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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电缆:东方电缆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6-2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等法律、法
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刊登《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
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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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6 月 23 日 14:00 在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江
南东路 968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的网络投票于
2021 年 6 月 23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进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的投票于 2021 年 6 月 23 日 9:15-15:00 进行。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等
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325,740,716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7992%,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1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22,465,29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9.2985%。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275,418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0.5007%。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7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54,849,54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3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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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其他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325,723,9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8%;反对16,7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54,832,7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94%;反对16,77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 意 322,928,302 股, 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1366 % ;反对
2,812,4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6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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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52,037,1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8724%;反对
2,812,4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127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 意 322,928,302 股, 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1366 % ;反对
2,812,4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6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52,037,1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8724%;反对
2,812,4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127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 意 322,937,779 股, 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1395 % ;反对
2,802,9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6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52,046,6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8897%;反对
2,802,9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110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同 意 322,937,779 股, 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1395 % ;反对
2,802,9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6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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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 52,046,6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8897%;反对
2,802,9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110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
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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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许洲波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曹诚哲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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