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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森科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5-2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贵司”或“公司”)委托,就贵司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
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0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昆山科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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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包括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
及登记方法等内容,《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
场会议于 2020 年 5 月 20 日下午 14:00 在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新星南路 155 号昆山科森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楼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20 日 9:15
-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20 日 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相
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9 名,持
有公司股份 153,968,83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2.5568%。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至 2020 年 5 月 13 日下
午交易收市时的股东名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
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
通过网络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为 1 名,持有公司股份 754,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595%。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参与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参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名,持有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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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722,93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2.7163%。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
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
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后,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公司 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54,722,931 股,同意 154,722,931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0.00%。

     (二)审议通过《公司 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54,722,931 股,同意 154,722,931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0.00%。

     (三)审议通过《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54,722,931 股,同意 154,722,931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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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股份总数的 0.00%。

     (四)审议通过《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54,722,931 股,同意 154,722,931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0.00%。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54,722,931 股,同意 154,722,931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932,068 股,比例为 100.00%;反对 0 股,占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 2020 年度审计机构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
其报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54,722,931 股,同意 154,722,931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932,068 股,比例为 100.00%;反对 0 股,占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

     (七)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 2019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54,722,931 股,同意 154,722,931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932,068 股,比例为 100.00%;反对 0 股,占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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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 2019 年度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54,722,931 股,同意 154,722,931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932,068 股,比例为 100.00%;反对 0 股,占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

     (九)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 2019 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54,722,931 股,同意 154,722,931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932,068 股,比例为 100.00%;反对 0 股,占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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