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等法律、法 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刊登《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 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6 月 23 日 14:00 在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江 南东路 968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的网络投票于 2021 年 6 月 23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进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的投票于 2021 年 6 月 23 日 9:15-15:00 进行。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等 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325,740,716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7992%,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1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22,465,29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9.2985%。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275,418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0.5007%。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7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54,849,54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3854%。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其他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325,723,9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8%;反对16,7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54,832,7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94%;反对16,77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 意 322,928,302 股, 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1366 % ;反对 2,812,4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6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52,037,1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8724%;反对 2,812,4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127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 意 322,928,302 股, 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1366 % ;反对 2,812,4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6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52,037,1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8724%;反对 2,812,4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127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 意 322,937,779 股, 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1395 % ;反对 2,802,9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6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52,046,6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8897%;反对 2,802,9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110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同 意 322,937,779 股, 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1395 % ;反对 2,802,9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6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 52,046,6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8897%;反对 2,802,9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110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 有效。 (以下无正文) 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许洲波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曹诚哲 年 月 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伦敦西雅图新加坡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