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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电缆:东方电缆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2022-08-06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阎孟昆先

生、刘艳森女士、周静尧先生为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宁波东方电缆股

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

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

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宁波

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认为

被提名人:

   一、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

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

书。

   二、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

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

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

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

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

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

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

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

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

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

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

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

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

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

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

符。

   五、包括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

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宁波东方电缆股

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其中被提名人刘艳森女士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

验,具备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资格。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

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

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提名人: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时间:2022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