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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电缆:东方电缆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14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3-27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 14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

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 14 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

发[2012]37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0

年度,公司 (母公司)实现净利润 879,702,520.40 元,根据《公司法》及《公司

章程》规定,按 10%提取法定公积金 87,970,252.04 元,公司 (母公司)当年实现

的 可 供 股 东 分 配 的 利 润 为 791,732,268.36 元 , 累 计 可 供 股 东 分 配 的 利 润 为

1,549,170,589.04 元。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资本公积余额为 522,585,445.81

元。
     考虑到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及项目建设对资金的需求,同时根据公司《未来三

年股东回报规划(2019-2021 年)》及《公司章程》相关的规定,对中小投资者实

施稳定的现金分红回报,使全体股东在共同分享公司成长经营成果的同时, 也有利

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为此,经公司控股股东提议,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

     公司拟以 2020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654,104,521 股为基数,将公司(母公司)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可供分配的利润 1,549,170,589.04 元,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3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50,444,039.83 元。

    本次利润分配后,留存未分配利润 1,398,726,549.21 元。

    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经营、资金需求、

股东回报及未来发展等各种因素,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和《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二、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且有较高的行业

知名度、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专业的服务能力,在以往的执业过程中作风严谨、公

正执业且勤勉高效,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拟聘请天健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审计内容包括公司及

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聘期为一年,审计费用

由公司管理层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天健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

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顺利完成公司 2020 年度审计工作,未发现该所及

其工作人员有任何有损职业道德的行为,也未发现公司及公司工作人员有试图影

响其独立审计的行为。公司聘任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继

续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

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进行的,使得公司的会计政
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

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

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

小股东的权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执行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会计政策变更。

    四、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我们对公司 2020 年度《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认真审阅,并与公司管理层和有关管理部门沟通,查阅了

公司的管理制度,发表如下意见: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比较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目前

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执行的实际情况,内部控制体系总体上符合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不存在重大缺陷。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五、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法律法规,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公司章程》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

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

案》。
    六、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确定是依据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结合公司所处行业

的薪酬水平制定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严格审查了公司的经营成果,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分配符合公司相关制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七、关于开展 2021 年度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于 2021 年开展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充分利用期货市场的

套期保值功能,减少因原材料价格波动可能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符

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已制定《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为公司从

事套期保值业务制定了具体操作规程,并将通过加强内部控制,落实风险防范措

施。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2021 年度开展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

务,并同意提交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开展 2021 年度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 2020 年度 OIMS 奖励基金计提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基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 2020 年度的审计报告

相关数据,2020 年度 OIMS 奖励基金的比例及总额符合《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

公司 OIMS 奖励基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本次计提方案不会对公司 2020 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奖

励基金的计提将充分调动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的
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提高公司经营效率,对公司发展产生积极作用,为股东创

造更多价值。审议本议案的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关于 2020 年度 OIMS 奖励基金计提方案的议案》。

    九、关于 2020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关于 2020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进行了核查,经审阅

相关资料并基于独立判断,认为:本次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符合会计谨慎性原则,理由充分、

合理,计提后的财务数据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资产价值。我们

同意本次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 14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阎孟昆                     刘艳森                   周静尧




                                                  2021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