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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索通发展: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15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于 2022 年 4 月 13 日召开。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履职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索通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
性原则,我们认真审阅了本次会议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会议
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已
建立了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
适合当前公司经营管理实际情况需要,并能得到有效执行。《2021 年度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我们同意该报告中的
相关结论。

     二、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盈利情况、当前所处行业特点等因素,实现了对投
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维护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
者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
同意《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三、关于《2021 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
见
     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和《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募集
资金使用与管理制度》等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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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编制的《2021 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实反映了公司 2021 年
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关于<2021 年度募集资金实
际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四、关于 2021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 2021 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关于 2021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在充分考虑公司经营状况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
职情况的基础上提出的薪酬方案,体现了经营管理的绩效导向,有利于激励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团队,促进公司经济效益稳步提高,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符合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
我们同意《关于 2021 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关于 2021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的议案》,并同意将《关于 2021 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追加确认 2021 年度部分日常关联交易并预计 2022 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追加确认 2021 年度部分日常关联交易并预计 2022 年度日常关
联交易情况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追加确认 2021 年度部分日常关联交易及
预计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是基于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以自愿、平
等、互惠互利、公允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参照市场价格,遵循公平合理、协商
一致的原则进行定价;公司与关联人的日常交易能充分利用关联人拥有的资源和
优势为本公司生产经营服务,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和优势互补,获取更好的效益,
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的内容、决策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我
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 2022 年度新增对外担保额度及相关授权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 2022 年度新增对外担保额度及相关授权的议案》,公司对外
担保均为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及子公司之间进行的担保,有利于便利后续经营、提
升决策效率、保证资金需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该项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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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 2022 年度新增对外担保额度
及相关授权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及其子公司
开展外汇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进一步降低汇率、相关原材料等的价
格波动带来的风险,锁定成本,保障公司持续稳健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已制定了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制度,通过加强内部控
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相关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等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八、关于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2021 年度公司业绩考核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满足公司《2020 年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约定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的解锁要求,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议案时,关联董事郎光辉、郝俊文、刘瑞、郎诗雨回
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办理 22 名激励对象获授的 54.135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
的解除限售事宜。



                                        独立董事:封和平、陈维胜、荆涛

                                                       2022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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