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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索通发展: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2020-03-05  

						证券代码:603612         证券简称:索通发展           公告编号:2020-016
债券代码:113547         债券简称:索发转债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1,025.41万份,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
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33,698.686万股的
3.04%。其中,首次授予权益917.14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
总额33,698.686万股的2.72%,占本激励计划授出权益总量的89.44%;预留权益
108.27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33,698.686万股的0.32%,
占本激励计划授出权益总量的10.56%。授予部分具体如下: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50.51万份股票期权,涉
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
额33,698.686万股的0.45%。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份股票期权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
下,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874.90万股限制性股票,
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
总额33,698.686万股的2.60%。其中首次授予766.63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33,698.686万股的2.27%,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87.62%;预留108.27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33,698.686
万股的0.32%,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12.38%。

    一、公司基本情况

                                 1
    (一)公司简介
    1.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郎光辉
    注册资本:33,698.686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3 年 08 月 27 日
    经营范围:电力业务(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有效期至 2033 年 5 月 5
日)(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预焙阳极、建筑装饰材料、五金交电、化工(不含
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文化体育用品、金属材料(不含贵金
属)、针纺织品、皮革制品、服装鞋帽、工矿产品、机电产品销售,计算机应用软
件开发,货物及技术进出口经营(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及限制经营的除外),预焙阳
极生产技术服务(上述项目中涉及行政审批的,待审批后,方可经营)。限分公司经
营项目:预焙阳极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注册地址:山东省临邑县恒源经济开发区新 104 国道北侧
    上市时间:2017 年 07 月 18 日
    (二)公司 2016 年—2018 年业绩情况
                                                                          单位:元

       主要会计数据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营业收入            3,354,029,294.02   3,281,121,771.03   1,965,456,164.87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01,546,441.33     547,767,795.97      88,914,995.0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
                             211,111,477.35     472,190,476.20      82,585,307.10
    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492,803,890.72     234,783,931.64     226,180,210.45

                                2018年末           2017年末           2016年末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2,440,261,744.31   2,370,538,381.77   1,413,296,495.79

          总资产             5,914,776,334.19   4,429,619,062.84   3,118,288,691.43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
    1.董事会


                                    2
    公司目前董事会成员 9 人。6 名非独立董事:郎光辉、张新海、郝俊文、刘
瑞、荆升阳、郎诗雨;3 名独立董事:陈维胜、荆涛、封和平。其中,郎光辉先
生为董事长。
    2.监事会
    公司监事会成员 5 人:张中秋、刘剑锋、姜冰、王素生、张媛媛。其中,张
中秋先生为监事会主席。
    3.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总经理郝俊文,副总经理刘瑞、荆升阳、
郎静、袁钢、范本勇、李建宁,总工程师李军,财务总监吴晋州,董事会秘书袁
钢。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含分、子公司)核心技术(业务)骨干的积极
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
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的股权激励方式为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
    本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
票。

       四、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1025.41万份,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
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33,698.686万股的
3.04%。其中,首次授予权益917.14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
总额33,698.686万股的2.72%,占本激励计划授出权益总量的89.44%;预留权益
108.27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33,698.686万股的0.32%,
占本激励计划授出权益总量的10.56%。授予部分具体如下: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50.51万份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

                                   3
A股普通股股票,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33,698.686万股的0.45%。
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份股票期权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
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874.90万股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
币A股普通股股票,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33,698.686万股的
2.60%。其中首次授予766.63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33,698.686万股的2.27%,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87.62%;预留108.27万股,
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33,698.686万股的0.32%,占本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总量的12.38%。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未超过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1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
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
总额的 1%。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20%。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分别授予公司实际控制人郎光辉先生的近亲属
郝俊文先生 40.08 万股限制性股票、郎静女士 38.82 万股限制性股票、郎军红先
生 21.12 万股限制性股票、朗小红先生 19.61 万股限制性股票。作为公司实际控
制人的关联方该 4 名激励对象的激励资格和拟授予权益数量的确定标准与本次
激励计划其他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一致。且该 4 名激励对象需经股东大会表决通
过(股东大会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程序后参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郝俊文先生、郎静女士、郎军红先生和郎小红先生的获授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 占授予限制性
                                                             占目前股本总
      姓名          职务           股票数量(万 股票总数的比
                                                               额的比例
                                       股)         例
     郝俊文     董事、总经理             48.08     5.50%        0.14%

      郎静         副总经理              38.82     4.44%        0.12%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
     郎军红                              21.12     2.41%        0.06%
              司天津分公司总经理
     郎小红    营销采购部总经理          19.61     2.24%        0.06%

    郝俊文先生、郎静女士、郎军红先生和郎小红先生所获的限制性股票授权益


                                     4
总量为 127.63 万股,占本计划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14.59%,公司核查后认为 4 位激
励对象获授的权益与其所任职务相匹配。
    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或限制性股票登记期
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
宜,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五、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范围及分配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含分、子公司)核心
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314人,包括:
    (1)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含分、子公司)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郝俊文先生、郎静女士、郎军红先生和郎小红先生系实际
控制人郎光辉先生的除配偶、父母、子女以外的近亲属,其作为激励对象的相关
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投票表决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通过。如郝俊文先生、郎静女士、
郎军红先生、郎小红先生作为激励对象的相关事项未通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
议,公司将从激励对象名单中删除该等激励对象。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董事会聘
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计划的考核
期内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分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预留权益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

                                  5
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
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
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
示期不少于 10 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
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股票期权       占授予股票期权   占目前股本总额
  姓名           职务
                               数量(万份)          总数的比例         的比例
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150.51              100.00%           0.45%
        (135 人)
      合计(135 人)              150.51              100.00%           0.45%

   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

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的 1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含独立董事、监事、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目前股本总额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的比例
   张新海         副董事长                 36.12           4.13%         0.11%
   郝俊文       董事、总经理               48.08           5.50%         0.14%
    刘瑞       董事、副总经理              29.12           3.33%         0.09%
   荆升阳      董事、副总经理              29.12           3.33%         0.09%
    郎静          副总经理                 38.82           4.44%         0.12%


                                       6
    袁钢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24.22        2.77%          0.07%
    李军            总工程师             21.42        2.45%          0.06%
   范本勇           副总经理             22.12        2.53%          0.07%
   李建宁           副总经理             22.12        2.53%          0.07%
   吴晋州           财务总监             31.12        3.56%          0.09%
  核心技术(业务)骨干(186 人)         464.37      53.08%          1.38%
                预留                     108.27      12.38%          0.32%
            合计(196 人)               874.90     100.00%          2.60%

    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

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的 1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2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含独立董事、监事、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计划的激励对象郝俊文先生、郎静女士、郎军红先生和郎小红先生系公司实际控制

人的除配偶、父母、子女以外的近亲属,其作为激励对象的相关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董事

会投票表决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需回避

表决)通过。如郝俊文先生、郎静女士、郎军红先生和郎小红先生作为激励对象的相关事项

未通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议,公司将从激励对象名单中删除该等激励对象。

    4.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

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

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六、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行权/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一)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
    1.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股13.10元。
    2.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13.10元;
    (2)本计划草案公告前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


                                     7
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11.47元。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1.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6.55 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
对象可以每股 6.55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2.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
高者:
    (1)本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3.10 元的 50%,为每股 6.55 元;
    (2)本计划草案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20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1.47 元的 50%,为每股 5.74
元。
    3.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
露授予情况的公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
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的 50%;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
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 50%。

       七、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行权
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
易日。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

                                   8
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
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作废
失效。
    3.等待期
    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分别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
个月、24个月。授予日与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等待期内,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4.可行权日
    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通过后,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12
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在可行权日内,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应在股票期权授予
登记完成之日起满12个月后的未来24个月内分两期行权。
    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股票期权
                   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50%
  第一个行权期
                   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股票期权
                   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50%
  第二个行权期
                   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必须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行权完毕。若达不到行权条件,
则当期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若符合行权条件,但未在上述行权
期全部行权的该部分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9
    5.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计划的禁
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
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
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
易日。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
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
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失效。
    上市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进行限制性股票授予: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10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3.限售期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分别为自完成登记之日起12
个月、24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
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和红利同时按本计划进行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
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解除
限售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4.解除限售安排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
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       5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       5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
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预留限制性股票       自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
                                                                      5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的


                                     11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
  预留限制性股票
                      易日起至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   5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
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
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5.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
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八、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与行权/解除限售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的条件
    1.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
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2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激励对象行使已获授的股票期权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
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13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
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
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2020年-2021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
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
    股票期权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股票期权        以 2019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5%,或

   第一个行权期      以 2019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5%;

     股票期权        以 2019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5%,或

   第二个行权期      以 2019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0%。

    上述净利润增长率指标计算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且不考虑相关股权激励成本对净利润的影响。
    若各行权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
象当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4)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分年度进行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确定其行
权的比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个人层面行权比例×个人当年计划
行权额度。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 A、B、C 和 D 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
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行权的比例:

  评价结果        A(优秀)        B(良好)         C(合格)       D(不合格)


                                   14
  行权比例                          100%                         0%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级为优秀、良好、合格,则上一年度激
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行
权;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
绩效考核“不达标”,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股票
期权计划行权额度,由公司注销。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15
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规定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
格;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0-2021 年两个会计
年度,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
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以 2019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5%,



                                    16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或以 2019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5%;

                         以 2019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5%,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或以 2019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40%。

   预留部分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所示:
   ①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 2020 年度授出,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
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预留限制性股票       以 2019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5%,或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9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5%;

   预留限制性股票       以 2019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5%,或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9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0%。

   ②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 2021 年度授出,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
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预留限制性股票       以 2019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5%,或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9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0%;

   预留限制性股票       以 2019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5%,或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19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55%。

   上述净利润增长率指标计算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且不考虑相关股权激励成本对净利润的影响。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之和。
   (4)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分年度进行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确定其解
除限售的比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17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 A、B、C 和 D 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
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评价结果           A(优秀)      B(良好)     C(合格)      D(不合格)

解除限售比例                        100%                         0%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级为优秀、良好、合格,则上一年度激
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解
除限售;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
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
限制性股票计划解除限售额度,未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九、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数量及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
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
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
股票);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4)增发

                                   18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数量不做调整。
    2.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
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
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
行权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正数。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3.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股票期权
数量和行权价格。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
权数量、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
司章程》和本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9
    1.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
票数量和授予价格。若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
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
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
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
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
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
    2.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
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0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
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
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正数。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3.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
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和本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十、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计划时,作为激
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
本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其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权、行权、注销及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
和回购工作。
    2.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
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3.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

                                    21
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
事务所对本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4.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
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
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
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
明。
    5.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计划向所
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
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含)以上通过,单
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
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6.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
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
事会负责实施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行权/解除限售和注销/回购。
       (二)本计划的权益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协议书》,
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
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股票期权授权日/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
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
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
确意见。


                                    22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对激励对象进
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
本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
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
日内)。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
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6.公司授予权益后,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
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股票期权行权的程序
    1.期权持有人在可行权日内,以《行权申请书》向公司确认行权的数量和
价格,并交付相应的购股款项。《行权申请书》应载明行权的数量、行权价以及
期权持有者的交易信息等。
    2.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申请人的行权数额、行权资格与行权条
件审查确认。
    3.激励对象的行权申请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定后,公司向证券交
易所提出行权申请,并按申请行权数量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
    4.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5.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激励对象提供统一或自主行权方式。
    (四)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
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
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
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
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
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3
    3.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
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五)本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1.本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变更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变更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
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①导致加速行权/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②降低行权价格/授予价格的情形。
    (3)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
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4)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2.本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
大会审议决定。

       十一、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
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计划所确定的行权或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计
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期权或按本计划的规定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
息披露等义务。

                                      24
    4.公司应当根据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行权或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
按规定行权或解除限售。但若因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
未能按自身意愿行权或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公司确定本期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权
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
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
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计划规定锁定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用于偿还债
务。
    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
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之前,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用于偿还债
务。
    5.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
其它税费。
    6.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
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
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7.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股
权激励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8.法律、法规及本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二、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25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控制权发生变化,所有授出的股票
期权及限制性股票不作变更,激励对象不能加速行权或提前解除限售。
    2.公司合并、分立
    当公司发生分立或合并时,不影响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
    3.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行权的
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
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4.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
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行权/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行权/解除限售的期
权/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注销/回购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
票行权/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
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
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任
职的,其获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
行;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
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
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


                                   26
得行权,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
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劳动合同期满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股票期权/
限制性股票可按照退休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
可行权/解除限售条件。
    4.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将完
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可
行权/解除限售条件。
    5.激励对象身故,其获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
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
可行权/解除限售条件。
    6.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所发生的
或与本计划及/或股权激励协议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
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
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三、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股票期权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
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
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
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股票期权价值的计算方法及参数合理性

                                 27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
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
范围内施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
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
算。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2020年3月4日用该
模型对授予的150.51万份股票期权进行预测算。
    (1)标的股价:13.10 元/股(假设授权日公司收盘价为 13.10 元/股)
    (2)有效期分别为:1 年、2 年(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至每期首个行权日的期
限)
    (3)历史波动率:19.33%、19.56%(分别采用上证综指最近一年、两年的
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
1 年期、2 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8523%、1.5795%(取本激励计划公告前公司最近 1 年、2
年的平均年度股息率)
    2.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
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
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
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假设公司2020年5月初授予股票期权,则2020年-2022年股票期权成本摊销情
况见下表:
       股票期权数量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20 年    2021 年    2022 年
           (万份)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150.51          188.13          88.80      81.02      18.31
   说明:
   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行权价格和
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

                                      28
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计
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二)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
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
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
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依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
确认本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比例
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公司2020年5月初授予限制性股票,2020-2022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
下表所示:
    首次限制性股票数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20 年       2021 年        2022 年
       量(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766.63              5,021.42        2,510.71      2,092.26       418.45

   说明:

   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

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
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
本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合计需摊销的费用预测见下表: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20 年         2021 年             2022 年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5,209.56           2,599.51        2,173.29             436.76


    十四、上网公告附件

                                        29
   1.《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

   特此公告。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3 月 5 日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