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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博天: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2023-04-12  

                        证券代码:603603          证券简称:*ST 博天          公告编号:临 2023-039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民事裁定书》;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人民币 92,425,538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及
        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博天环境”)于 2023 年 3
月 8 日收到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
书》等法律文书。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澄迈县支行就与公司和公司控股子公司博冶
(澄迈)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共计两被告签订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贷款利率
补充协议》《权利质押合同》和《保证合同》等相关合同引起的金融借款合同纠
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已获得法院受理。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10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014)。

    二、本次诉讼的裁定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0 日收到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
((2023)琼 9023 民初 867 号之一),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
定(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关于“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
民法院提起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
本案中,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属于对博天环境的“个别清偿诉讼”,且本案系在
法院受理对博天环境的破产申请后提起的诉讼,依法应当不予受理,原告应当向
管理人申报债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三
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澄迈县支行的起诉。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诉讼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

    四、备查文件

    1、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琼 9023 民初 867 号之一)。

    特此公告。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