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索通发展: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2022-04-15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的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
董事,2021 年度,我们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等公司规章和制度的规定,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
独立、谨慎、客观地行使职权,诚信、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及时关
注公司经营情况,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关注公司
发展战略,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和独立作用,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公正、客
观的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我们 2021 年度履行
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现任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及独立性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独立董事无变动,独立董事始终占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均拥有专业资质及能力,在
从事的专业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1.专业背景、工作履历及兼职情况
    封和平先生,196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会计硕士学位,
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后历任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
所北京首席合伙人,摩根士丹利中国区副主席,普华永道企业融资部高级顾问。
现任道禾信(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本公司独立董事。
    陈维胜先生,196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高级
工程师。历任有色金属技术经济研究院科技信息室主任,有色金属传媒中心副社
长,副总编。现任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铝用炭素分会秘书长,本公司独立董事。
    荆涛先生,1965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学历,教授,
博士生导师。曾任清华大学机械系党委副书记、系副主任,清华大学材料学院党
委副书记。现任清华大学材料学院教授,本公司独立董事。
                                     1
    2.独立性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
公司股东单位担任职务,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
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组织或者个人影响,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1.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
    2021 年度,公司共召开了 12 次董事会和 4 次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
我们积极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认真审阅董事会各项议案,与公司经营管
理层保持充分沟通,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2021 年度,对于公司董事
会审议的各项议案,我们均投出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情形。具体参会情况如
下:
            应出席董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缺席 是否连续两次 出席股东大会
   姓名
            事会次数 (次) (次) (次) 未出席会议         (次)
  封和平       12       12        0       0        否            4

  陈维胜       12       12        0       0        否            4

   荆涛        12       12        0       0        否            4


    2.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2021 年度,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共召开 15 次会议,其中审计委员会召开
4 次会议、战略委员会召开 6 次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 3 次会议、提名委
员会召开 2 次会议。我们均亲自出席以上会议。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1.非公开发行股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审阅了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各项议案,对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发行方案、发行预案、募
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和相
关填补措施及承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于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
东回报规划等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就公司与郎光辉先生签署附条件生

                                      2
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即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同意的事前独立意见及独立意见。
    2.关联交易
    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度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是以自愿、平等、互惠互利、
公允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参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公司与关联人的日常交易能
充分利用关联人拥有的资源和优势为本公司生产经营服务,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和
优势互补,获取更好的效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事
前独立意见及独立意见。
    3.内部控制
    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适合当前公司经营管理实际情况需要,并能得到有效执
行。《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
况,我们同意该报告中的相关结论。我们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4.利润分配
    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盈利情况、当前所处
行业特点、未来现金流状况等因素,实现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
的可持续性发展,维护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的议案》。我们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5.募集资金
    公司 2020 年度、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制度》
等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编制的《2020 年度
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
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
大遗漏,如实反映了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我们对以上
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3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
的生产经营活动,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
常进行,不存在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提
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有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
效。我们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6.2020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我们认为公司在充分考虑公司经营状况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的基
础上提出的薪酬方案,体现了经营管理的绩效导向,有利于激励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团队,促进公司经济效益稳步提高,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符合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对以上事
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7.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情况
    我们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及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
制审计工作的要求,且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 2020 年度为公司
提供了良好的审计服务,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
对聘请外部审计机构事项发表了同意的事前独立意见及独立意见。
    8.对外担保情况
    公司对外担保均为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及子公司之间进行的担保,有利于便利
后续经营、提升决策效率、保证资金需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该项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9.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能够
按照有关规定控制资金占用的风险,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
利益。
    10.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4
    我们认为,公司及其子公司开展外汇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进一
步降低汇率、相关原材料等的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锁定成本,保障公司持续稳
健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已制定了期货套期保值业
务的管理制度,通过加强内部控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相关审议程序符合《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我们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
    11.会计政策变更
    本次公司根据财政部 2018 年 12 月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
赁》相关规定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使公司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对
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2.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我们在对郎静女士的任职资格、专业经验、职业操守等情况全面了解的基础
上,认为其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等情况能够胜任岗位职责
的要求,未发现其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财务总
监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
的现象。此次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我们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3.股权激励
    (1)关于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2020
年公司业绩考核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满足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约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锁要求,
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
议案时,关联董事郎光辉、张新海、郝俊文、刘瑞、荆升阳、郎诗雨回避表决,

                                   5
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在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届满后办理 175
名激励对象获授的 376.545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
    (2)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系
公司实施 2019 年度、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所致,该调整方法、程序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
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内容在股东大会对
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我们对该事项发表了同
意的独立意见。
    (3)关于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
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2020 年
公司业绩考核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满足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约定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的要求,作为公司本
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我们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4)关于注销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
期权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
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已就本次注销股票期权
事项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5)关于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部
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部
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回购数量、回购价格等合

                                   6
法合规,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以 6.29 元/股的价格回购注销 1.47 万股已授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我们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4.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股东严格遵守了首次公开发行期间的各项承诺,不存在违
反承诺的情形,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5.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认真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客观公允的反映了公司的经营现状,有利于帮助投资者及
时了解公司状况,切实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权益。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1 年度,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密切关注公司治理运作、经营决策,与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进行有效沟通;我们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的
要求,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了独立董事的权利,充
分发挥独立作用,充分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与执业经验,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
策,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和规范运作发挥了积极作用。
    2022 年,我们将恪尽职守,继续本着忠实、勤勉的精神,进一步加强与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沟通合作,不断深入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依法依
规行使独立董事的权利,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与可持续发展,
进一步加强风险防范,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封和平、陈维胜、荆涛
                                                         2022 年 4 月 13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