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通发展: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12-05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19
年12月4日召开。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以及《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募集
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谨慎性原则,我们认真审阅了本次会议议案,基于独立
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我们认为:总经理、副总经
理、总工程师、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和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审议、
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我们一
致同意聘任郝俊文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刘瑞先生、荆升阳先生、郎静女士、
袁钢先生、范本勇先生、李建宁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李军先生为公司总工
程师,聘任吴晋州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聘任袁钢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2.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我
们认为:本次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并履行了相应的审议
程序,未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
资金先期投入募投项目的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审核报告,符合《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使用管理
制度》的要求。我们一致同意以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179,130,700元置换已预先投
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3. 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我们认
为: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未
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提高暂时
闲置募集资金的收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相关规定以
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要求。我们一致同意使用暂时闲置
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46,001.84万元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
独立董事:封和平、陈维胜、荆涛
2019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