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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索通发展: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2020-12-12  

                        证券代码:603612           证券简称:索通发展         公告编号:2020-111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重庆锦旗碳素有限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公司为重庆锦旗碳素
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1,900 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实际为其
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12,400 万元(含本次)。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保证人”)于 2020 年 12 月 10
日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简称“债权人”)签订了《最高
额保证合同》,为控股子公司重庆锦旗碳素有限公司(简称“债务人”)在该行办
理的融资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
于 2020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及相关授权的议案》,公司及其子公司将根据各银行授
信要求,为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内的融资提供相应的担保,担保总额不超过 63 亿
元(包括已发生但尚未到期的借款担保余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0 年 4 月 28 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的《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0 年度担保额度及相关授权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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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担保属于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并在有效期内,无需再次
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名称:重庆锦旗碳素有限公司
    2.住所:重庆市綦江区铝产业园(倒班楼 5 号楼 3 单元 1-1)
    3.法定代表人:荆升阳
    4.经营范围:生产、销售:铝电解用预焙阳极、石墨化阴极、石墨电极、铝
电解用钢爪、铝合金、石油焦、氧化铝、煅后焦;销售:废阳极、铝锭、电解质
(不含危险化学品);工业余热发电。(以上经营范围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9 月 30 日

     资产总额                             38,756.72            45,748.10

     流动负债总额                         14,414.42            15,112.93

     负债总额                             14,573.52            20,051.57

     资产净额                             24,183.21            25,696.54

              项目                 2019 年度           2020 年 1-9 月

     营业收入                             54,478.80            34,637.62

     净利润                                1,970.40             1,465.24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保证金额:1,900 万元人民币。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
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保
险费、公证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
一切费用、因债务人/担保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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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论主合同项下是否还存在其他多项担保(包括抵押、质押和保证担保),保证
人均以保证合同的约定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为主合同提供担保。若债务人清偿或
其他担保人代为清偿部分主债权,均不免除保证人在保证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
债权人仍有权要求保证人对任何未清偿债权在保证合同约定的最高额范围内足
额承担担保责任。
    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后叁年;主合同约
定债务分次到期的,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笔债务到期后叁年;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叁年;债权人与债务人就
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或还款协议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
证期间延至展期协议或还款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叁年;若发生法
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
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后叁年。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公司对外担保均为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及子公司之间进行的担保。截至
2020 年 12 月 11 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担保总额指股东大会已批准
的担保额度内尚未使用额度与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之和)为人民币 560,518.98 万
元,占公司 2019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215.99%;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总额为人民币 410,518.98 万元,占公司 2019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58.19%。
    截至目前,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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