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通电子: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0-08-18
证券代码:603629 股票简称:利通电子 编号: 2020-033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发的最新会计准则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对本公司
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均不产生重大影响。
一、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的原因
财政部于 2017 年 7 月 5 日发布《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
入> 的通知》(财会[2017]22 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要求在
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
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由于上述通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颁布或修订,公司对原会计
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2、变更日期:公司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
则第 14 号—收入>的通知》。
3、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采用中国财政部颁布
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从 2020 年 1 月 1 日开始执行《新收入准则》。
其他未修改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
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
规定执行。
5、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
2020 年 8 月 15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
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此次会计政策变更
事项属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未作具体说明的事项以财政部文件为
准:
新收入准则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
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
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
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三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
第 14 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 号)进行的调整,符合相关规定,执
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影响公
司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和所有者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况。
四、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一) 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 相关规定对会
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使公司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等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
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
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
东的权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 监事会意见
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有利于更加客观、公允的反
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8 月 18 日