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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利通电子: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8-03  

						证券代码:603629            证券简称:利通电子     公告编号:2019-038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9 年 8 月 2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苏省宜兴市徐舍工业集中区立通路 18 号江苏利

   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楼一楼董事会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2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75,037,200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75.0372
份总数的比例(%)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邵树伟先生主持此次会议,本次会议以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
票表决。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对本次股东大会通
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进行了监票、计票,待网络投票结果出具后,
监票人、计票人、见证律师对投票结果进行汇总,主持人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7 人,独立董事林雷、李远扬因公出差未能出席本
   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 5 人,出席 4 人,监事李勇因公出差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管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增加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股        75,000,400          99.9509     36,800     0.0491           0            0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关于公司增加
  1      银行综合授信          7,416,400       99.5062     36,800        0.4938     0          0
         额度的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
   持有表决权的 1/2 以上审议通过。

2、本次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的议案为:议案 1。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怡星、王蕾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公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