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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索通发展: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2020-03-05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的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
称“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
意见:
    1.列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
条件。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次股权激
励计划。
    激励对象中的郝俊文先生、郎静女士、郎军红先生和郎小红先生系实际控制
人郎光辉先生的除配偶、父母、子女以外的近亲属,该 4 名激励对象的相关事项
作为单独议案须经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通
过。如郝俊文先生、郎静女士、郎军红先生和郎小红先生作为激励对象的相关事
项未通过股东大会的审议,公司将从激励对象名单中删除该等激励对象。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合法、有效。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