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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索通发展: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6-10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作为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性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认真审阅了第
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的相关资料,现就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系公司实施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所致,该调整方法、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及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
内,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二、关于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
独立意见
    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0 年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2021 年公司业绩
考核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满足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约定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的要求,作为公司本次可行权
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以上符
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的统一行权事宜。

       三、关于注销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事项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
                                     1
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已就本次注销股票期权事项履行
了相应的审议程序,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等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1.12 万份股票期权予
以注销。

    四、关于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的独立意见
    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0 年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2020 年公司
业绩考核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满足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约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锁要求,作为
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议案
时,关联董事郎光辉、张新海、郝俊文、刘瑞、荆升阳、郎诗雨回避表决,审议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在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届满后办理
174 名激励对象获授的 375.635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



                                        独立董事:封和平、陈维胜、荆涛

                                                        2022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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