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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创时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9年-2021年)2019-01-12  

						                      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9-2021 年)
    为规范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
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
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9-2021 年)》(以下
简称“本规划”)。

    第一条   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的和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目标,建
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
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
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在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的前提下,实行持续、稳定的、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

    第三条   公司未来三年(2019-2021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视具体情况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
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二)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利润分配,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
金需求等情况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的具体条件为:(1)公司当年盈利、累计未
分配利润为正值;(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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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报告;(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或
收购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5%,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的 45%。在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的条件下,公司
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在公司符合上述现金分红规定,具有公司
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等真实合理因素,发放股票股
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董事会可以在实施上述现金分红之外提出股
票股利分配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
的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2)公司发展
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
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六)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盈利及资
金需求等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
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
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在审议利润分配方
案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定公司利
润分配方案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全体
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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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如公司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不提出现金分红方案,或公司拟分配的现
金利润总额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5%,或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
的利润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45%,公司董事会应就具体原因、留
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收益情况进行专项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
立意见,监事会应当审核并对此发表意见,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八)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九)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
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
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
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
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
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四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和本规划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
和本规划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和本规划应由董事会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并形
成书面论证报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和本规划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调
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和本规划有关事项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
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五条 未来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根据公司预
计经营状况、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
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2、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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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
过后实施。

    第六条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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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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