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缆: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2019-08-07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宁波东方电缆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就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发表如下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此次会计政策变更是财政部发布的最新会计准则及相关要求,并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合理变更,其主要依据为: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
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
报》及《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
6号)等相关文件。
(二)此次变更仅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列报项目产生影响,不会对已披露的公
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不存在严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并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 23 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 19 次会议审议通过,因此,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此页无正文,为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
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罗国芳 杨黎明 杨华军
2019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