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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创时尚: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暨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的法律意见2021-11-26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13 号
                                                                 高德置地广场 E 座 13 楼 1301 室
                                                                                  邮编:510623
                                                                      电话:(86-20)2805-9088
                                                                      传真:(86-20)2805-9099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暨实际
                                控制人变更事项的
                                    法律意见



致: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天创时尚”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相关股东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
到期终止暨实际控制人变更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之目的,“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
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
存在的事实,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核查验证,保
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须的、真实的、
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所有
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
真实的;公司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

    本法律意见仅就公司相关股东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暨实际控制人变更
事项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事宜发表意
见。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
并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就相关股东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暨实际控制人变
更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经办律师同意公司将本
法律意见作为公司相关股东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相关事宜的必备法律文件
予以公告,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声明与说明,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 一致行动关系的确立及终止

    (一)一致行动关系的确立

    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梁耀华、李林以及由梁耀华控制的高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
港高创”)、由李林控制的平潭禾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平潭禾天”)
于 2011 年 12 月 7 日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以下简称“《一致行动协议》”)。《一致行
动协议》约定:自该协议签订日起,梁耀华、李林、香港高创、平潭禾天一致同意在天
创时尚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就任何事项进行表决时采取一致行动;该协议有效期为 5 年,
有效期届满且各方无变更或终止提议,该协议自动续期 5 年,依此类推。

    因梁耀华、李林、香港高创、平潭禾天无变更或终止提议,《一致行动协议》于 2016
年 12 月 7 日到期后自动续期。

    (二)一致行动关系的终止

    2021 年 11 月 25 日,梁耀华、李林、香港高创、平潭禾天出具《关于一致行动协议
到期不再续签的告知函》,具体内容如下:

    1. 各方同意并确认《一致行动协议》于 2021 年 12 月 7 日到期后不再续期,各方
的一致行动关系于 2021 年 12 月 7 日到期后终止,不影响各方的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

    2. 各方的一致行动关系终止后,各方作为天创时尚的股东/董事,将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依照各自的意愿、独立地享有和行使股东及/或董
事权利,履行相关股东及/或董事义务。

    3. 梁耀华或由其控制的香港高创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将视情况降低所持天创时尚股
份的比例。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一致行动协议》《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的告知函》
的内容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一
致行动协议》将于 2021 年 12 月 7 日到期终止。

    二、 相关股东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变更

    《一致行动协议》于 2021 年 12 月 7 日到期后不再续期,梁耀华、李林、香港高创、
平潭禾天的一致行动关系于 2021 年 12 月 7 日到期后终止,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将由梁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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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李林变更为李林,由李林控制的平潭禾天成为公司控股股东,认定依据如下:

    (一)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等资料,截至 2021 年 11 月 19 日,李林直接持有
天创时尚 7,400,317 股股份,同时由其控制的平潭禾天持有天创时尚 88,830,630 股股
份,因此,李林及其控制的平潭禾天合计持有天创时尚 96,230,947 股股份,占公司目前
总股本(即 428,924,090 股)的 22.44%;梁耀华直接持有天创时尚 63,000 股股份,同
时由其控制的香港高创持有天创时尚 69,797,322 股股份,因此,梁耀华及其控制的香港
高创合计持有天创时尚 69,860,322 股股份,占公司目前总股本(即 428,924,090 股)的
16.29%,较李林及其控制的平潭禾天的合计持股比例低 6.15%;在天创时尚其他股东中,
平潭尚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持股 8.44%,Visions Holding(HK)Limited 持
股 5.01%,其余股东持股比例均低于 5%。因此,李林及其控制的平潭禾天满足《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中第八十四条第(四)项关于“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
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情形。

    (二)根据公司的说明,李林为公司董事长,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及重大事项决
策;梁耀华根据自身情况,综合考虑年龄、身体等各方面因素,自 2018 年 5 月至今仅
担任公司董事,不再担任公司其他职务,在《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前主动提出终止一致
行动关系。因此,李林对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具有重大影响。

    (三)根据《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的告知函》,梁耀华承诺其本人或由其
控制的香港高创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将视情况降低所持天创时尚股份的比例。

    (四)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截至 2021 年 11 月 19 日,李林控制的平潭禾天
持有天创时尚 88,830,630 股股份,占公司目前总股本(即 428,924,090 股)的 20.71%;
第 二 大 股东 香港 高 创持有 天 创 时 尚 69,797,322 股 股 份 , 占公 司 目前总 股 本 (即
428,924,090 股)的 16.27%;在天创时尚其他股东中,平潭尚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普
通合伙)持股 8.44%,Visions Holding(HK)Limited 持股 5.01%,其余股东持股比例
均低于 5%。同时,梁耀华已承诺其本人或由其控制的香港高创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将视
情况降低所持天创时尚股份的比例。因此,李林控制的平潭禾天满足《公司法》第二百
一十六条第(二)项关于“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
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
股东”为控股股东的情形。

    据此,本所经办律师认为,《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将由梁
耀华、李林变更为李林,由李林控制的平潭禾天成为公司控股股东。

    三、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

    1. 《一致行动协议》《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的告知函》的内容不存在违反
《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一致行动协议》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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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 2021 年 12 月 7 日到期终止;

    2. 《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将由梁耀华、李林变更为李林,
由李林控制的平潭禾天成为公司控股股东。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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