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创时尚: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1-06-09
证券代码:603608 证券简称:天创时尚 公告编号:临 2021-057
债券代码:113589 债券简称:天创转债
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5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6/15 - 2021/6/16 2021/6/16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天创时
尚”)2021 年 5 月 20 日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0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
户(账户号码:B882409225)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以实施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 428,914,251 股扣除公司回购
专户的股份 9,230,020 股为基数分配利润,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1.5 元(含税),共计派发
现金红利 62,952,634.65 元。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申请按照以下公
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格: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
1. 根据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分配方案,公司按照扣除回购股份后的股份数
9,230,020 股为基数进行利润分配,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因此,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
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得出的每股现金红利,暨:
现金红利=(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419,684,231*0.15)/428,914,251≈0.14677 元/股。
2. 根据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
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3. 综上,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4677)÷(1+0)=前收盘价格-0.14677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6/15 - 2021/6/16 2021/6/16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经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确认,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平潭禾天
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高创有限公司、平潭尚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
Visions Holding(HK)Limited 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自行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
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
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次分红派
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本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15 元。待自然人股
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
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
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
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
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35 元。如 QFII 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
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
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
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
红利为人民币 0.135 元。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
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人民币 0.1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方案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系电话:020-39301538
特此公告。
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