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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索通发展: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23-04-28  

                                              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
                                                   被保荐公司简称:索通发展
 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曹方义                            联系电话:010-56992500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志国                            联系电话:010-56992500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1 年 4 月 25 日出具的《关于核准索通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472 号)核准,索通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索通发展”或“公司”)向特定投资者郎光辉先生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24,605,385 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格为 10.77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
民 币 264,999,996.45 元 , 扣 除 本 次 发 行 费 用 后 ,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261,572,121.66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1 年 6 月 21 日到位,并经大信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审验并出具大信验字[2021]第 4-00030 号《验资报告》。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方正承销保荐”或“保荐机
构”)作索通发展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对索通发展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
为 2021 年 7 月 5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现就 2022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 保荐工作概述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公司的具
 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
                                                    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持续督导工作
 计划。                                             计划。
                                                    已与索通发展签订保荐协议,该协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
                                                    议已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
 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             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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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
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2022 年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   通过日常沟通、不定期回访、资料
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检查等方式,对公司开展了持续督
                                          导工作。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
                                          经核查,2022 年持续督导期间,
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
                                          索通发展未发生须公开发表声明的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违法违规事项。
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
                                          经核查,在 2022 年度持续督导期
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
                                          间,索通发展或相关当事人无违法
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
                                          违规或违背承诺的情况。
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
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经核查,在 2022 年度持续督导期
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
                                          间,公司无违法违规情况;相关当
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事人无违背承诺的情况。
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
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    索通发展已经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
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公司治理制度。
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
                                          索通发展已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
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
                                          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
                                          了有效执行。
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
与规则等。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   索通发展已经建立健全了信息披露
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      制度,建立起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
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    体系,保荐机构已按规定审阅信息
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确认
陈述或重大遗漏。                          其合法合规。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
                                          已及时审阅相关文件。详见“二、
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
                                          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
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
                                          情况”。
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2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
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
                                         已及时审阅相关文件。详见“二、
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
                                         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
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
                                         情况”
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
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   经核查,在 2022 年度持续督导期
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   间,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
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   发生该等情况。
予以纠正。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   在 2022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索通
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   发展现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   存在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报未履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行承诺的事项。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
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
                                         经核查,在 2022 年度持续督导期
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
                                         间,索通发展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
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
                                         的情形。
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
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
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
《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
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
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经核查,在 2022 年度持续督导期
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     间,索通发展未发生该等情况。
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
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
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
他情形。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   保荐机构已制定现场检查的相关工
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   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
质量。                                   要求。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
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
                                         经核查,在 2022 年度持续督导期
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
                                         间,索通发展未发生该等情况。
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
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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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
 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
 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
 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
 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
 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
 形。
                                             保荐机构按照法规要求及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协议约定取得和检查募集
                                             资金专户资料。在 2022 年度持续
 18、督导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
                                             督导期间,索通发展按照募集资金
 况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实施专户存
                                             储,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要求。
    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保荐人对公司 2022 年度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
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
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
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交所相关规则规
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索通发展本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的重要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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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曹方义                 王志国




                                             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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