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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利通电子: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01-17  

						 证券代码:603629         证券简称:利通电子      公告编号:2019-6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421号)核准,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利通电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500万股,
发行价格19.2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8,225.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1,879.60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于2018年12月18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
验[2018]472号”《验资报告》。公司已按相关规则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
储。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
关规定,公司同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
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
统称为“《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18年12月19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立情况,具
体如下:

    开户银行            账号           金额(元)                 募集资金用途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注1   大屏幕液晶电视结构模组生
                   610902005810903   116,462,485.86
公司宜兴支行                                                产线智能化改造项目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811050101430120                          年产 50 万套超大屏幕液晶电
                                        40,000,000.00
公司宜兴支行       5014                                     视结构模组的生产线项目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   040924000000049                          年产 300 万套大屏幕液晶电
                                       104,100,000.00
公司无锡分行       1                                        视不锈钢外观件扩建项目
                                                            年产 500 万套液晶显示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110305381900001                          模组生产项目、年产 60 套大
                                       181,200,000.00
有限公司宜兴支行   0178                                     屏幕液晶电视结构模组通用
                                                            模具生产线项目
   注 1:包含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甲方)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乙方)、国金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账号为
610902005810903,截至 2018 年 12 月 19 日,专户余额为 11,646.25 万元。该专
户仅用于甲方大屏幕液晶电视结构模组生产线智能化改造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
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都晨辉、朱玉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公司(甲方)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乙方)、国金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账号为
8110501014301205014,截至 2018 年 12 月 19 日,专户余额为 4,000.00 万元。该
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 50 万套超大屏幕液晶电视结构模组的生产线项目等募集资
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
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都晨辉、朱玉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三)公司(甲方)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乙方)、国金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账号为
0409240000000491,截至 2018 年 12 月 19 日,专户余额为 10,410.00 万元。该专
户仅用于甲方年产 300 万套大屏幕液晶电视不锈钢外观件扩建项目等募集资金
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
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都晨辉、朱玉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公司(甲方)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乙方)、国金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
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账号为
1103053819000010178,截至 2018 年 12 月 19 日,专户余额为 18,120.00 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 500 万套液晶显示结构模组生产项目、年产 60 套大屏幕
液晶电视结构模组通用模具生产线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
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
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都晨辉、朱玉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