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索通发展: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2020-03-25  

						证券代码:603612            证券简称:索通发展          公告编号:2020-025
债券代码:113547            债券简称:索发转债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重庆锦旗碳素有限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本次为重庆锦旗碳素有限
公司提供 2,500 万元人民币的保证担保,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实际为其提供的
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4,900 万元(不含本次)。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保证人”)于 2020 年 3 月 24 日
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简称“债权人”)签订了《保证合
同》,为控股子公司重庆锦旗碳素有限公司(简称“债务人”)在该行办理的流动
资金贷款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关于 2019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及相关授权的议案》,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将根据各
银行授信要求,为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内的融资提供相应的担保,担保总额不超过
63 亿元(包括已发生但尚未到期的借款担保余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
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9 年 3 月 20 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的《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9 年度担保额度及相关授权的公告》(公
告编号:2019-017)。

                                     1
    本次担保属于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并在有效期内,无需再次
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名称:重庆锦旗碳素有限公司
    2.住所:重庆市綦江区铝产业园(倒班楼 5 号楼 3 单元 1-1)
    3.法定代表人:荆升阳
    4.经营范围:生产、销售:铝电解用预焙阳极、石墨化阴极、石墨电极、铝
电解用钢爪、铝合金、石油焦、氧化铝、煅后焦;销售:废阳极、铝锭、电解质
(不含危险化学品);工业余热发电。(以上经营范围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9 月 30 日

     资产总额                             27,369.37            35,925.51

     流动负债总额                         13,952.97            11,947.98

     负债总额                             14,139.33            12,113.89

     资产净额                             13,230.04            23,811.62

              项目                 2018 年度           2019 年 1-9 月

     营业收入                             66,618.04            41,256.52

     净利润                                4,798.52             1,588.55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保证金额:2,500 万元人民币。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
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
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债权人




                                      2
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
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保证期间: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后三年止;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
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若债权人根据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
间至债权人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
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公司对外担保均为公司与子公司之间进行的担保。截至 2020 年 3 月 24 日,
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担保总额指已批准的担保额度内尚未使用额度与担
保实际发生余额之和)为人民币 630,000 万元,占公司 2018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的 258.17%;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480,000 万元,占公司
2018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96.70%。
    截至目前,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3 月 25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