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电股份: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19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2019-05-17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019 年
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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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019 年
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发文号:TCYJS2019H0432
致: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律师黄金、王骁驰出席并见证了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2019年第一次债券(转债简称:杭电转债、转债代码:113505)持有人会
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杭
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
书》”)、《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
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开展核查
工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向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的债券持有人发出了《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可转换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
日期、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债券
持有人的债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法,以及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联系人的姓名和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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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电话等事项。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会议于2019年5月16日下午15:00在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永通路18号三楼会
议室召开。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以及
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和《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委托代理人
根据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委托代理人的签名、授权委托书及表
决票,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委托代理人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债券张
数35,000张,代表本期未偿还债券本金合计人民币35,000,000元,占本期债券未偿
还债券面值总额的0.4506%。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人员除上述截至债权登记日2019年5月9日下午收市
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
人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会委派出席会议的授权代表、公司部分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
合法律、法规和《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了《关于转让子公司100%股权暨
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议案》,并经出席会议的100%未偿还债券面值的持有人表决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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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上述议案以现
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和《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根据表决结果,
上述议案获得了参与表决的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委托代理人有效表决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
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债券
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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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发文号 TCYJS2019H0432 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 2019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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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经办律师:黄 金
签署:
经办律师:王骁驰
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