珀莱雅: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2019-02-27
证券代码:603605 股票简称:珀莱雅 公告编号:2019-008
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2月26日召开了第二
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及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
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根据《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
定,鉴于激励对象中范淑贞、王齐民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公司拟回购其所持有的
公司限制性股票76,500股。实施回购注销上述限制性股票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
201,362,300元变更为201,285,800元,股本总额拟由201,362,300股变更为
201,285,800股。修订后的注册资本、股份总额最终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所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为准。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对《公司章
程》部分条款相应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所涉及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具体办理。
具体修订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五条 公司住所:杭州市西湖区世贸丽晶 第五条 公司住所: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道西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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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欧美中心 1 号楼(D 区)1605 室。 路 588 号。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1,285,800
201,362,300 元。
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01,362,3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01,285,800 股,公
3 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人民币普通
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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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份的活动。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
列方式之一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二)要约方式;
5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章
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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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持
有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法行使下列职权:
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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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决算方案;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亏损方案;
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出决议; 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第(二)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议通过: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二)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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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章程的修改;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产 30%的; 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七)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议;
项。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案;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案;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行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份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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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份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案;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
项; (十二)制订本章程修改方案;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制订本章程修改方案;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
经理的工作;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总经理的工作;
的事项;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
东大会审议。
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