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东方电缆:东方电缆关于 “东缆转债”赎回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2021-12-01  

                        证券代码:603606      证券简称:东方电缆     公告编号:2021-072

债券代码:113603      债券简称:东缆转债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东缆转债”赎回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赎回数量 :人民币5,045,000元(50,450张)

    赎回兑付总金额 :人民币5,049,641.40元(含当期利息 )

 赎回登记日:2021年11月29日


 赎回价格     :100.092人民币 /张(含当期利息 )

    赎回款发放日:2021年11月30日

     可转债摘牌日 :2021年11月30日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票自2021年9

月22日至2021年10月28日,连续30个交易日中已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格不低于“东缆转债”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即30.75元/股),根据《宁
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

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已触发“东缆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

款。

    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19次会议和第五届

监事会第1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东缆转债”的议案》,

决定行使公司“东缆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对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东

缆转债”全部赎回。同时,董事会授权管理层负责后续“东缆转债”赎回

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有关赎回时间、程序、价格及付款方

式等具体事宜。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和公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就赎回有关事项向全体“东

缆转债”持有人公告如下:

       一、本次可转债赎回的公告情况

    (一)赎回条件的成就情况

    自2021年9月22日至2021年10月28日,公司股票在连续30个交易日

中已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高于“东缆转债”当期转股价格130%(即

30.75元/股),已触发“东缆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二)程序履行情况

    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19次会议和第五届

监事会第1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东缆转债”的议案》,

决定行使公司“东缆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对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东

缆转债”全部赎回。同时,董事会授权管理层负责后续“东缆转债”赎回

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有关赎回时间、程序、价格及付款方
式等具体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10月29日披露的《关于提前

赎回“东缆转债”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60。

   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披露了《关于实施“东缆转债”赎回暨摘牌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5),并分别于2021年11月19日,11月

23日,11月25日、11月26日、11月29日披露了5次关于实施“东缆转债”

赎回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67、2021-068、2021-069、

2021-070、2021-071),通知“东缆转债”持有人有关本次赎回的各项事

项,本次可转债赎回的有关事项如下:

    1、赎回登记日及赎回对象

    赎回登记日为2021年11月29日,赎回对象为2021年11月29日收市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东缆转债”的全部持有人。

    2、赎回价格

    根据《募集说明书》中关于有条件赎回条款的约定,本次赎回价

格为可转债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即100.092元/张。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其中: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

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

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本次赎回价格计算过程:
每张“东缆转债”当年(2021年9月24日至2022年9月23日)票面利率为

0.5%;

计息天数:自起息日2021年9月24日至本次赎回日2021年11月29日,共

67天;

每张“东缆转债”当期应计利息

IA=B×i×t/365=100×0.5%×67/365=0.092元/张(四舍五入)

本次赎回价格=面值+当期应计利息=100+0.092=100.092元/张

    3、赎回款发放日:2021年11月30日

    关于投资者债券利息所得扣税情况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

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

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面值每

1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金额为人民币100.092元(税前),实际派发

赎回金额为人民币100.074元(税后)。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

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

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

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

所得税自行缴纳,即面值每1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派发赎回金额为

人民币100.092元(含税)。

    (3)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根

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

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

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近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

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

得税和增值税政策的实施期限,延长至“十四五”末,即2025年12月

31日。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QFII、RQFII),

公司按税前赎回金额派发赎回款,持有人实际面值每100元可转换公司

债券派发赎回金额为人民币100.092元。

    二、本次可转债赎回的结果和赎回对公司的影响

    (一)赎回余额

    截至赎回登记日(2021年11月29日)收市后,“东缆转债”余额为人

民币5,045,000元,占“东缆转债”发行总额人民币800,000,000元的

0.630625%。

    (二)转股情况

    截至赎回登记日(2021年11月29日)收市后,累计共有794,955,000

元“东缆转债”已转换为公司股票,占“东缆转债”发行总额的99.369375%,

累计转股数量为33,610,847股,占“东缆转债”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5.138452%

    (三)因可转债转股引起的股份变动情况

    2021年10月1日-11月29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引起的股份变动情

况具体如下:
     股份类别               变动前         本次可转债        变动后

                       (2021年9月30日)      转股      (2021年11月29日)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0                0                0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654,111,982       33,603,386      687,715,368

      总股本             654,111,982       33,603,386      687,715,368

    (四)可转债停止交易及转股情况

    自2021年11月30日起,“东缆转债”停止交易及转股,赎回登记日

(2021年11月29日)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尚未转股的

5,045,000元“东缆转债”全部被冻结。

    (五)赎回兑付金额

    根据中登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数据,公司本次赎回“东缆转债”数量

为50,450张,赎回兑付的总金额为5,049,641.40元(含当期利息),

赎回款发放日为2021年11月30日。

    (六)本次赎回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东缆转债”赎回兑付总金额为人民币5,049,641.40元(含当

期利息),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东

缆转债”转股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687,715,368股,由于总股本

增加,短期内对公司每股收益有所摊薄。

    三、本次可转债赎回的后续事项

    自2021年11月30日起, “东缆转债”(债券代码:113603)将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特此公告。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