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通发展:监事会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2020-04-15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索通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
下:
1.鉴于《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中 1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
失去激励资格,公司原拟授予其股票期权 5,600 份;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
愿放弃参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原拟授予其股票期权 8,400 份;2 名激励对
象由于其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在敏感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出于审慎
原则,自愿放弃参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授予,公司原拟授予该 2 名激
励对象的股票期权共计 5,600 份。其余激励对象均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
象范围。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分、子公司)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均与公司或
公司子公司、分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4.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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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和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
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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