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通发展: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2023-04-28
证券代码:603612 证券简称:索通发展 公告编号:2023-036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2 人。
解除限售股数:54.135 万股,占目前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股本总额的 0.1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3 年实际可减持数
量不得超过其 2022 年末持有股数的 25%。
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上市
流通前,公司将另行发布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
三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
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计划》”)、《索通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
定,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现将
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及实施情况
1.2020 年 3 月 4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索通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股权
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
1
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相关议案。
2.2020 年 3 月 5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并在公司内部将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等予以公示,公示时间自 2020 年
3 月 5 日至 2020 年 3 月 14 日(共计 10 日)。在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
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3.2020 年 3 月 20 日,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20 年 4 月 14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激
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同时,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还审议通过了《关于核查 2020 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
董事会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确定的股票期权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5.2020 年 5 月 11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同时,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还审议通过了《关于核查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
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董事会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限制性股票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6.2020 年 5 月 18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
成了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工作,共向 130 名激励对象授予 148.27
2
万份期权。
7.2020 年 6 月 9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
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共向 177 名激励对象授予
753.65 万股限制性股票。
8.2021 年 1 月 1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还审
议通过了《关于核查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部
分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董事会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
见,认为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预留限制性
股票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9.2021 年 1 月 16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了《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
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并在公司内部将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等予以公
示,公示时间自 2021 年 1 月 18 日至 2021 年 1 月 27 日(共计 10 日)。在公示
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10.2021 年 3 月 9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
成了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共向 22 名激励对象授予
108.27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
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详见下表:
授予价格 授予数量 授予 授予后股票剩余数量
授予日期
(元/股) (万股) 人数 (万股)
首次授予 2020 年 5 月 11 日 6.55 753.65 177 108.27
预留授予 2021 年 1 月 15 日 6.86 108.27 22 0
11.2021 年 5 月 31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
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解
锁股票共计 376.545 万股,并于 2021 年 6 月 24 日上市流通。
12.2021 年 8 月 16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3 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
3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47 万股限制性股票,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2 日办理完毕上述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此次回购注销完
成后,公司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483.905 万股。
13.2022 年 4 月 13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八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
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14.2022 年 4 月 28 日,预留授予的第一期 54.135 万股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
15.2022 年 6 月 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
二十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的议案》《关于注销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公
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公
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
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6.2022 年 6 月 21 日,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期
共计 375.635 万股限制性股票解锁上市。
17.2022 年 7 月 28 日,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共计
68.225 万股股票上市流通。
18.2023 年 4 月 26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三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
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解除限售安排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
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 50%。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日为 2021 年 3 月 9 日,该批
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限售期于 2023 年 3 月 8 日届满。
2.解除限售条件及成就情况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4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公 司 未 发 生 所 述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情形,满足解除限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 售条件。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激励对象未发生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所述情形,满足解
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除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 2022 年
度审计报告,2022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年度归属于上市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目标为:以 2019
公司股东的扣除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5%,或以 2019 年营
非经常性损益的
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55%。(净利润增长率
净利润较 2019 年
指标计算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且不考虑相
度增长 678.73%,
关股权激励成本对净利润的影响。)
满足解除限售条
件。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本次解除限售的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 A(优秀)、B(良好)、C(合格)
22 名激励对象上
和 D(不合格)四个档次。
一年度绩效考核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级为优秀、良好、合格,则上一
均为“达标”,满
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
足解除限售条件
定的比例分批次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中个人绩效考核
不合格,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公司将按照
条件。
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限制性股票计划解除限售
5
额度,未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说明
不适用。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况
本次共有 22 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为 54.135 万股(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际登记数量为准),占目
前公司总股本的 0.11%。依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 2023 年实际可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 2022 年末持有股数的 25%。本次可解
除限售情况具体如下表:
获授的预留授 占授予预留 本期可解除 本期可解除限售数量
姓名 职务 予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 限售数量 占其获授预留限制性
数量(万股) 总数的比例 (万股) 股票数量的比例
董事
郝俊文 6.43 5.94% 3.215 50%
总经理
董事
刘瑞 5.73 5.29% 2.865 50%
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
郎静 5.73 5.29% 2.865 50%
财务总监
范本勇 副总经理 5.73 5.29% 2.865 50%
副总经理
袁钢 20.73 19.15% 10.365 50%
董事会秘书
李建宁 副总经理 6.03 5.57% 3.015 50%
黄河 副总经理 5.73 5.29% 2.865 50%
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52.16 48.18% 26.08 50%
(15 人)
合计(22 人) 108.27 100% 54.135 50%
四、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2022 年度公司业绩考核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满足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约定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
期的解锁要求,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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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议案时,关联董事郎光辉、郝俊文、刘瑞、郎诗雨回
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办理 22 名激励对象获授的 54.135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
的解除限售事宜。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期
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与公司本次激励计
划的有关规定,本次可解除限售的 22 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监
事会同意公司在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届满后办理 22 名激励对象获
授的 54.135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
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激
励计划》相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七、备查文件
1.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4.北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索通发展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之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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