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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索通发展: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2021-06-01  

                        证券代码:603612          证券简称:索通发展          公告编号:2021-062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75 人。
     解除限售股数:376.545 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0.87%。公司董事、
高管 2021 年实际可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 2020 年末持有股数的 25%。
     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上市
流通前,公司将另行发布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31 日召开的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索通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现将有关
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及实施情况
    1.2020 年 3 月 4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索
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将郝俊文先生作为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将郎静女士作为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将郎军红先生作为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将郎小红先生作为公司 2020 年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

                                   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
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
    2.2020 年 3 月 20 日,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将郝俊文先生作为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将郎静女士作为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将郎军红先生作为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将郎小红先生作为公司 2020 年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
施本次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
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3.2020 年 4 月 14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
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同时,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还审议通过了《关于核查 2020 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
董事会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确定的股票期权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4.2020 年 5 月 11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
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时,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还审议通过了《关于核
查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
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董事会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限制性股票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
定。

                                   2
    5.2020 年 5 月 18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
成了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工作,共向 130 名激励对象授予 148.27
万份期权。
    6.2020 年 6 月 9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
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共向 177 名激励对象授予
753.65 万股限制性股票。
    7.2021 年 1 月 1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还审
议通过了《关于核查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部
分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董事会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
见,认为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预留限制性
股票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8.2021 年 3 月 9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
了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共向 22 名激励对象授予
108.27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解除限售安排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
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 50%。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日为 2020 年 6 月 9 日,该批
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于 2021 年 6 月 8 日届满。
    (二)解除限售提交及成就情况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公司未发生所述情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形,满足解除限售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 条件。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
                                                      激励对象未发生所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
                                                      述情形,满足解除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1)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以 2019 根据公司 2020 年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5%,或 度审计报告,2020
以 2019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
于 25%;                                              司股东的净利润较
(2)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以 2019 2019 年 度 增 长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5%,或 147.64%,满足解除
以 2019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限售条件。
于 40%。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本次解除限售的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 A(优秀)、B(良好)、 175 名激励对象上
C(合格)和 D(不合格)四个档次。                     一年度绩效可和均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级为优秀、良好、合 为“达标”,满足
格,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达标”,激励对 解除限售条件中个
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解除限售;若激励 人绩效考核条件。



                                    4
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上一年度激
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公司将按照本次激励计
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限制性股票计划解除限售
额度,未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三)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说明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共计 177 名,其中:2 名
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须由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合计 5,600 股限制性股票。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况
    本次共有 175 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为 376.545 万股(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际登记数量为准),占目
前公司总股本的 0.87%。依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
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高管 2021 年实际可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 2020 年末持有股
数的 25%。具体如下表:
                                                     本期可解除限
                                          本期可解除
                             获授的首次授            售数量占其获
                                          限售的限制
    姓名        职务         予限制性股票            授首次授予限
                                          性股票数量
                             数量(万股)            制性股票数量
                                          (万股)
                                                         的比例
  张新海      副董事长           36.12      18.06          50%
  郝俊文    董事、总经理         48.08      24.04          50%
  刘 瑞   董事、副总经理         29.12      14.56          50%
  荆升阳        董事             29.12      14.56          50%
  郎 静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38.82      19.41          50%
  袁 钢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24.22      12.11          50%
  李 军       总工程师           21.42      10.71          50%
  范本勇      副总经理           22.12      11.06          50%
  李建宁      副总经理           22.12      11.06          50%
  黄 河       副总经理           23.52      11.76          50%

                                   5
  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165 人      458.43     229.215       50%
          合计 175 人              753.09     376.545       50%

    四、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2020 年公司业绩考核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满足公司《2020 年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约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的解锁要求,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议案时,关联董事郎光辉、张新海、郝俊文、刘瑞、
荆升阳、郎诗雨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在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届满后办理 175
名激励对象获授的 376.545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
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
规定,本次可解除限售的 175 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
公司在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届满后办理 175 名激励对象获授的
376.545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
中规定的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第一期限制性股票解锁的各项条件已满足,公司已就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解锁事宜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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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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