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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珀莱雅: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2019-02-27  

						     证券代码:603605                股票简称:珀莱雅          公告编号:2019-008



                        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2月26日召开了第二
     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及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
     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根据《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
     定,鉴于激励对象中范淑贞、王齐民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公司拟回购其所持有的
     公司限制性股票76,500股。实施回购注销上述限制性股票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
     201,362,300元变更为201,285,800元,股本总额拟由201,362,300股变更为
     201,285,800股。修订后的注册资本、股份总额最终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所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为准。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对《公司章
     程》部分条款相应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所涉及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具体办理。
         具体修订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五条 公司住所:杭州市西湖区世贸丽晶   第五条 公司住所: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道西溪
 1
         城欧美中心 1 号楼(D 区)1605 室。      路 588 号。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1,285,800
         201,362,300 元。
                                             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01,362,3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01,285,800 股,公
3   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人民币普通
                                             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4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份的活动。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
                                            列方式之一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二)要约方式;
5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章
                                                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6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持
                                                有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法行使下列职权:
                                               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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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决算方案;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亏损方案;
                                               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出决议;                                 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第(二)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议通过: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二)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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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章程的修改;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产 30%的;                               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七)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议;
    项。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案;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案;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行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份或
9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份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案;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
    项;                                     (十二)制订本章程修改方案;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制订本章程修改方案;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
                                             经理的工作;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总经理的工作;
                                             的事项;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
    东大会审议。
                                             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