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缆:东方电缆监事会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审核意见2021-03-27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审核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
监发[2012]37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监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
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对公司 2020 年年度
利润分配预案发表如下意见: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0 年度,公司 (母公司)实
现净利润 879,702,520.40 元,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按 10%提
取法定公积金 87,970,252.04 元,公司 (母公司)当年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的
利润为 791,732,268.36 元,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1,549,170,589.04 元。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资本公积余额为 522,585,445.81 元。经董事会决
议,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公司拟以 2020 年末总股本 654,104,521 股为基数,拟将公司(母公司)截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可供分配的利润 1,549,170,589.04 元,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3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50,444,039.83 元。本
次利润分配不送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本次利润分配后,留存未分配利
润 1,398,726,549.21 元。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分配总额不
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董事会提出的 2020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未来三年股东回
报规划(2019-2021)》的要求,能够保障股东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
展。
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合理的,符合公司长远利益,
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的审核意见之签字页)
监事签字:
孙平飞 胡伯惠 俞国军
2021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