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缆: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19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2-12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19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
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19 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作为公司独
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公司实际项目进展和公司
经营实际所作出的合理决策,有利于募投项目的实施。本次募投项目的变更是根
据客观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具有积极影响,符
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规定,不存在损害
股东利益的情况。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参与竞拍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参与竞拍的“北仑区BL(BH)06-01-01”地块土地使用权竞拍不构成
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的决策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参与本次竞拍土地使用权事项。
三、关于拟终止舟山“高等级海洋装备电缆及海洋特种电缆产业基地”项目
的独立意见
公司终止浙江定海工业园区“高等级海洋装备电缆及海洋特种电缆产业基地”
项目是根据公司经营发展和项目实际建设情况进行的决策,有利于降低募集资金
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终止的募投项目不会导致主营业务的变化
和调整,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公司终止浙江定海工业园区“高等
级海洋装备电缆及海洋特种电缆产业基地”项目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
同意公司终止浙江定海工业园区“高等级海洋装备电缆及海洋特种电缆产业基地”
项目,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19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罗国芳 杨黎明 杨华军
2018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