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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索通发展: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2021-04-29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
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
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
现就 2020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基本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封和平、刘瑞、荆涛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董事 2 名。召集人均由具有会计和财务管理专业经验的独立董事封和平先生担任。

    二、审计委员会年度会议的召开情况
    报告期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共召开了 4 次会议,全体委员均亲自出席会议。
具体情况如下:
    1.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0 年第一次会议于 2020 年 4 月 26 日召开,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2019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19 年度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 2019 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关于<2019 年度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 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 2020 年度财务预

算报告的议案》《关于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
况预计的议案》《关于 2020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关于制定<期货套期保值业

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2.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0 年第二次会议于 2020 年 8 月 27 日召开,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2020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

案》。
    3.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0 年第三次会议于 2020 年 10 月 28 日召开,会
议审议通过《关于<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议案》。
    4.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0 年第四次会议于 2020 年 12 月 14 日召开,会
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对总经理授权方案的议案》。

    三、审计委员会 2020 年度履职情况
    1.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认真审阅了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外部审计机构
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认为公司已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
理结构和治理制度,形成了适应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和战略发展需要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严格按照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进行有效地执行,促进了公司各项业务活动
的规范有序运作,确保公司重大经营活动的合规、有效。
    2.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并对其发表意见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审核公司重大财务政策
及其贯彻执行情况,监督财务运营状况,监控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管理层实施财务
报告程序的有效性等,认为公司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相关欺诈、舞
弊行为及重大错误的情况。
    3.审核公司会计原则、方法或会计政策的实质性变更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调整、因公司自身原因导致的重大会计政
策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
    根据财政部于 2017 年 7 月 5 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
—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 号)要求,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收
入准则。根据首次执行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
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亦无需对以前年度进行追溯调整,即本次会
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 2019 年度相关财务指标。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
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
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
变更预计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4. 对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为公司 2020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事项作出决议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过程中,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胜任能力、投
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情况进行了审核和评价,认为大信具备相关业
务审计从业资格,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需求,并鉴于大信在公司年度审计及公司
委托的其他事项中能够严格遵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
计程序,审计结论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
性和诚信状况等方面能够满足公司及子公司审计工作要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0
年第一次会议同意续聘大信为公司 2020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
    5.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大信的审计情况进行了监督
核查,对大信的独立性和专业性进行了评估,认为大信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中一
直恪尽职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独立、严谨、客观地履行职
责,遵循了独立、客观、公证的执业准则,相关审计意见客观公正,公司审计报告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整体情况。
    6.指导、检查、监督和评价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认真审阅了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资料,公司审计部在审计
委员的指导下完成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常规审计。经审阅相关审计报告,未发现
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的情况。
    7.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沟通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就重大审计问题协调管理层与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了充分、
有效的沟通;同为更好的协调了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
的充分、有效沟通,为高效优质地完成相关审计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总体评价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
指引》以及公司制定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等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照监
管要求,勤勉尽责履行职责,在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审阅公司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
沟通、评估内部控制有效性、关联交易事项审核等方面发挥自身专业水平和职业经
验优势,勤勉尽责地完成了各项工作,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审计委员会
将继续忠实履职,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积极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
权益。


                                      审计委员会委员:封和平、刘瑞、荆涛
                                                        2021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