划》裁定批准后一个月内向博天环境和管理人明示行使担保
物权,则应该按照《重整计划》的清偿方案接受清偿,不能再对博天环境持有博
冶澄迈的股权进行拍卖等处置。

    博冶澄迈项目运营良好,博冶澄迈县政府将对博冶澄迈的水费纳入财政预算,
博冶澄迈有长期稳定的财政收入,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原告要求解除《固定资
产借款合同》,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息没有合同依据及法律依据,双方应该继续
履行合同。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
响。公司高度重视上述诉讼案件,也将积极应诉,依法依规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合法权益。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诉讼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
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