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贵司”或“公司”)委托,按照疫情防控的相关要求,委派本 律师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出席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就贵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2 年 4 月 27 日,公司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包括了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及登记方法 等内容,《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下午 14:00 在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新星南路 155 号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楼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20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20 日 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 登记相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为 7 名,持有公司股份 150,944,06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7.0728%。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至 2022 年 5 月 13 日下午交易收市时的股东名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 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 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为 6 名,持有公司股份 14,080,671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255%。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参与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参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 名,持有公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司股份 165,024,73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9.5982%。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 秘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 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后,表 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65,024,734 股,同意 162,891,775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7074%;反对 2,132,95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2926%;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65,024,734 股,同意 162,891,775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7074%;反对 2,132,95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2926%;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65,024,734 股,同意 162,891,775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7074%;反对 2,132,95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2926%;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65,024,734 股,同意 162,891,775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7074%;反对 2,132,95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2926%;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重大经营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65,024,734 股,同意 162,891,775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7074%;反对 2,132,95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2926%;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六)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65,024,734 股,同意 162,891,775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7074%;反对 2,132,95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2926%;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65,024,734 股,同意 165,001,634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60%;反对 1,3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7%; 弃权 21,8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33%。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65,024,734 股,同意 165,001,634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60%;反对 1,3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7%; 弃权 21,8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33%。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65,024,734 股,同意 165,001,634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60%;反对 1,3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7%; 弃权 21,8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33%。 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十)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65,024,734 股,同意 165,001,634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60%;反对 1,3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7%; 弃权 21,8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33%。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65,024,734 股,同意 165,023,434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2%;反对 1,3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8%;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4,079,371 股,比例为 99.9907%; 反对 1,300 股,比例为 0.0093%;弃权 0 股,比例为 0%。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 2021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65,024,734 股,同意 165,023,434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2%;反对 1,3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8%;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4,079,371 股,比例为 99.9907%; 反对 1,300 股,比例为 0.0093%;弃权 0 股,比例为 0%。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 2021 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65,024,734 股,同意 165,023,434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2%;反对 1,3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8%;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65,024,734 股,同意 165,023,434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2%;反对 1,3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8%;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4,079,371 股,比例为 99.9907%; 反对 1,300 股,比例为 0.0093%;弃权 0 股,比例为 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褚逸凡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叶沛瑶 2022 年 5 月 20 日 上海 北京 杭州 深圳 苏州 南京 成都 重庆 太原 香港 青岛 厦门 天津 济南 合肥 郑州 福州 南昌 西安 广州 长春 武汉 乌鲁木齐 伦敦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 2021 2021 2022 3 27 2022 3 28 5 501 2022 3 27 1 2021 1 / 2 2022 5 20 2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