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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电缆:西部证券关于东方电缆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2021-03-27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西部证券”)作为宁波
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电缆”)2017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2020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对东方电缆进行了 2020 年度定期现场检查。现将本次现场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 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2021 年 3 月 18 日至 3 月 24 日本保荐机构通过查阅相关文件资料、与公司
管理层访谈和对募投项目进行实地考察等方式对东方电缆有关情况进行了现场
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三会运行情况;

    (二)信息披露情况;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六)公司经营状况;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二、 本次现场检查的结果



                                   -1-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三会运行情况

    检查人员查阅了东方电缆的公司章程、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议事规
则以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并与相关管理人员进行了交流访谈;查看了董事会、
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决议和记录,并核对了相关公告,重点关注了会
议召开方式和程序是否合法合规以及相关事项的表决制度是否落实。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东方电缆的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完备、合规,
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能
够有效执行,公司治理机制能够有效发挥作用;公司已经建立完善内部审计制度
和内部控制制度,设立了专门的内审部,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上述机构能够
在《公司章程》的约定权限内履行相应职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公司“三会”的通知、召开及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会议记录完整,会议资料保存
完好,董事、监事均对相关决议进行签字确认;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交所相关业务规则要求履行职责。

    (二)信息披露情况

    检查人员查阅了东方电缆信息披露制度以及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所披露的全部公告文件。对披露文件是否符合信息披露制度、披露内容是
否真实、准确和完整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东方电缆已制订了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
制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规的规定。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
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信息披露档案资料完整。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
情况

    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相关制度,重点查阅了公司及主要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
资金往来的相关账务情况,并与财务人员进行沟通。



                                   -2-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东方电缆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独立,
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账户的开户情况、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原始凭
证和银行对账单等资料,并赴现场查看了募集资金使用主体的建设、经营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东方电缆已建立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能够按照
相关制度的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已按规定履行了相关决
策程序,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不存在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占用、委托理财的情况。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相关制度,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相关决议和相
关信息披露文件,查阅了公司担保合同、关联交易协议和对外投资协议等,与相
关人员进行沟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东方电缆已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的决
策权限和决策机制进行了规范,已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不存在
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公司经营状况

       检查人员现场查看了东方电缆的生产经营情况,查阅了公司的财务报告及生
产报表等相关资料,并与公司高管进行沟通,了解行业发展和公司经营的实际情
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东方电缆经营状况良好,业务运转正常,主要业务
的经营模式未发生变化。公司主要产品的市场前景、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3-
    三、 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与建议

    2020 年 1 月至今,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治理制度,信息披露状况和公司运作
状况良好,不存在需要特别提请注意的事项。

    四、 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无。

    五、 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现场检查过程中,东方电缆及其他中介机构能够及时提供保荐机构所需资料,
安排现场检查人员进行实地调研,公司高管及相关人员均积极配合查阅资料、访
谈等相关工作,为保荐机构现场检查工作提供了便利。

    六、 现场检查结论

    经过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东方电缆公司治理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并有效执行,三会运作规范、会议资料保存完整;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和
及时;公司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情
形;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
金的情形;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方面不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公司经
营情况良好,运转正常,主要业务的经营模式未发生变化;公司主要产品的市场
前景、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下无正文)




                                   -4-
    (本页无正文,为《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田海良                           张   亮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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