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通发展: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会后事项的承诺函2021-05-08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会后事项的承诺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本所”)为索通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索通发展”或“发行人”)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
简称“本次发行”)项目的审计机构。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申请已于 2021 年 4 月 19 日获得贵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通过,并于 2021 年 4 月 20 日向贵会报送了封卷稿文件,完成了封卷。
本所经审慎核查后承诺,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申请通过发审会审核日(2021
年 4 月 19 日)起至本承诺函签署日,索通发展不存在贵会《关于加强对通过发
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15 号)、《股
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 5 号(新修订)——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
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和《关于再融资公司会后事项相关要求
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08]257 号)中所述的可能影响本次发行条件及对投
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事项,亦不存在其他会影响本次
发行的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1、本所作为发行人聘请的审计机构对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发表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结论,
并分别出具了大信审字[2018]第 4-00039 号、大信审字[2019]第 4-00053 号、大信
审字[2020]第 4-00291 号和大信审字[2021]第 4-00461 号审计报告。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专项说明
和发行人律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没
有影响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出现。
3、发行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5、发行人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股权、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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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
7、发行人的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没有出现对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
的人员变化。
8、发行人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申报材料
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9、经办发行人业务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
司及保荐代表人曹方义和张世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苏峥、马天
宁、王宁、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审计报告签字会计师呙华文、
郭义喜、李赟莘、肖俊龙均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
10、发行人未做盈利预测。
11、发行人及其董事长、总经理、主要股东没有发生重大的诉讼、仲裁和股
权纠纷,也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潜在纠纷。
12、发行人没有发生大股东占用发行人资金和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3、发行人没有发生影响发行人持续发展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
变化。
14、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的独立性没有发生变化。
15、发行人主要财产、股权没有出现限制性障碍。
16、发行人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事项。
17、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影响本次发行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18、发行人自通过发审会审核日(2021 年 4 月 19 日)至本次发行完成上市
日期间,如发生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特此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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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索通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会后重大事项的承诺函》之签字盖章页)
签字注册会计师:
呙华文 郭义喜 李赟莘
肖俊龙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胡咏华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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