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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利通电子: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04-16  

						证券代码:603629              证券简称:利通电子              公告编号:2019-015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拟
对公司现行章程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由江苏利通电子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           公司由江苏利通电子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

立,在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     立,在登记机关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社会

业执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为                     统一信用代码为 913202821429014964。

913202821429014964。
                                                   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   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500 万股,均为

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500 万股,均为    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

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     并于 2018 年 12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并于 2018 年 12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市。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主动退市除外)股

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转让。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此未作出

新规定前,公司及公司股东在任何时候不得对前

款规定作任何修改。



修改前:第十七条 公司发起人具体信息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万股)         占总股份比例(%)

  1                 邵树伟                       4,841.4                   64.55

  2                 邵秋萍                        1,200                     16

  3                 邵培生                        458.6                    6.11

  4                 史旭平                         100                     1.33

  5                 张德峰                         500                     6.67

           宜兴利通智巧投资企业(有
  6                                                283                     3.77
                   限合伙)

  7                 施 佶                          70                      0.93

  8                 杨 冰                          30                      0.40

  9                 吴开君                         17                      0.23

 合计                                            7,500.00                 100.00



修改后:第十七条         公司发起人具体信息如下:

                               认购的股份数
序号        姓名或名称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万股)

  1           邵树伟             4,841.4           2016 年 12 月 5 日     净资产折股
                               认购的股份数
序号        姓名或名称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万股)

  2           邵秋萍               1,200           2016 年 12 月 5 日       净资产折股

  3           邵培生               458.6           2016 年 12 月 5 日       净资产折股

  4           史旭平               100             2016 年 12 月 5 日       净资产折股

  5           张德峰               500             2016 年 12 月 5 日       净资产折股

          宜兴利通智巧投
  6                                283             2016 年 12 月 5 日       净资产折股
          资企业(有限合

  7           施伙)佶              70             2016 年 12 月 5 日       净资产折股

  8           杨 冰                 30             2016 年 12 月 5 日       净资产折股

  9           吴开君                17             2016 年 12 月 5 日       净资产折股

           合计                    7,500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五)以可转换债券转换增加股本;
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规定的其他方式。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
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实施程序为:
      (一)公司董事会制定减资方案;
      (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减资方案;
      (三)公司按经批准的方式购回股份并
予以注销;
    (四)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
册资本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权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股份的活动。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遵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循以下规定: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         (一)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
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       (三)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规定
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本章程第二十二条
转让给职工。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让。                                      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
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
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第四十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第四十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股东大会召开地点有变    点为公司住所地。具体会议地点由召集人以
化的,应在会议通知中予以明确。            公告的方式通知。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以网络投票方式进行    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网络方式参加股
投票表决的,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等机构的相关规定以及本章程执行。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席。
    第五十三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          第五十三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
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   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
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                                 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
                                           开当日。
                                               (第五十四条增加以下内容作为第二
                                           款)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
                                           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的意见及理由。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
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载入会议记录。                             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己的投票结果。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披露,并报送证券监
管部门。
    前款所称的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是指依据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应当由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中小投资者
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以外的其他股东。
    第九十五条 公司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          第九十五条 公司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的董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     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
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1/2。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为举手表决。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
                                           为记名和书面方式表决。董事会临时会议在
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或传真方
                                           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
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参会董事签字。
                                           讯或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参

                                           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
由 5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   会由 5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
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     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
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     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议。                                       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
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设立两名职工代表。监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     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举产生。
   第一百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         第一百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
责是:                                    责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     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施;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
沟通;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
                                          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         第一百三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
责是:                                    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
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
的人选;                                  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查并提出建议。                            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三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         第一百三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
主要职责是:                              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与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      (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
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
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    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
义时,以在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    歧义时,以在登记机关最近一次备案后的中
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文版章程为准。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尚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办理登记机关《公司章程》备案手续。

       备查文件:《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