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全资子公司拟转让部分闲置土地使用权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关联交 易决策制度》等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已事 前从公司获得并审阅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拟转让部分闲置土地使用权 的议案》及相关资料,在全面了解本次交易的具体情况后,现对本次 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本次关联交易,公司事前向独立董事提供了相关资料,独立 董事进行了事前审查。 2、公司为盘活资产,整合资源,提高公司资产使用效率、提升 管理效率,拟将部分闲置土地转让。本次关联交易盘活了公司资产, 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合理、必要的。 我们同意将《关于全资子公司拟转让部分闲置土地使用权的议案》 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17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杨黎明、罗国芳、杨华军 2018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