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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创时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天创时尚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书2017-07-21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1、33、36、3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31,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8610) 5957 2288 传真/Fax:(86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天创时尚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天创时尚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天创时尚鞋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创时尚”或“上市公司”)委托,担任天创时尚本次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
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行规则(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本所就天创时尚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
州天创时尚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
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天创时尚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
支 付 现 金 购 买 资 产 并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草 案 信 息 披 露 的 问 询 函 》( 上 证 公 函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Hong Kong  Toky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法律意见书

[2017]0815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本所律师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
部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定义、名称、简称等,除特别说明者外,与
其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
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天创时尚本次交易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
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草案披露,当用户打开移动应用时,媒体渠道会向小子科技发出广告请
求。小子科技对媒体渠道与用户进行初步分析,判断访问者与媒体渠道类型。
请补充披露:(1)标的资产是否存在不当使用互联网用户信息的风险,其业务
的开展是否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
定》;(2)防范不当使用互联网用户信息的具体措施;(3)标的资产报告期
内是否存在因泄露个人电子信息产生的纠纷或行政处罚。请财务顾问和律师发
表意见(《问询函》第 10 题)。

    (一) 标的资产是否存在不当使用互联网用户信息的风险,其业务的开展
是否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国家
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根据工业和信息化
部发布的《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用户个人信息,是指电信业
务经营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收集的用户姓名、出生日
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电话号码、账号和密码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
合识别用户的信息以及用户使用服务的时间、地点等信息。

    根据小子科技说明,小子科技并不要求用户提供任何身份相关的信息,小子
科技根据上游广告平台需求要求移动媒体提交的移动设备信息有:应用名称、app
包名、应用版本、客户端 ip 地址、设备类型、操作系统类型、操作系统版本、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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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品牌、设备型号、imei(android 机型)、android id(android 机型)、idfa
(iOS 机型)、mac 地址、屏幕尺寸、屏幕分辨率、MCC+MNC、网络接入类型、GPS

经度、GPS 纬度,该等设备信息需用户在安装 APP 时授权才可提供,且仅用于广
告统计及效果优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小子科技不存在泄漏、毁
损或者提供第三方使用这些数据的情况。

    根据小子科技说明,小子科技业务开展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具体分析如下:


 序号                 法条内容                  小子科技业务说明      是否符合


                                               小子科技不存在窃取或
          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
                                               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
          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任何组织
                                               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出
 第一条   和个人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                              符合
                                               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获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不得出售或者
                                               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情
          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
                                                      形。


          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
          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
          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
                                               小子科技根据上游广告
          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
                                               平台需求要求移动媒体
 第二条   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违反                            符合
                                               提交的设备信息均为经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
                                                过用户授权的信息。
          使用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
          事业单位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
           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


          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     小子科技及其工作人员
          及其工作人员对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的     未发生泄露、篡改、毁
 第三条   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   损,出售或者非法向他     符合
          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   人提供用户个人电子信
                    向他人提供。                   息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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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子科技 ssp 平台广告
          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     通讯协议中所收集的字
          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   段,均是上游广告网络、
          保信息安全,防止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的   dsp 平台业务开展所需
 第四条   公民个人电子信息泄露、毁损、丢失。 的必要字段,小子科技        符合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毁损、 ssp 除了必要的日志加
          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     密归档外,不会泄漏、
                        施。                   毁损或者提供第三方使
                                                   用这些数据。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     小子科技要求员工发现
          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法规禁止   违法信息应立即停止发
 第五条   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   布、传输以及消除该等      符合
          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   信息,并要求按照法律
          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法规向主管部门报告。


                                               小子科技并不涉及为用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用户办理网站接入
                                               户办理网站接入服务,
          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
                                               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
 第六条   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                             符合
                                               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
          应当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
                                                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
          服务时,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电子信息接收者
                                               小子科技业务并不涉及
          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电子信息接收者明
                                               向用户固定电话、移动
 第七条   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                             符合
                                               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
          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商业性
                                               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电子信息。


    (二) 防范不当使用互联网用户信息的具体措施

    根据小子科技提供的《小子科技信息安全保密制度》、《小子科技信息文档
保密管理规定》、《小子科技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和小子科技说明,小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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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防范不当使用互联网用户信息的具体措施如下:

    1. 保密措施

    根据《小子科技信息安全保密制度》,公司员工在任职期间可能通过各种渠
道了解、接触到公司的商务情报、人员信息、客户信息、经营政策、文档图纸等
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因此,所有员工都属于涉密员工,具有保密义务和责任。
尤其在处理保密信息及其各类文档等信息载体时,应严格遵守公司有关文档管理
规定,进行分类定密、流程控制、指定存放、授权阅读。

    2. 权限划分

    小子科技对所有数据进行了划分,公司内的各业务线、以及部门设定了不同
的系统角色。当该角色进行系统数据查询时,只能看到与个人角色和级别相关的
数据,而无法查看其他层级或角色的用户相关数据。

    3. 网络安全

    小子科技网络添加了防火墙管理,并对信息进行实时监控,除信息中心外,
任何人不得对公司网络信息进行监控,严禁进行一切的监控、截取、复制数据报
的行为,任何人不得篡改数据。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小子科技针对防范不当使用互联网用户信息已建
立了相应的具体措施。

    (三) 标的资产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因泄露个人电子信息产生的纠纷或行政
处罚

    根据目标公司的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小子科技报告期内
不存在因泄露个人电子信息产生的纠纷或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通过百度、北京市通信管理局网站、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网等网站以
相关关键词进行检索,未检索到小子科技存在因泄露个人电子信息产生的纠纷或
行政处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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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小子科技根据上游广告平台需求要求移动媒体提交的
设备信息均为经过用户授权的信息,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小子科技
不存在不当使用互联网用户信息的情形,其业务开展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小子科技针对防范不当使用互联网用
户信息已建立了相应的具体措施;小子科技报告期内不存在因泄露个人电子信息
产生的纠纷或行政处罚。

    (以下无正文,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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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天创时尚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都    伟




                                          经办律师:

                                                            韩晶晶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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